「扒私」行為越界 如何更好保護個人信息?

2020-12-12 中國經濟網

新聞背景:

一場對一個普通人的大型網絡「圍獵」活動,讓一位20歲成都女孩以獨特的方式登上熱搜,這一過程不超過24小時。「鐵蹄」過處,「寸草不生」,女孩14天內的活動場所在地圖上被一一標示出來,繼而其真實姓名、家庭住址、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碼等個人信息也在網絡江湖上流傳開來,謾罵、誹謗、騷擾等一齊向她襲來。無怪乎有評論說,「比病毒更可怕的是網暴」。

網暴之下,沒有人是一座孤島

「行為軌跡圖譜」的可怕之處,不僅在於行為主體的行蹤徹底暴露、無所遁形,外界對圖譜進行多維解讀、想像補充之後,一個合乎網絡暴民審美觀的「人物畫像」便出爐了。更可怕的操作是,一些網民在失實基礎上對行為主體進行「道德畫像」乃至「道德審判」!

不幸染疫已對當事人身心構成嚴重損害,還要遭受網暴轟擊、荼毒,何其殘忍,說好的「讓世界充滿愛」呢?網暴中每一句惡毒的話語,都是一把扎向受害者心口的刀;每一盆潑出去的髒水,都是一瓢滾燙的熱油。你以為自己是「高尚者」,有權對別人指手畫腳、說三道四,誰敢保證下一個倒黴的人不是你?放過他人,就是放過自己,對於網上行為,我們還要有規則意識、文明意識,自覺做到「三不」——不確切的信息不轉、不負責任的話不說、不經大腦的事不做。

追究責任 以儆效尤很有必要

確診患者的個人信息,理應受到嚴密保護,不知道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致使她的個人隱私遭洩露,這是她在網絡暴力面前「裸奔」的根本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勢在必行。國家對於個人信息的保護,既然有嚴格的立法,為免以後有人再受其擾,以儆效尤很有必要。

根據我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18條規定,不得擅自進行未經許可的計算機學校,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人肉搜索屬於違法行為。但如今,人肉搜索如此猖獗,正是由於我們對於信息洩露的始作俑者追責不到位,平臺也缺乏對內容審核管理。試想一下,如果患者的隱私得不到保護,人人都對其私生活指手畫腳,在人肉搜索和網絡暴力的陰影下,還有幾個患者勇於在第一時間配合調查,坦誠相告自己的活動路線呢?我們的防疫工作只會越來越艱難,害人終害己。

科學防疫 才是每個人應該做到的

一個20歲的成都姑娘,在被確診之前,她不過是這個人口超2100萬城市中一個普通的年輕人,活動範圍大如何、喜歡與朋友聚會又如何,那都是她的私人生活。誠如其言,只要其在法律邊界內行事,別人無權幹涉。即便不幸成為確診病例,也不能上升為對個人私生活的指指點,於情於理於法,這理應是底線所在。

與「網暴」受害者相比,我們更應該做的是做好自身的防護工作。比如,科學佩戴口罩,注意衛生習慣,保持社交距離,保持通風清潔,注意食品衛生,注意安全出行等。做到科學防疫,不僅是對自己生命健康的負責,更是對家人對他人的負責。而這才是每個人應該做到的。畢竟,唯有每個人做到位了,才能讓國家疫情防控越有力度。

疫情常態化的社會,本就是無數平凡人的生活細節,所匯聚成的一幅人間煙火畫卷。我們已經受過疫情的殘酷考驗,看到了生死離別的悽慘場面,才會更加珍惜這難得的平靜生活,享受社會經濟復甦帶來的快樂。而無數防疫工作者所付出的辛苦努力,不就是為了守護大眾,讓大家都能夠正常工作、生活、學習嘛。

微言大義:

@血液科周醫生:我們共同的敵人是病毒,不是感染者。

@趙瞾說事:真正需要道歉的人是那些搬弄是非,洩露個人信息,甚至造謠的人!

@北愛語錄:她也不願意被感染,她也是受害者。

@木禾力:疫情之下每個人都需要關心,而不是被侵犯個人信息。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編後語:

網暴之下,沒有人是一座孤島。作為他者,即使做不到感同身受,也別落井下石。對於故意洩露病患隱私、施加網絡暴力者,肯定要嚴懲。不過成都女孩的事情也讓我們反思,當前,在公布個人活動軌跡成為疫情防控措施標配的情況下,如何更好地保護個人信息?網絡暴力帶來的傷害往往是不可逆的,確診病例配合流調、如實告知自己的行蹤,一定程度上讓渡了自己的隱私權。那麼,病例情況通報到什麼程度,才能儘量避免引發對個人隱私的「次生災害」?

來源: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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