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9 12:2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媒體
松原市檢察院指控李寧及其博士生、副研究員張磊「利用其管理課題經費的職務便利,自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採取侵吞、騙取、虛開發票、虛列勞務支出等手段,貪汙課題科研經費共計人民幣3756萬餘元」。
記者 | 李微敖
photo | 圖蟲創意
2020年12月8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原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農業大學教授李寧貪汙上訴一案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改判有期徒刑10年。
吉林省高院維持此前一審法院——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寧犯貪汙罪的認定,但將量刑由一審的12年減輕2年,改判為10年;罰金也由一審的300萬元,改為250萬元。
至此,延宕6年6個月之久的「中國院士第一案」終告落幕。
2014年6月,李寧被吉林檢方帶走調查。之後,檢方宣布對李寧予以逮捕。李寧是1949年以來第一個被逮捕的院士,故該案也被稱為「中國院士第一案」。
2015年8月19日、20日,李寧案一審在吉林松原市中院開庭。但隨後四年四個多月的時間裡,該案再無任何進展;直至2019年12月30日,再次開庭。
松原市檢察院指控李寧及其博士生、副研究員張磊「利用其管理課題經費的職務便利,自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採取侵吞、騙取、虛開發票、虛列勞務支出等手段,貪汙課題科研經費共計人民幣3756萬餘元」。
2020年1月3日,吉林省松原市中院一審宣判。一審法院認定李寧、張磊貪汙的金額為人民幣3410萬餘元。理由是「鑑於近年來國家對科研經費管理制度的不斷調整,按照最新的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對檢察機關指控的貪汙事實,依據李寧、張磊名下間接費用可支配的最高比例進行核減,對核減後的345萬餘元可不再作犯罪評價,充分體現了『從舊兼從輕』的司法原則。」
松原市法院判處李寧犯貪汙罪,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張磊亦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8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彼時,李寧的家屬以及辯護律師告訴經濟觀察網記者,李寧堅持認為自己無罪,並在一審宣判後當庭表示上訴。李寧稱,自己「從海外留學歸國後,從未親自管理過科研經費;自己沒有貪汙和私用過一分錢科研經費」。
不過,吉林省高院發布的消息稱:在後來的二審期間,「李寧自願認罪認罰,提交了悔罪書,在其辯護律師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二審庭審中,李寧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及判決認定的罪名均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根據其認罪態度,依法從輕處罰,並願意接受法院的判罰。根據李寧的認罪態度,檢察機關提出了二審的量刑建議。」
因此,二審法院對李寧適當減輕了刑期和罰金。
張磊是在2014年5月左右即被檢方帶走調查,他的刑期至2020年1月15日,即告結束。一審後,張磊沒有上訴。
The END
原標題:《二審減至有期徒刑10年 原中國工程院院士李寧案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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