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萬笑天 北京報導
11月25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藝人李亞鵬等人被訴欠債4000萬案再審開庭,法院將擇期宣判。此前一審、二審均判李亞鵬方敗訴。
本案的原告方北京泰和友聯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和友聯)代理律師聶敏表示,庭上爭議的焦點在原來協議的性質和效力問題,4000萬元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性質,存不存在脅迫的行為。
這一切緣於2012年的一份《項目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協議》」),與三年後的《承諾函》《項目合作框架協議變更協議》(以下簡稱「《變更協議》」)。《承諾函》即,李亞鵬等原股東在2015年4月17日與泰和友聯籤署《承諾函》, 將在2015年7月向泰和友聯支付固定權益收益約4000萬元,後又在復函當中承諾最後支付期限為2015年12月25日。
《承諾函》也是二審的爭議焦點之一。二審時,李亞鵬、李亞煒方表示,《承諾函》存在脅迫的情形。但李亞鵬、李亞煒在二審時並未提交相應證據。
聶敏說,此次庭審李亞鵬代理律師稱,原告方提供的錄音證明李亞鵬是被脅迫的。在這份錄音中,李亞鵬說:「你們需要一個什麼樣的保障,我給你們一個保障,需要怎樣我都可以,需要我跪下、需要我趴下都可以。」據稱這份錄音經過公證。
「這份錄音是拿公證處的光碟提交給了法庭,庭下核實過。」聶敏說,錄音是在微信工作群中的語音。
聶敏透露,李亞鵬的代理律師在庭上稱,他都跪下了,還不是被脅迫的嗎,這份錄音證據反而證明了李亞鵬是被脅迫的。而泰和友聯方面則認為,這份「語音恰好能證明他當時是在懇求我的錢」。
2008年11月,李亞鵬在雲南麗江登記成立麗江雪山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雪山公司」)。彼時,李亞鵬出資450萬元(佔股90%)與其兄李亞煒(出資45萬元,佔股9%)等人,共同成立了這家以麗江當地房產開發為主的公司。
2012年1月,雪山公司與北京泰和友聯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和友聯」)籤訂《協議》約定,雙方合作完成「雪山文苑」項目,泰和友聯出資6000萬元對雪山公司進行注資,並相應獲得雪山公司10%的股份。之後,泰和友聯分三次轉帳6000萬元。
《協議》還約定,若本項目發生虧損,其所實際發生的虧損全部由雪山公司原股東(李亞鵬、李亞煒、李一兵)獨立承擔。若項目的實際利潤低於雪山公司在籤訂協議時提供的財務報告,雪山公司確保泰和友聯實際獲得的全部權益不低於1億元,項目開發周期為3年。若開發周期超過3年,考慮到泰和友聯出資額的資金財務成本,3年開發周期屆滿,由泰和友聯先行收回約定的固定權益收益4000萬元。
由於運營不利,雪山小鎮項目開發運營持續惡化。最終,李亞鵬做出了出讓所持有的雪山公司股份的決定。後經李亞鵬等原股東承諾,泰和友聯在股東大會上放棄對李亞鵬股份的優先購買權,同意陽光100中國控股有限公司低價收購,條件是李亞鵬以到期債權的形式,於2015年7月向泰和友聯支付固定權益收益4000萬元。
聶敏還表示,李亞鵬代理律師稱,《承諾書》的性質是擔保,擔保的是別的債權,主債務人是雪山公司,錢應該去向雪山公司要,問雪山公司有沒有利潤,沒有利潤就不能要這個錢,只是對他利潤的擔保。
關於合同性質,李亞鵬方在二審時已提出該問題。2018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審查2012年的《協議》內容,雪山公司與泰和友聯之間應認定為投資合作關係,在發生虧損無法保證投資收益時,雪山公司原股東承諾向泰和友聯支付4000萬元的固定收益。2015年4月,李亞鵬、李亞煒、中書公司向泰和友聯出具的《承諾函》,再次表明雪山公司原股東向泰和友聯支付4000萬元的意思表示。因此認為,本案合同性質認定為投資保底合同更為適當。
2018年3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3民終3815號判決書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定李亞鵬一方須支付這筆款項。2018年4月,該案件執行立案。
據《中國經營報》此前報導,司法部門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李亞鵬名下已無可供執行的資產。同時,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對李亞鵬身份信息查詢時則顯示,身份證號與姓名「不匹配」。而其在身份證上使用的烏魯木齊的地址,早已遷出註銷。對於李亞煒,他收到了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的限制消費令,其名下在北京的兩套住宅也被司法凍結。
2018年12月,在北京高院對此案再審的民事裁定書上,李亞鵬的身份已更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裁定書顯示,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應當對《協議》《變更協議》的效力進行具體分析,並對《承諾函》的內容進行法律層面認定,確定訴訟爭議4000萬元款項的性質後,對泰和友聯的訴求作出處理,並裁定,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編輯:郝成 校對:顏京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