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行為能被界定為「散布謠言」?如何把握對謠言的法律規制?

2021-01-10 上觀

熱點公共事件的發生,往往同時伴隨著信息的爆炸。爆炸式的信息包含著民眾的關切,反映著民眾的熱議,但也常常夾雜著幹擾性的噪音和有害的雜音。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疫情相關的消息牽動著全國人民的心,信息的公開和傳播讓大眾得以及時了解疫情發展情況,也傳遞著萬眾一心、團結抗疫的正能量。但與此同時,不乏別有用心之人惡意散布謠言,製造恐慌,給疫情防控工作和公共秩序帶來極大幹擾。如何從多角度認識謠言現象?面對紛繁複雜的信息,如何正確地界定謠言,進而作出精準的司法幹預?

對謠言的認知尚需細化和深化

我國並不缺少對謠言的法律規制,從刑事規範領域的相關法律,如《刑法修正案(九)》,到公共社會生活領域的相關法規,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再到關於網際網路信息內容和生態治理的各類法律文件,如《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散布謠言」一詞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多次出現。

然而,什麼是謠言呢?新華詞典的解釋是:沒有事實根據的消息。何謂沒有事實根據?其判斷標準是什麼?具體的界定卻非常模糊。當「謠言」作為法律規範用語被普遍使用的時候,並沒有一個具體和明確的法律解釋。進一步地說,這些法律規範並沒有在反映謠言傳播規律的基礎上,構建起科學的規制體系,在嚴密性、嚴謹性以及過錯與力度的相當性等方面還顯得比較簡陋和粗糙。

在移動網際網路高度發達的今天,在疫情暴發和信息爆炸的背景下,如何識別和規制網絡謠言的問題變得更加複雜。我們看到,一個流言就可以讓一個產品在全國瞬間斷貨;我們也看到,人們在嚴肅地反思「吹哨人」的保護問題;我們還看到,對謠言的司法規制稍有不慎,反而容易引發更大的輿情和危機。

在此情況下,如果只是簡單地用「沒有事實根據」來理解謠言,進而予以司法幹預,就未免過於草率了。站在社會綜合治理的角度,我們究竟應該如何認識謠言,如何把握對謠言的法律規制,才更科學、更合理?在談這個問題之前,我們有必要對謠言有一個多維度的再認識。

何為破除謠言、化解輿情的根本之策?

謠言,被稱為這個世界上最古老的大眾傳播媒介。所有的謠言,都具有一個二元的信息結構和表達結構,即作為形式的表層信息和作為實質的深層信息。表層信息的特點是,來源神秘、內容誇張、高度模糊,謠言的失實和荒謬基本都出現在這個部分。但這只是為了傳播而採取的形式,一個謠言之所以能夠被廣泛傳播,不僅在於它的形式,更在於其傳達的實質,即背後的深層次社會問題和所反映出的社會焦慮。

舉例而言,古代版的謠言說「黃河清、聖人出」,它是要告訴我們,聖人住在黃河裡嗎?他出不出,跟黃河清不清有何因果關係呢?其實,它要傳遞的深層次信息是「天下苦秦久矣」,時局將變。現代版的謠言說「快餐店的雞有四隻翅膀」,這是在說生物技術突破或者某種基因變異嗎?當然不是,它要傳遞的深層次信息是快餐行業的食品安全可能出現了問題。

因此,站在有效治理的角度來說,能不能解決好謠言問題,關鍵在於能不能過濾掉謠言的表層信息,接收到深層信息,並有針對性地採取行動。識別謠言的深層信息,解決背後的深層次社會問題,切實回應其所反映的社會焦慮,才是破除謠言、化解輿情的根本之策。

如何才能做到不信謠、不傳謠?

人們為什麼容易相信謠言?這與我們的三個天性有關。第一,我們不喜歡不確定的未知,喜歡確定的答案;第二,我們不喜歡複雜的東西,我們喜歡簡單;第三,我們不喜歡無趣的東西,我們喜歡戲劇性。而謠言剛好滿足了這幾個特點,比如將癌症的病因解釋為酸鹼失衡,將某個政治事件解釋為陰謀論,都是簡單、戲劇性、言之鑿鑿的答案。

儘管人們容易相信謠言,但大部分人卻不願被謠言俘獲。怎樣才能做到不信謠、不傳謠呢?講到底,這是一個確證和信念的問題。

當我們說一個消息是謠言的時候,就說明我們已經確證它是假的了。這個確證真偽的工作,仰賴於科學和科普,仰賴於專業和專業人士,也仰賴於掌握正確的方法和工具,比如:學會六步質疑法、科學上網、善用檢索工具、閱讀第一手信源、嘗試用邏輯和常識去解讀,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幫助我們確證真偽。

當我們還沒有確證消息的真偽時,接不接受它,則是一個信念問題。也就是說,對於這樣一種話語結構,在沒有進行驗證之前,我們是保持懷疑,先批判再決定要不要接受,還是先接受了再說?這是一個思維方式和認知結構的問題。遇到信息的時候,首先要懷疑,要驗證。

無論是確證還是信念,首先都取決於教育,包括對民眾的科學素養和媒介素養教育。所以,站在受眾的角度來說,教育對於不信謠、不傳謠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謠言的三個關鍵詞

傳統理論認為,謠言是一種由口頭或電子通信手段進行傳播的信息,其內容沒有經過事實驗證,也沒有可靠的信息源頭。在這一定義中,謠言有三個層面、三個關鍵詞:第一是「信息」,謠言本身是一種信息,包含了一定的信息量;第二是「未經證實」,謠言是未經證實的信息;第三是「傳播」,謠言的生命在於傳播,沒有傳播,謠言便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信息大致可以分為三類:簡單事實、複雜事實和觀點。簡單事實,類似於「某某名人去世」這種謠言,只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容易傳播,只要提供正確、權威和充足的信息獲取機會,就很容易被闢謠。複雜事實,比如馬航事件,真偽的辨析並不那麼簡單和容易。涉及複雜事實的謠言,常常將錯誤的知識、拼湊的材料和各種陰謀論包裹在專業和博學的外衣下,往往要經過多輪傳播才被闢謠。如果當中還涉及利益相關方的「公關」,事實則往往更難被看清。觀點,基本上很難被簡單地定性為是否是謠言,更難被闢謠消解。

因此,某個信息是否能夠在一定時間內被證實或證偽,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信息本身的類別和層次。

如何把握打擊謠言和保障言論自由的平衡

信息有簡單事實、複雜事實和觀點之分,對信息的確證過程也有難易之分。

我們首先可以把「沒有事實根據」的信息區分為兩種:內容虛假的信息和未經證實的信息。內容虛假的信息必然沒有依據,當屬謠言;未經證實的信息,則需要進一步辨析。實踐中,有時候會有這樣一種情況,即某些信息最初被認定為謠言,但後來經證明屬實。如果簡單將「未經證實的信息」認定為謠言,顯然擴大了打擊面,有侵犯公民言論自由之嫌。因此,從最終結果的角度,還要再進一步區分兩種情形:一是信息最終被證偽;二是信息尚未被證偽,或暫時無法被證偽。那麼在最終結果出來之前,我們應當如何判斷?此時,我們需要做進一步的審查,仔細辨別和審慎判斷信息的製造者和有意傳播者,在製造和傳播信息時是否具有一定的依據。對有一定依據的,一般不宜認定為謠言;完全沒有依據的,一般屬於謠言。

所以,我們在司法實踐中界定謠言時,需要對信息進行分層、分類,並在傳統理論的基礎上作進一步限縮,將謠言界定為傳播內容虛假的,或者未經證實且明顯缺乏依據的信息。

但是,僅僅掌握信息界定的分寸是不夠的,如果要對製造和散播謠言的行為人作出司法幹預,我們還需要把握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具體而言,判斷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是「散布謠言」,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第一,在客觀上,行為人所散布的言論能夠被確證是虛假的、偽造的,或者未經證實且明顯缺乏依據的。在被確證為「謠言」之前,其言論表達只能被看作是「待證言論」;第二,在主觀上,行為人應當是出於故意,即明知是虛假信息而予以散布。在實踐中,對複雜事實的認知、對觀點真偽的界定往往需要一個過程,存在著一定的困難,如果不同時遵循主客觀兩方面的認定原則,就有可能導致一些本不應該認定為謠言的言論表達被扣上「散布謠言」的帽子,於法、於理都難以自圓其說,李文亮醫生的遭遇所引發的輿論震動就說明了這一點。

因此,無論是從謙抑性的角度,還是從保障言論自由的角度,只有對信息界定分類限縮、對行為人的判斷把握主客觀相統一,才能在最大程度保障公民言論自由的同時,精準地懲治惡意造謠者和傳謠者。隨著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力推進,隨著信息披露日益公開、透明、及時,相關謠言正逐漸喪失其生存空間。營造適當的言論環境,提高自身的認知能力和科學素養,堅持慎重、理性地看待問題,消除謠言滋生的溫床,需要我們每一個人的努力。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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