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瀟湘晨報
11月27日,常德澧縣消委收到33名業主投訴後發布消費警示,提醒廣大消費者:請謹慎與澧縣瑞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交易。
那麼,33名業主投訴澧縣瑞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未按合同交付物業用房、公共車位等問題,在澧縣消委介入後,得到解決了嗎?
12月7日,時隔一周,記者了解到此事的最新進展:開發商瑞峰房地產開發公司稱責任在物業;還冒出了一家公司,稱此前是自己佔用了物業用房和公共用房,現在願意歸還。
消委發布警示後,開發商爽約
11月2日,澧縣澧浦街道多安橋社區「遠智·東方春曉」小區有33名商品房消費者向澧縣消委投訴,稱商品房出賣人澧縣瑞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瑞峰房地產開發公司」)存在未按與消費者籤訂的《常德市澧縣商品房買賣合同》為消費者提供物業用房、業主公共活動用房和公共停車位等系列問題。開發商在合同中承諾了物業用房70.3平方米,業主公共用房104.8平方米,15個公共車位。
當時,業主代表田先生投訴表示,15個公共車位與業主公共用房、部分物業用房均沒有落實,開發商僅僅給了物業用房30平米左右。
澧縣消委核實業主投訴的情況後,進行了多次溝通調解,在沒有取得成效的情況下,只好發布消費警示,對瑞峰房地產開發公司進行點名:「請各位消費者謹慎與澧縣瑞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交易」。
11月29日下午,在澧縣消委發布消費警示以及本報進行採訪報導後,18時許,業主田先生告訴記者,澧縣瑞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周貴冬承諾次日與業主代表們當面溝通15個車位與公共用房交付事宜。
但11月30日,業主們的一腔期待落了空。上午,業主代表沒有等來周貴冬。業主代表致電周貴冬,被告知「暫不交付」。
開發商臨時提供三份材料
雖然11月30日,開發商方面並沒有如約與業主們進行交付事宜,但卻在這一天發出了三份材料。
11月30日,瑞峰房地產開發公司向澧縣市場監管局發去一份情況說明,表示2017年澧縣佳美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簡稱「佳美物業」)接手了「遠智·東方春曉」小區物業管理工作,瑞峰房地產開發公司正式退出該小區的管理工作,「對小區物業用房、公共停車位(15個)的管理職責應由佳美物業公司承擔。」
第二份材料是一個情況說明。一家名為湖南歡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歡顏公司」)出面表示,自己是小區406、407、408號房的業主,2018年入住小區時看到同層的401、402、403號房長期無人居住、無人管理,便擅自放置簡單物品,該公司表示:「我公司現在已將私人物品撤出,物業公司隨時可以入住辦公。」
歡顏公司還提供了一份交接表,稱將物業用房和401、402、403號公共用房進行交接。然而,接收方的籤名卻不是佳美物業公司,而是一些業主。
且不說交付給業主是否具有法律效應,記者注意到,籤字的業主裡並沒有此次進行投訴的33名業主的名字。
爭議
管理職責到底該歸誰
此事的關鍵在於,小區物業及公共用房、公共停車位的管理職責,到底應該由瑞峰房地產開發公司負責,還是佳美物業負責?
雙方對是否進行過交接各執一詞
從瑞峰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情況說明來看,瑞峰房地產開發公司認為已經進行過移交,責任全在佳美物業。
2010年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的《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交接工作應當形成書面記錄。交接記錄應當包括移交資料明細、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明細、交接時間、交接方式等內容。交接記錄應當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共同籤章確認」。
按照這個規定,瑞峰房地產開發公司與佳美公司在交接時,是否形成了書面記錄是關鍵問題。佳美物業提供了一份2016年4月18日與瑞峰房地產開發公司籤的前期物業服務委託合同,合同顯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停車場、會所及其他物業共用部位、公共設備統一委託乙方(佳美物業)經營」,而乙方在承接物業時,甲方(瑞峰房地產開發公司)應當提供的資料包括「物業管理用房以及權屬證明」。但這份委託合同在附件中對於物業共用部分的明細和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的填寫,是完全空白的。
佳美物業法定代表人趙付勇告訴記者:「一直以來,物業用房僅有114號房間,作為門衛室,面積30平方米左右。」那為何三年了都沒有找開發商講清楚物業及公共用房的問題?趙付勇表示,物業根本不知道401、402、403號房間是物業用房和公共用房。
為了證明自己進行過交付,瑞峰房地產開發公司拿出一份2017年6月18日佳美物業的一份承諾書。佳美物業在這份承諾書裡表示,自己在2017年5月入駐,會在小區業主入駐後完成公共活動中心的裝飾工程。瑞峰房地產開發公司欲以這份承諾書說明,自己和佳美物業進行過交接。
對於瑞峰拿出的這份承諾書,佳美物業也進行了情況說明,明確表示開發商提供的物業實際用房僅30平米,公共活動用房、15個車位也未交付,「開發商也未與我司進行任何移交手續」。
消委秘書長:將對移交工作進行督促
開發商與物業到底算不算進行了合規的交接,決定著由誰來給業主們一個交代。
澧縣消委秘書長譚可認為,一紙佳美公司承諾搞裝修的承諾書與物業共用部分為空白的前期合同,不能算做書面交接記錄,因此可認為,瑞峰房地產開發公司與佳美公司並未正式交付,15個公共車位、401、402、403號房間的物業及公共用房,必須由瑞峰房地產開發公司交付給佳美物業,這才符合33位業主的訴求,以及開發商與業主們的合同中的約定。
12月7日,記者也聯繫了澧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監察大隊隊長黃道湘。黃道湘表示,根據調查,瑞峰房地產開發公司確實與佳美物業沒有正式的書面移交手續,但他認為瑞峰房地產開發公司提供的佳美物業承諾給公共活動中心搞裝修的承諾書,說明不排除雙方進行過現場移交的可能性。
基於此,他表示,接下來會督促歡顏公司401、402、403號房間移交給佳美物業。「現在他們只是移交給幾個業主,這肯定是不行的。我們會督促他們將這幾間房移交給物業。」
12月7日,業主田先生告訴記者:「15個車位,可能已劃出來,但沒有移交給物業,他們隨時可以重新佔有。」至於401、402、403號的物業及公共用房,則完全沒有移交物業。「我們的訴求是,以開發商的名義,移交給現在的物業。」
記者李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