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我辦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終於收到了判決書。
被告人的業績1600萬元,其實有經理和其他人的掛帳1000多萬元,但認定他拿到的是68萬元的提成,其實他只拿到10萬左右的提成,其它的那些都經過他的手給了那些掛帳的業務員了,只是沒有憑證,都是現金給別人的。
我的被告人是山東農村人,他的父母都是老實巴交的農民,拿不出錢來退賠。但只有退賠,才能切實的減輕處罰,他的姐姐拿出了20萬元,幫他退賠了一部份,因此減輕處罰,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而在法庭上,公訴人指出,如果能全部退陪了非法所得68萬元,可以建議判緩刑,立即釋放,但他那裡有那麼多的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關於共同犯罪的處理問題 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最高法《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三條:常見罪刑情節的適用8: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為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與之相同的另外一個案例是,同案的一個業務員,非吸數額1.8億,因為退賠了全部的非法所得,也就是提成120萬元,也只判了三年。
把我的辦案的經驗寫下來,讓大家明白。希望能夠幫助你認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罰。
李志勇律師,北京安博律師事務所全國刑事委員會主任,北京安博(天津)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南開大學法學院本科,具有紮實的文字功底和法學理論功底,多年律師執業經歷。專注並擅長刑事辯護,辦理成功上百起刑事案件,其中多為取保候審、不批捕、不起訴、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為當事人挽回損失上億元。現是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廉政法治高級研修班特聘法律專家,北京理工大學財產保護與財富創造研究院特聘法律專家,中企資本聯盟半球律師團副團長,擔任中華復興網、中國新聞雜誌網、大型建築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單位法律顧問,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務,深受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