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4 11:4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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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4年6月4日,被告傅某向原告張某出具借條一張,約定被告傅某向原告張某借款20萬元,借條中未約定利息,但雙方口頭約定月利率為2%,同日,原告向被告傅某轉帳20萬元。
借款後,從2014年6月4日借款之日起到2015年6月4日,被告按照約定分別於2014年9月4日、2014年12月3日、2015年3月4日、2015年6月4日每季度支付了12000元利息,一年來共計支付原告張某利息48000元,此後未再按約定每季度支付利息。2017年11月17日,被告傅某向原告張某轉帳支付30000元,此後再未支付利息。被告共計支付78000元,原告在庭審中陳述均系被告按口頭約定的月利率2%支付的借款利息。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本案被告傅某向原告張某轉帳支付的78000元是償還的本案借款本金還是支付的利息?
法院認為
被告傅某出具《借條》向原告張某借款,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借貸法律關係成立,應受法律保護。原告提交的證據(被告傅某向原告借款後,每季度按時向其支付12000元、且連續支付了四個季度)能與其陳述的雙方口頭約定月利率2%的情況相互印證,故本院認定原告與被告傅某對其借款口頭約定的月利率為2%,被告傅某支付的78000元應認定為支付的本案借款利息。
法官提示
俗話說,親兄弟明算帳,先小人後君子,自然人之間在進行民間借貸行為時要克服情面關,應當籤訂規範的書面借款協議,至少應當明確的記載雙方已達成一致的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借款金額、借款利率及利息的起算點、借款時間等。這是每個人意思自治的權利,也是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國文化博大精深,
一字之差可能導致語意天壤之別,
如果最後產生糾紛,
法院依據「書寫不明晰」的「借條」
很難作出對出借人有利的判決。
今天給大家介紹
可能導致借錢無法追回的
7種「借條」及應注意的事項。
1、打借條時故意寫錯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張宗祥借款20萬元,並打下借條,約定一年後歸還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條署名時玩了個花招,故意將「張宗祥」寫成「張宗樣」。張宗祥當時也沒有注意。到還款期後,張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誰知二人卻以借條名字不是張宗祥為由不願歸還。無奈之下,張宗祥將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儘管法院支持了張的主張,但張也因在接借條時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價。
提醒:打借條時不妨請借款人把身份證號寫上去,這樣即使借款名字書寫潦草,也可以憑身份證號確定其人。
2、是己借款,非己寫條
案例:王某向張某借款10000元。在張某要求王某書寫借條時,王某稱到外面找紙和筆寫借條,離開現場,不久返回,將借條交給張,張看借條數額無誤,便將10000元交給王。後張向王索款時,王不認帳。張無奈起訴法院,經法院委託有關部門鑑定筆跡,確認借條不是王所寫。最終張敗訴!
提醒:如果不是當面書寫的借條,一定要在你當面籤字,哪怕已經籤名,那麼也讓他再籤一遍,否則後患無窮!
3、利用歧義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條一份。一年後李某歸還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為周某出具借條一份:「李某借周某現金100000元,現還欠款5000元」。這裡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以解釋為「尚欠」。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周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證實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權利不會得到保護。
提醒:中華文化博大精深,借條內容應反覆閱讀,不留歧義。
4、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孫某借款7000元,為孫某出具條據一張:「收條,今收到孫某7000元」。孫某在向法院起訴後,李某在答辯時稱,為孫某所打收條是孫某欠其7000元,由於孫給其寫的借據丟失,因此為孫某搭寫收條。類似的還有,「憑條,今收到某某元」。
提醒:寫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5、籤名用綽號或籤名模糊
借條各項信息之中,借款人的籤名最為重要。一般來講借條上需要寫明借款人的真實姓名,姓名後面最好加上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為了防止借款人用暱稱或假名,籤字是最好讓借款人在姓名上按手印,因為按手印與籤字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現在市面上有一種「自動褪色魔術筆」,有這種籤名過段時間字跡就會消失或者變得模糊。在寫借條時,最好自帶筆墨。
提醒:用自己的筆,認真核對身份信息。
6、借條故意寫成欠條
案例:劉某向陳某借款18000元。出具欠條一張:「僅欠陳某人民幣18000元,劉某,某年某月某日」。然而2年後陳某向劉某要求還錢,劉某卻說訴訟時效已過,拒還。
提醒:借條和欠條是不同,兩者在都沒有註明還款日期的情況下,借條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還款,其法律時效性是20年,而欠條的訴訟時效是2年,而且借條與欠條的舉證責任都存在很大的差異!
7、借款不寫利息
案例:李某與孫某商量借款10000元,約定利息為年息2%。在出具借據時李某寫到:今借到孫某現金10000元。孫某考慮雙方都是熟人,也沒有堅持要求把利息寫到借據上。後孫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人民法院審理後以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駁回了孫某關於利息的訴訟請求。
提醒:事先明確約定,並記載於借條之上。
圖片及部分內容來源於網絡
來源:巫山法院
原標題:《借條中沒有約定利息,口頭約定的利息能要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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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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