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7 19:1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人生大事,
買房算其中一件。
而以口頭約定方式買房,
風險之大,
要慎之又慎!
案情簡介
2013年,柯某與某置業公司口頭約定買房,並於當日支付部分購房款7萬元,該置業公司向柯某出具收據。後柯某又分四次支付購房款10萬元。2018年10月,柯某要求置業公司交房,卻被告知所購房屋已出賣給他人。置業公司未走任何手續,當即就「換了」一套房屋賣給柯某。拿到「新房」後,柯某著手裝修,為房屋安裝水電、更換防盜門、安裝防盜窗。
誰料,沒過幾個月,柯某為新房安裝的防盜門鎖芯被案外人王某更換了,王某聲稱其已從置業公司處購買了該房屋。柯某隨即找到置業公司,置業公司這次又「推出了」《補充協議》,約定置業公司於2019年11月20日前向柯某交付所購房屋,同時把145m2的門面質押給柯某約定質押期限,並作出三種承諾,第一,若質押期滿未交房,則退賠柯某26萬元;第二,若質押期滿未退賠約定價款,則門面歸柯某所有;第三,若8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22萬元給柯某,則柯某退還門面並終止協議。約定期限屆滿後,該置業公司未履行約定,故而成訟。
法庭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柯某向被告某置業公司購買房屋,並未籤訂書面合同,該置業公司也未交付房屋給柯某,故原、被告口頭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被告自願與原告籤訂《補充協議》,就返還購房款及賠償損失達成一致,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法律規定履行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故判處被告某置業公司返還原告柯某購房款及賠償損失共計26萬元。
法官
提示
合同的形式包括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電子數據等其他形式。國家法律規定的必須要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比如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房屋銷售合同等,如果這類合同採取口頭約定的形式,那麼可視為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即便柯某以口頭約定方式從置業公司拿到房屋併入住,也會存在一定隱患。
法條連結
《合同法》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應當採用特定形式。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籤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商品房的建築面積和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雙方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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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李笑親
原標題:《口頭約定買房,結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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