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53號
《關於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20年4月2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1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審議同意,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 苗 圩
財政部部長 劉 昆
商務部部長 鍾 山
海關總署署長 倪 嶽 峰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局長 肖 亞 慶
2020年6月15日
關於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
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了適應我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決定對《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傳統能源乘用車,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車以外的,能夠燃用汽油、柴油、氣體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條第四款:「本辦法所稱低油耗乘用車,是指綜合燃料消耗量不超過《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GB 27999)中對應的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該核算年度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積(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的傳統能源乘用車。」
二、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對核算年度生產量2000輛以下並且生產、研發和運營保持獨立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放寬其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的達標要求:
(一)2016年度至2020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較上一年度下降6%以上的,其達標值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放寬60%;下降3%以上不滿6%的,其達標值放寬30%;
(二)2021年度至2023年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較上一年度下降達到4%以上的,其達標值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放寬60%;下降2%以上不滿4%的,其達標值放寬30%;
(三)2024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核算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三、第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傳統能源乘用車中低油耗乘用車的生產量或者進口量按照以下規定計算:
(一)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低油耗乘用車的生產量或者進口量分別按照其數量的0.5倍、0.3倍、0.2倍計算;
(二)2024年度及以後年度的低油耗乘用車生產量或者進口量計算倍數,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四、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0%、12%、14%、16%、18%。2024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五、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依據本辦法自由交易,並按照下列規定結轉,結轉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一)2019年度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等額結轉一年;
(二)2020年度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50%;
(三)2021年度及以後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僅核算傳統能源乘用車)與達標值的比值不高於123%的,允許其當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結轉,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50%。只生產或者進口新能源汽車的乘用車企業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按照50%的比例結轉。」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據汽車行業發展情況決定延長抵償期限和調整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結轉比例。」
六、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具有下列關係之一的乘用車企業,屬於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關聯企業:
(一)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其他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
(二)同為第三方直接或者間接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
(三)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與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以及直接或者間接對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
七、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乘用車企業的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應當通過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抵償歸零。」
八、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據汽車行業發展情況,決定乘用車企業使用2021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對2020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負積分進行抵償。」
九、將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中的「質檢總局」修改為「市場監管總局」。
十、將第三十二條第五款修改為:「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對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進口新能源乘用車參數、進口乘用車燃料消耗量等進行核查。」
十一、將附件2《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修改為:
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
車輛類型
標準車型積分
備註
純電動乘用車
0.0056×R+0.4
(1)R為電動汽車續駛裡程(工況法),單位為km。
(2)P為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單位為kW。
(3)當R小於100時,標準車型積分為0分;100≤R<150時,標準車型積分為1分。
(4)純電動乘用車標準車型積分上限為3.4分,燃料電池乘用車標準車型積分上限為6分。
(5)車型積分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
1.6
燃料電池乘用車
0.08×P
1. 純電動乘用車積分相關要求
純電動乘用車車型積分=標準車型積分×續駛裡程調整係數×能量密度調整係數×電耗調整係數。
(1)當100≤R<150時,續駛裡程調整係數為0.7;當150≤R<200時,續駛裡程調整係數為0.8;當200≤R<300時,續駛裡程調整係數為0.9;當300≤R時,續駛裡程調整係數為1。
(2)當純電動乘用車動力電池系統的質量能量密度<90Wh/kg時,能量密度調整係數為0;當90Wh/kg≤質量能量密度<105Wh/kg時,能量密度調整係數為0.8,當105Wh/kg≤質量能量密度<125Wh/kg時,能量密度調整係數為0.9,125Wh/kg≤質量能量密度,能量密度調整係數為1。
(3)純電動乘用車30分鐘最高車速不低於100km/h。按整備質量(m,kg)不同,設定純電動乘用車電能消耗量目標值(Y)。車型電能消耗量(kW·h /100km,工況法)滿足電能消耗量目標值的,電耗調整係數(EC係數)為車型電能消耗量目標值除以電能消耗量實際值(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上限為1.5倍);其餘車型EC係數按0.5倍計算,並且積分僅限本企業使用。
純電動乘用車電能消耗量目標值:m≤1000時,Y=0.0112×m+0.4;1000
2.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應符合《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GB/T 32694)要求。車型電量保持模式試驗的燃料消耗量(不含電能轉化的燃料消耗量)與《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中車型對應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應當小於70%;其電量消耗模式試驗的電能消耗量應小於前款純電動乘用車電能消耗量目標值的135%。無法同時滿足以上兩項指標的車型按照標準車型積分的0.5倍計算,並且積分僅限本企業使用。
3. 燃料電池乘用車續駛裡程不低於300km,當P不低於驅動電機額定功率的30%且不小於10kW時,車型積分按照標準車型積分的1倍計算;其餘車型積分按照標準車型積分的0.5倍計算,並且積分僅限本企業使用。
註:2021年1月1日之前獲得型式批准並且滿足GB/T 32694-2016要求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在2023年1月1日之前可以獲得1.6分的標準車型積分,具體積分倍數按照上述第2條中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要求執行。
在核算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時,同一車型在核算年度有多個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的,按照不同的積分分開計算。
此外,對個別文字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令第44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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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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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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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汽車行業重磅信息!五部委聯合發布關於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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