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水處理網訊:生態環境部發布《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 27631-2011)修改單,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詳情如下:
《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GB 27631-2011)修改單
一、「1 適用範圍」最後一段增加:
本標準也適用於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汙染物排放管理。
二、將「2 規範性引用文件」中「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修改為「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
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並增加以下內容:
GB 15562.1 環境保護圖形標誌-排放口(源)
HJ 91.1 汙水監測技術規範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 31 號)
《關於印發排放口標誌牌技術規格的通知》(環辦〔2003〕95 號)
三、在「3 術語和定義」中增加:
3.10 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汙水集中處理設施
指專門為兩家及兩家以上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企業提供汙水處理服務(不收集處理其他工業廢水及生活汙水)的汙水集中處理設施。
四、「4 水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中增加:
4.5 對於間接排放情形,若通過籤訂具備法律效力的書面合同,企業與公共汙水處理系統約定排至公共汙水處理系統的某項水汙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則以該限值作為間接排放濃度限值,不再執行表 1、表 2 和表 3 中的限值。
原 4.5 條編號修改為 4.6。
五、「5 水汙染物監測要求」中增加:
5.7 對執行 4.5 規定協商約定的汙染物項目,企業自行監測數
據應當及時共享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公共汙水處理系統運營單位。
5.8 除表 4 所列的方法標準外,本標準實施後國家發布的其他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如明確適用於本行業,也可採用該監測方法標準。
六、在「5 水汙染物監測要求」後增加「6 汙水排放口規範化要求」,具體內容如下:
6.1 汙水排放口和採樣點的設置應符合 HJ 91.1 的規定。
6.2 應按照 GB 15562.1 和《關於印發排放口標誌牌技術規格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在汙水排放口或採樣點附近醒目處設置汙水排放口標誌牌,並長久保留。
七、原「6 實施與監督」修改為「7 實施與監督」,原 6.1 和 6.2修改為 7.1 和 7.2,並增加以下內容:
7.3 重點排汙單位應在廠區門口等公眾易於監督的位置設置電子顯示屏,並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向社會實時公布水汙染物在線監測數據和其他環境信息。
7.4 與汙水排放口有關的計量裝置、監控裝置、標誌牌、環境信息公開設施等,均按生態環境保護設施進行監督管理。企業應建立專門的管理制度,安排專門人員,開展建設、管理和維護,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動和改動。
投稿聯繫:0335-3030550 郵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請將#換成@)
北極星環保網聲明:此資訊系轉載自北極星環保網合作媒體或網際網路其它網站,北極星環保網登載此文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並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文章內容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