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0 14: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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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呂高見|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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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買保險就是買一份保障。可是,這幾天,家住鄭州中原區的餘女士因為保險的事,卻讓她氣憤不已。她向頂端新聞·大河報記者反映,她在鄭州中國人壽保險第七營銷部業務員惡意銷售誘導下,10年間共花費400多萬元,陸續購買了75份保險。期間,因為負擔不起續保金額,退了不少保險,損失比較大。此外,保險合同有的並非她籤字,想為自己討個說法。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鄭州市分公司」)回覆中否認客戶餘女士所投訴的相關問題,稱其共購買34份保險,累計交保險費344萬餘元,不存在業務員代籤名。
【投訴】被誘導購買400多萬保險,有的並非她籤字
49歲的餘女士,家住中原區某個小區,早前的時候在家帶孩子,平時不上班。
她介紹,也是因為這個原因,讓其封閉不少。從2010年開始,她購買中國人壽保險第一份保險,到去年為止瞞著家人,一共購買了400多萬元75份保險,裡面有分紅險、萬能險等,每年續保就得幾十萬元。餘女士說,期間換了幾個業務員,後來的業務員馮經理聯繫她時承諾,保險利潤高,錢比存在銀行強,為自己做保障等,誘導她購買保險。
「只要帳戶裡面有錢,就忽悠想辦法弄走。」餘女士說,此外,她還被帶去聽課,保險公司時常會送一些小禮品,當時好像被洗腦了一樣。
「我沒錢了,業務員就勸我抵押房產、借錢、貸款、刷信用卡等,還送我一臺POS機。」餘女士告訴記者,直到去年10月份沒錢,問兒子要錢續保時,才被家人發現,現在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為此,她退了61份保險,目前還剩下14份。
她給記者提供的幾張截圖顯示,累計已交費413萬餘元,全部保單為75個,終止保單是59個,有效保單為14個,失效保單2個。
此外,餘女士還告訴記者,部分保險合同中,她發現並非自己籤名,存在他人代籤行為。她覺得自己之所以購買那麼多保險,是和業務員誘導分不開的,導致她損失不少錢。最後找到保險公司理論時,對方一直在推諉,從去年9月份開始投訴,至今未解決。
【探訪】馮經理離開,保險公司負責人拒絕接受採訪
那麼,餘女士向記者反映的情況是否屬實?
帶著諸多問題,1月6日上午,記者跟隨餘女士一起來到了位於鄭州市建設路與百花路交叉口附近的中國人壽保險第七營銷部。營業大廳客戶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在上班,有客戶在此諮詢相關業務。
記者找到了餘女士口中所說的馮經理,表明身份後,她承認餘女士有在她那裡購買的保險,不過否認惡意銷售誘導,並稱都是在客戶會議上購買的,也是餘女士自己籤的字。「你先坐著,我馬上回來。」記者想繼續再了解其他情況時,馮經理以有事為由迅速離開。直到中午12點採訪結束,也未見其回來。
隨後,記者見到了中國人壽保險第七營銷部相關負責人高先生,他拒絕接受採訪,並稱就此事可以聊聊,但不能作為採訪內容。賠償損失,依據是什麼?「如果有記者採訪,按正常流程,需要到上級公司報備,有宣傳部門進行對接。」他說。
「餘女士一共購買了多少份保險,花費多少錢?有無存在惡意銷售誘導消費、代籤名行為等?」記者留下採訪提綱後,高先生表示會給出相關書面回復。
當天下午,餘女士將此事投訴到了晨旭路附近的河南銀保監局。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讓餘女士補充相關證據材料,如果保險公司涉及有銷售誘導等違法違規行為,會按照相關程序進行受理。
【回應】否認惡意銷售,不存在業務員代籤名的行為
1月7日下午,中國人壽鄭州市分公司給記者的情況回復報告中稱,客戶餘女士作為投保人在他們公司自2010年至2019年共購買34份保險,累計首年期交交費120萬餘元,累計交保險費344萬餘元。
經核實,以上保單分別有三位業務員銷售,經過對業務員詳細約談核實,業務員在銷售過程中詳細講解告知保險責任,並未誇大宣傳和惡意銷售,也沒有指示客戶退舊買新。當時在溝通和購買保險時,得到客戶認可,客戶並在投保單上親筆籤名,親筆抄錄風險提示語,業務員本人沒有代客戶籤字,而是餘女士本人籤名,同時公司回訪客戶本人接收,在回訪中也未提出任何異議。
客戶餘女士自去年3月以來,其本人多次來到公司櫃面進行保單退保,也充分告知退保有損失,但客戶餘女士堅決退保,累計自行退保26份,退保金額126萬餘元。在此過程中,公司對客戶餘女士的業務員了解到其有退保的想法後,也多次提醒客戶退保有損失,但客戶說家庭出現經濟問題急著用錢,堅決要退保。
情況回復報告還顯示,同時證實餘女士是自行退保,退保後沒有再次購買新的保險,現場有全程的錄音為證。通過調查,初步判定公司不存在客戶餘女士所投訴的相關問題。
當晚,中國人壽鄭州市分公司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張女士告訴記者,去年9月20日上午公司留的有客戶餘女士錄音錄像,她承認自己籤名,不存在代籤名問題。
【說法】如對籤名有爭議,可委託司法機構筆跡鑑定
在購買保險中,誘導惡意銷售如何判定?目前,就籤名一事雙方各執一詞,像這種情況該如何辦?
對此,河南英泰律師事務所趙鈺濤律師接受大河報記者採訪時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該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因此保險公司的業務員銷售保險過程中,應當遵循充分告知、平等自願的原則,如果虛構高收益、高保障,騙取消費者購買保險的,投保人除了猶豫期要求退保外,還可以依據《民法典》合同編的內容提出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者撤銷合同。
趙律師表示,如果雙方對是否為投保人本人籤名有爭議,可委託專業的司法機構進行筆跡鑑定,除本人籤名外,是否有委託他人代籤的情況,都需要雙方舉證證明。另外,還要結合投保人在籤訂保險合同後是否繳費以及繳費年限,判斷投保人投保的真實意思。
出現糾紛後,雙方可進行協商,或者到保險行業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提醒】保險很複雜,市民最好要提前做好風險規劃
保險很複雜,究竟怎麼買?
對此,鄭州市某保險公司理財專家張先生提醒市民,理財投資需謹慎,最好的是提前做好風險規劃,避免多花冤枉錢。
他說,要優先保障家裡的經濟支柱,著重考慮保障功能,而並非不著重考慮理財保值功能,可以購買一些投保風險較低的分紅型理財險,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張先生表示,提前退保並不划算。此外,要根據自身和家庭的情況,確定投保的目的。還要根據家庭收支狀況、資產負債情況等確定年繳保費及保險額度,實現精準投資。
關於此事進展,頂端新聞·大河報將持續進行關注。(頂端新聞·大河報記者 呂高見 文圖)
責任編輯: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