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浪財經
8月26日消息,江蘇銀保監局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長生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因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代替投保人籤訂保險合同的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警告處分並被罰款1萬元。
以下為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銀保監罰決字〔2020〕25號
被處罰單位:長生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
地 址: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太平南路450號斯亞財富中心904室、2202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我局對長生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以下簡稱長生人壽江蘇分公司)保險銷售人員楊美琴代替投保人籤訂保險合同並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8年3月28日至4月8日,長生人壽江蘇分公司保險銷售人員楊美琴在向趙某某銷售保險過程中,存在如下問題:一是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2018年4月8日楊美琴將銷售030*****13和030*****14號保單所獲得的部分佣金共計8980元通過轉帳方式支付給趙某某的個人帳戶。二是代替投保人籤訂保險合同。楊美琴代替投保人趙某某在030*****13、030*****14、030*****64和030*****65四份保單的投保資料上簽名。
長生人壽江蘇分公司未能有效規範銷售人員的上述行為,對保險銷售人員楊美琴的違法行為具有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保單資料、公司提供的報告、轉帳證明材料、佣金明細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未能有效規範保險銷售人員銷售行為的問題,違反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保監會令2013年第2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長生人壽江蘇分公司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