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實習記者 鄭丹 記者 郝成 南京報導
融資中介,被指控以偽造的採訪視頻和媒體報導,進行敲詐勒索;原繼子通過合作方,逼原繼父分錢;受害方被指釣魚執法且財務造假……一場上市公司與財務顧問的矛盾,牽出諸多不堪。
「主角」是28歲的許藝坤,在被逮捕的第463天,他在看守所迎來視頻開庭。2020年9月22日上午,許藝坤涉嫌敲詐勒索案,在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法庭公開開庭審理。
受害方,則是江蘇安防領域大佬南京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1708.HK,以下簡稱「三寶科技」)。據庭審無爭議信息,許藝坤曾為三寶科技牽線融資,並籤訂相關協議分成,但後因情形複雜,難以兌現,遂將錄像、偽造媒體報導發給三寶科技高管。
而辯護律師當庭指出,三寶科技副總裁於暉在公安機關的筆錄中明確表示,「說放心,這筆錢打出去,還可以退回來,我們已經到公安機關備了案。」質疑存在釣魚執法。而許藝坤當庭稱,他曾牽線原繼父與三寶科技合作,協助三寶科技做多2017年的營收和利潤。
無獨有偶,2個月前的 7月22日,在同一法庭,「國內首例股票大宗交易涉詐騙案」開庭審理,受害方則是三寶科技的母公司南京三寶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寶集團」),被告人則是三寶集團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顧問。
2018年初,年報前後,是三寶科技近10年股價最高點。而兩件刑事案進入法院審理流程時,卻是三寶科技10年股價最低點。2020年7月,三寶科技公告,控股股東獲青島國資委注資,實際控制人即將變更為青島市國資委。
近日,《中國經營報》記者曾聯繫到於暉,但她表示,自己已經離職,未做進一步回應。另據了解,已有相關方就本次庭審中出現的財務造假問題,向中國證監會、香港證監會和香港交易所等主管部門發起實名舉報。而三寶科技作為直接受害人,案發至今已一年半,也並未就此重大刑事案件發布任何相關公告。
一場曲折的融資
據起訴書,2016年底,三寶科技啟動徐州客運站PPP項目需要對外融資。2017年3月,許藝坤同張勝業、葉正茂、呂佳樂、陸明星等6人相互聯繫,介紹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以下簡稱「長城資產」)和三寶科技結識。
隨後,許藝坤團隊與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籤訂《項目合作協議》,後者又與三寶科技籤訂《財務顧問服務協議書》,三方關聯協議約定三寶科技按照融資總金額的3.4%支付財務顧問費。後因客觀原因導致徐州客運站PPP項目直接融資失敗。
2018年1月,長城資產經過前期調查認為,三寶科技的母公司三寶集團的經營狀況與發展前景都非常良好,遂主動找到三寶集團尋求合作。長城資產出資2.2億元收購南京樂凱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凱斯」)對江蘇紅石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石科技」)享有的2.55億元債權,紅石科技分36個月向長城資產償還相關債務,三寶集團及其大股東、法人代表、董事長沙敏作為共同債務人和出質人。
天眼查資料顯示,在長城資產與三寶集團的這筆融資業務中,無論是債權出售方樂凱斯,還是債務人紅石科技,與三寶集團和沙敏本人都不存在《公司法》規定的直接或間接股權關係,並不是三寶集團的下屬企業。
而長城資產2.2億元資金真正的接收方樂凱斯是一家2015年6月成立,註冊資本1200萬元,法人任加敏100%控股的個人獨資企業。其2017年年報顯示,公司當時僅有3名社保繳納人員。
但在許藝坤團隊看來,由三寶集團作為共同債務人和出質人,樂凱斯、紅石科技與長城資產的這筆業務,等同於三寶科技與長城資產達成融資合作,即按照前期協議約定,許藝坤團隊應享有748萬元的財務顧問費。
在多次溝通無果後,6人團隊中僅剩3人堅持要求維護自己財務顧問的合法權益,故許藝坤此後僅向三寶科技索要一半的財務顧問費:374萬元。但三寶科技仍以交易主體、內容及形式均已發生變化為由,拒絕支付該筆融資項目的財務顧問費。
長城資產與三寶集團、三寶科技之間關係圖 據庭審內容梳理
「三寶集團是三寶科技的大股東,兩個公司是獨立的法人主體,獨立經營。」三寶科技副總裁於暉在詢問筆錄中稱。而許藝坤並不認同,庭審中,當公訴人問,三寶科技和三寶集團有無區別時,許藝坤答道:「我認為沒有區別」。
指控稱,為追回374萬元的財務顧問費,許藝坤開始向三寶科技頻繁催款,甚至偽造媒體曝光視頻,發送至董事長沙敏、財務總監李成陽等多名核心高管郵箱,並多次聲稱:如若三寶科技不付款,就前往港交所舉報三寶科技財報造假,並聯合投資機構做空股價。
融資成功的定義
公訴稱,2017年12月上旬,徐州客運站PPP項目因客觀原因導致直接融資失敗。但據徐州市政府官網,在2018年9月5日按月發布的《徐州市市級PPP項目執行庫》目錄中,三寶科技主導的徐州客運站PPP項目位列其中第6項。
三寶科技深耕安防領域23年,主營業務包括電子警察、道路監控、公安交通指揮、城市治安防控等智能化系統。
天眼查資料顯示,被告人許藝坤名下有5家關聯公司,現擔任上海黑金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上海中磁磁懸浮有限公司(已註銷)法人,並擔任上海烽藍貿易有限公司、安徽上贏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吊銷、未註銷)、盛林集團藍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林集團」)股東職務。其中,盛林集團法定代表人兼執行董事為許藝坤原繼父許化禮,許藝坤佔股10%。
許藝坤在一審時稱,自己向三寶科技索要財務顧問費被拒後,中間人劉成彥(音)替於暉轉達:如果許藝坤能介紹盛林集團與三寶科技達成光伏採購合同,幫助三寶科技做一些利潤,就可以拿到此前的財務顧問費,許藝坤隨即同意。
「哪知道光伏採購合同結束以後,她又提出顧問費不能給了,要達成光伏合作(才可以給),」許藝坤在庭審中解釋道,光伏合作與光伏採購是不同的概念,自己作為盛林集團股東,光伏合作中牽扯到個人利潤分成。
按許藝坤庭上所述,2017年12月,盛林集團已經跟福建一公司籤訂了光伏合作協議,其法人許化禮為幫許藝坤要回財務顧問費才冒著違約的風險,同意與三寶科技合作,達成3億元的光伏組件設備供貨合同。
於暉稱,當月三寶科技交付了價值1.5億元的貨物,並支付許藝坤100萬元介紹費。後因國家政策改變,另1.5億元的購銷合同終止。
2018年2月,許藝坤得知,團隊介紹的長城資產跟三寶科技的母公司三寶集團達成2.2億元的合作。長城資產以人民幣2.2億元的價格向樂凱斯購買了其對紅石科技2.55億餘元的債權,並約定紅石科技分36個月向長城資產償還,同時約定三寶集團作為共同債務人和出質人。
按照此前的《財務顧問服務協議書》,許藝坤團隊作為介紹長城資產與三寶科技的中間人,應獲得三寶科技所得融資2.2億元的3.4%的財務顧問費,即748萬元。後因團隊其他人放棄索要,許藝坤決定收取一半的費用,即374萬元。
記者致電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該協議的籤訂律師沈誠告訴記者,此前張勝業、葉正茂為團隊代表與自己籤訂《財務顧問服務協議書》,協議主體為三寶科技。「後來他們自己去跟三寶要錢了,我們就沒有對接了。」沈誠稱。
2018年4月前後,許藝坤頻繁催款,均被三寶科技拒絕。「我們前前後後來南京這麼多次,跟他們一起開會協調,他們全部否認掉了。」許藝坤在庭上稱。
「許藝坤讓我支付374萬元3P項目的顧問費,如果不付款,他就讓他繼父(許化禮)停止光伏合作項目;第二,要去港交所舉報光伏項目是虛構;第三,要找境外機構做空股價。」負責徐州客運站項目融資的於暉,在此前接受詢問筆錄中陳述。
她曾多次告知許藝坤,徐州3P客運站項目融資未成功,且2.2億元非金收購業務與徐州3P項目並無關聯,不符合付款條件,拒絕支付相關顧問費。但在許藝坤屢次威脅之後,自己擔心許藝坤的行為導致公司遭受損害,迫於無奈,於2018年5月8日將374萬元轉入許藝坤指定的兩個帳戶。
原繼父子間的矛盾
事情並沒有結束,三寶科技與盛林集團的光伏採購項目的合作,雖然許藝坤如願得到了100萬元的業務介紹費和374萬元的財務顧問費,但許家父子兩人之間的矛盾也逐漸顯現。
許藝坤原繼父許化禮,現擔任盛林藍莓集團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盛林藍莓谷投資有限公司、宿州市盛世企業管理管理中心等12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許化禮在接受詢問筆錄時稱,許藝坤稱三寶科技欠財務顧問費800多萬元。「後來我知道許藝坤拿到了374萬元,許藝坤是通過我的盛林藍莓谷投資有限公司和宿州市盛世企業管理管理中心兩個帳號接收的。」
於暉回憶,盛林集團在與三寶科技的3億元交易中,僅支付了1億元貨款,直至2018年5月,盛林集團剩餘5000萬元貨款一直未予支付。為收回貨款,三寶科技於2018年9月,介紹鎮江新華電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電公司」)以1.62億元的價格向許化禮採購了該批光伏組件設備,這筆生意可以帶給盛林集團1200萬元的利潤。
盛林與三寶科技合作經濟往來 據庭審內容及受訪者提供的信息梳理
後許藝坤與許化禮因該筆交易的利潤分配問題發生糾紛,許藝坤後在法庭上稱,「當時約定我拿60%,許化禮保留40%,我計算下來(許化禮)總共欠我400多萬元」。
此後,許藝坤多次要求三寶科技出面,讓新華電公司將已經履行完畢的該光伏組件購銷合同撤銷,重新籤訂關於財務顧問費的款項,從而向繼父許化禮追回屬於自己的利潤分成,遭到於暉的拒絕,許化禮也拒絕出該筆錢。
許化禮此後在一份材料說明中提到,自己當時想五五分成,但許藝坤認為自己貢獻更大,想要更多分成。許化禮考慮自己急需用錢,沒有允諾,最後通過三寶科技的財務總監李成陽協調,自己也的確欠許藝坤200多萬元。
「我們因為這事吵了很多架,後來鬧到連話都不敢說。」許化禮告訴記者,1200萬元的利潤中,自己還交400多萬元的稅。「許藝坤以為不要交稅,讓三寶科技向我要錢,年底我也需要錢。」
於暉在筆錄中稱,自己為平息許家父子糾紛,提議自出200萬元,以許化禮公司名義放入第三方律師事務所,許藝坤當即表示拒絕:「這個錢是我和許化禮之間糾紛的錢,我為什麼要通過第三方律師事務所?」並要求錢款必須限期轉至其個人帳戶,否則立即去港交所舉報。
公訴稱,2019年3月13日,沙敏郵箱收到一則視頻,大意是許藝坤接受媒體採訪,稱三寶科技拖欠徐州PPP項目的財務顧問費,及三寶科技湖北光伏項目財務造假,還要請境外公司做空作為上市公司的三寶科技。視頻附言,要向三寶科技索要1200萬元。
同一天,三寶科技的多名領導都收到了同樣的郵件,李成陽也在其中。兩天後,李成陽又收到了許藝坤要求三寶科技支付其財務諮詢費、稅務諮詢費、律師顧問費、媒體公關費、人工勞務費等共計3000萬元。
「如果我們不給錢他就公開視頻曝光,後來經過協商,許藝坤把價格定到2500萬元,但是我們一直拖著,沒有向他付款。光伏項目的交易不存在財務造假,其他財務顧問費我們公司是沒有道理支付的。」李成陽在詢問筆錄中說道。
2019年3月17日,於暉向轄區馬群派出所報警,3月27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19年5月4日,許藝坤再次跟三寶科技索要2.2億元非金收購業務及光伏組件購銷業務的財務顧問費共計1500萬元。於暉稱,自己為避免單位遭受損害,以許藝坤入境協商為條件,被迫向許藝坤個人帳戶支付100萬元。
6天後,偵查人員至上海市黃浦區南京西路天安中心大廈將從香港返回的被告人許藝坤抓獲歸案。
在此次庭審中談及這100萬元,許藝坤的辯護律師朱日高提出這筆錢是三寶科技聯合公安機關釣魚執法所致。「於暉此前在公安機關的筆錄中明確表示,說放心,這筆錢打出去,還可以退回來,我們已經到公安機關備了案。」朱日高稱:「先備案,後打款,這不是釣魚執法嗎?」
當庭被指財務造假
「本案融資是否成功的問題,對於鑑定許藝坤主觀上是否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有重要的意義。」許藝坤的辯護律師吳家茂在庭上總結道。
許藝坤認為,從徐州3P項目到後期2.2億元的融資,團隊均知情並且參與,且當時認為這個融資是成功的。
許藝坤團隊中負責與長城資產對接的呂佳樂,在筆錄中提到,2018年1月,得知長城資產與三寶集團達成合作。呂佳樂作為長城資產與三寶科技的中間人,中途還被三寶科技的金融部總監徐勇會多次找到,想通過呂佳樂催長城資產的款項,呂佳樂也隨之問過長城資產幾次關於放款的進度。
吳家茂在庭審中表示,許藝坤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而是拿回自己應得的利益:按既定事實,長城資產與三寶科技的徐州PPP項目合作是通過許藝坤團隊介紹達成,且長城資產與三寶集團後期2.2億元的項目中,不僅沙敏作為無限連帶責任人,而且前後2個項目均由三寶科技的金融部總監徐勇會負責融資。
「許藝坤之前在筆錄中明確提出,只要跟我們有關聯的企業通過長城資產江蘇分公司獲得融資,他都要收財務顧問費,他只要自己的那部分,所以才要2.2億×3.4%÷2,也就是374萬元。從側面證明了許藝坤的主觀出發點是實現自身財務顧問費的一半,」吳家茂補充道,「後期,許藝坤由於父子矛盾,跟許化禮要不來自己的佣金後,決定將跟盛林集團與自己介紹公司的合作都推翻。」
而之所以後期再要1200萬元、1500萬元、3000萬元等不同金額,許藝坤稱是自己知道三寶科技財務造假的秘密後,雙方私下幾次協商的價格。
「根本不存在5000萬元的應收帳款,三寶的5000萬元完全是虛構的。」許藝坤稱,盛林集團欠三寶科技5000萬元完全子虛烏有。「當時我們盛林集團準備去香港上市,審計機構看到盛林集團與三寶發生了重大的資金往來,又發現了三寶是一家上市公司,所以調取了三寶2017年的年報,就發現三寶列舉2017年前五大供應商名單,裡面清晰地陳述了盛林集團的5000萬元帳款。但這一點其實在盛林集團的報表中是沒有體現出來的。」
記者查閱的2017年三寶科技財務報表中,確有盛林集團5000萬元欠款內容,佔三寶科技應收帳款前五總額的近50%,而三寶科技與盛林集團最初合作時間在2018年。許化禮告訴記者:「這5000萬元根本不存在,而年報中顯示這筆項目已經竣工。」
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報顯示,盛林公司欠款5000萬元。 三寶科技2017年年報截圖
許藝坤在庭上回憶,自己最初要財務顧問費時,劉成彥(音)找到自己說三寶科技需要做一點利潤,「當時我還不懂什麼意思,他說你湖北那邊還有一個光伏採購項目,能不能給三寶科技做?做了之後,首先利潤會全部返還,而且之前的財務顧問費也可以想辦法要回來。」
後許藝坤答應協助三寶科技做假帳,介紹盛林集團進行合作。「三寶通過他(的)一家體外公司:南京創嘉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借款的形式給盛林集團的一個子公司1個億,這個(子)公司現在好像已經註銷了,盛林集團再以採購款的形式(將1個億)打給三寶科技。」許藝坤稱,這1個億的項目就是於暉本人為了提升業績的財務造假行為。
三寶科技2017年年報顯示,盛林集團與三寶科技確有光伏項目的業務合作,涉及金額1.28億元,且盛林集團是三寶科技的第一大客戶,佔據其母公司獨立營收的31.70%。
2017年三寶科技(母公司獨立報表)營收客戶前五明細 圖片來自公告信息
2018年1月15日,三寶科技的股價創出歷史新高25.90港元/股。而港交所資料顯示,三寶科技主要股東樊慶龍於2017年12月27日,場內減持公司好倉790萬股,套現1.57842億港元,成交均價19.98港元/股。變動後持有權益542.5萬股,於公司已發行股份佔比5.91%。此次大比例減持之前,股東樊慶龍已在股價上漲過程中有過多次減持行為。
樊慶龍曾任職南京銀行(601009.SH)南京分行副行長,他不僅是三寶科技的重要股東,也是三寶集團下屬公司南京三寶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寶資本」)的股東兼高管。其在「國內首例股票大宗交易涉詐騙案」案發前退出三寶資本,時隔兩年半以後,於2020年5月又再次入股,現持有三寶資本25%的股份。
三寶科技歷史股價走勢 截圖自中信建投證券行情軟體
「起訴書與事實完全不符,」許藝坤稱,後來,三寶科技為擺平這筆5000萬元的假帳,提出給盛林集團介紹一筆1200萬元利潤的生意作為對盛林集團信譽造成損害的補償。而自己偽造媒體視頻的行為只是其中一種協商過程的方式,不該被公訴機關斷章取義定性為「敲詐勒索」。三寶科技之所以願意打錢,是因為自己與三寶科技的雙方利益經過協調後均能滿足,雙方均知情且同意。
兩度與投顧惹刑案
而公訴人認為:「第一,既然雙方籤訂的協議書中約定的項目不成功,就不存在支付顧問費的問題,所以許藝坤在該筆項目中沒有實際的權利……第二,長城公司與三寶集團的合作,與被告人許藝坤無關……第三,在100萬元的敲詐中,許藝坤自始至終追款的對象是許化禮,三寶科技並沒有任何義務幫他們父子調節矛盾,也沒有義務幫助許化禮該支付的利潤(分成)買單,三寶科技最終出面協調完全是出於許藝坤的威脅。」
朱日高告訴記者,一系列事件的起因在於「許藝坤團隊當時籤訂的融資合同,並沒考慮具體的融資主體,因為裡面的確有不確定因素」。但後續一系列事件表明,三寶科技也有參與。
庭審後期,朱日高再次強調,許藝坤索要的374萬元款項是合法且有理有據的,「從在案證據來看,374萬元是有理有據的,沒有受害人,它(三寶科技)自身存在財務造假問題,想從這個角度來彌補被揭發的風險,(三寶科技)基於自身的危險,支付這個財務公費……許藝坤在案證據中有明確的講述,於暉的代理人劉成彥讓許藝坤促成盛林與三寶的合作,就可以支付其374萬元,為什麼是374萬元?從這個角度上來說是應該給而沒有給。」綜上,朱日高認為,許藝坤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許化禮事後向警方上交一份關於三寶科技財務造假的說明材料中寫道:「據我所知,我兒子在這個過程中沒有非法獲得任何財物,他只是在行使組織者的權利。如果三寶科技沒有欺騙我們5000萬元的事情,沒有不及時支付融資顧問費,實際上,這些就不可能發生。」
本次庭審未當庭宣判。
據了解,本案已是近三年來三寶集團與其投顧方因為經濟糾紛而引發的第二起刑事案件。三年來,三寶科技股價從最高時跌落近90%,2020年4月2日,更是創下上市以來最低價1.01港元/股,險些進入仙股行列。2020年7月,三寶科技公告,控股股東獲青島國資委注資,實際控制人即將變更為青島市國資委。
2個月前,2020年7月22日,同一個法院,同一個法庭,審理了另一件三寶集團作為受害人的詐騙案,而被告人是三寶集團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顧問,三寶集團報案稱其投資顧問利用空白的股票大宗交易定價說明書騙取其籤字,隱瞞真實的成交價格,非法交易陝國投A(000563.SZ)和川大智勝(002253.SZ)獲利。
庭審中,更是牽出雙方之間280萬元的民事訴訟、1000萬元的私人債務、三寶集團8900萬元的投資虧損、匯鴻集團(600981.SH)下屬公司1.975億元的過橋借款和三寶科技8億元的非法走帳等多種隱藏的經濟糾紛,也進一步牽扯出樊慶龍、朱明亮、沙敏、張建斌等資本市場大佬的朋友圈。(詳見:【等深線】股票大宗交易涉詐騙第一案背後的「定增大佬與江湖」)
該詐騙案共有5名同案犯,第一被告人夏嶸(投資顧問公司股東、法人)分別於2019年11月21日、2019年12月2日由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分兩次開庭審理完畢,但開庭結束至今已超10個月仍未出判決。而其中1名同案犯戴長澤(投資顧問公司股東、財務總監)早在2019年11月1日,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就以「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出具了《不起訴決定書》。
兩起案件中的被告人均聲稱雙方只是普通的經濟糾紛,卻被當成刑事案件來處理。兩個案件的代理律師,也都對起訴書中所認定的「詐騙罪」或「敲詐勒索罪」不認同,並在庭審時做無罪辯護。
2020年以來,針對財務造假等資本市場亂象,多個部門密集表態,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3月1日,新修訂的《證券法》賦予了中國證監會「長臂管轄權」;4月下旬,瑞幸咖啡財務造假事件,成為新《證券法》實施後「長臂管轄」第一案;7月1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會議就提出,全面落實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的要求;11月6日,中國證監會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12宗證券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6宗證券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和6宗證券行政違法典型案例,而財務造假就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違法犯罪行為。
(編輯:孟慶偉 校對:彭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