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墜物刑事典型案例

2020-12-18 劍川律師諮詢

高空拋物墜物刑事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安徽蚌埠劉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2日21時,被告人劉某飲酒後回家,在蚌埠市禹會區染建小區9號樓1單元7樓平臺,將放在該處的毛竹梯、兒童自行車、兒童滑板車等物品陸續從平臺窗戶扔下,險些砸到途經單元樓門口的居民牛某某。2017年7月3日17時,被告人劉某飲酒後回家,再次將放在7樓平臺處的毛竹梯從窗戶扔下,將途經單元樓門口的葛某砸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從高空向公共通道拋物,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及公共財產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劉某經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且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被告人劉某不服,提出上訴。在二審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劉某申請撤回上訴。二審法院準許上訴人劉某撤回上訴。

本案由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審理,現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被告人劉某作為一名理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高空拋物等行為會損害樓下人員、財產的安全,為發洩情緒,仍不計後果將兒童自行車、滑板車、竹梯等物品從高樓扔下,其主觀上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從而對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具有間接故意。劉某醉酒後高空拋物的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予以處罰。

在高空拋物案件中,應當注意從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品的時間地點、拋擲物的種類以及致人傷亡的危險程度,尤其要考慮人流的密集程度、場所的開放性公共性等因素,就某一行為對公共安全是否具有同放火、決水、爆炸等行為相同的危害進行合理的等質性判斷。如果認定某一高空拋物的行為確實危害公共安全,就應當追究相應刑事責任,從而嚴厲打擊此類行為,以收遏制之效。

案例二

伍某某訴某某大學、陳某某、周某某健康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6日下午,為服從某某大學房管辦工作安排,刑事案件被告人陳某某與周某某一同至某某大學文萃新村21號304室清運雜物。清理期間,為貪圖方便,被告人陳某某直接將拆好的木板從三樓該室內陽臺往地下扔,在扔下第四塊木板時砸中路經此處的伍某某,導致伍某某受傷。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以甬北檢公訴刑訴[2016]5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過失致人重傷罪,訴至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被害人伍某某以某某大學為被告向該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案刑事部分判決如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應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卻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三個月。刑事一審判決由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做出,現一審判決已生效。

本案民事部分判決如下:事故發生之時,被告某某大學與陳某某之間籤訂勞務合同,陳某某清理雜物工作應認定為陳某某作為某某大學的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任務的行為。被告某某大學未盡到對其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及監督義務,對其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應承擔替代責任。伍某某據此訴請某某大學承擔賠償責任,符合《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判決被告某某大學賠償原告伍某某619643.2元人民幣。被告某某大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民事一審法院為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為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現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糾紛中用人單位的責任,也涉及刑民交叉問題。案件爭議焦點主要在於責任主體以及責任份額。直接加害人雖已被追究刑事責任,但用人單位如果未盡到對其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及監督義務,對其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也應承擔替代責任。法院判決還指出,本案即使伍某某確實存在疏於注意自身安全因素,也僅能認定一般過失,第三人陳某某因重大過失致原告伍某某損害,不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本案對被告人陳某某的罪名認定正確,對被告某某大學的教育、管理、監督責任責任認定正確,從刑事和民事兩方面對本案進行了妥善處理。

案例三

李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受老鄉毛某某邀請,到李某某租住的房屋喝酒,該房屋客廳陽臺外是重慶市某某學校操場。被告人李某某因心情不好,將1個空啤酒瓶丟到樓下,啤酒瓶掉到某某學校操場地上被砸碎,反彈至在操場鍛鍊的一名學生後背。幾分鐘後,李某某又將1個玻璃杯扔向某某學校操場。該玻璃杯砸中被害人葉某某(男,13歲)頭部,致其頭部嚴重受傷。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採取高空拋物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重傷二級,其行為侵犯社會公共安全,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鑑於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後被告人李某某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一審法院為重慶市沙坪垻區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為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現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該案的意義在於釋明了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裁判思路。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高空扔物雖然僅擊中兩人,且僅致一人重傷,但被告人主觀上明知從21樓的高層住宅往下拋物行為是一種極端危險的行為,且在第一次丟酒瓶時已看見樓下為學校操場,還有學生正在鍛鍊,其仍不計後果再次將玻璃杯扔向學校操場這一公共場所,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尤其是考慮到高空拋扔酒瓶乃至玻璃杯均容易爆裂而產生危害結果範圍的擴大,並且先後兩次高空拋物,其侵害對象可能為多數且不特定,被告人對可能侵犯的對象和可能造成的結果無法具體預料也不可能實際控制,因此構成對公共安全的侵犯。這一行為具有危害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財產安全的性質,侵犯公共安全法益,與刑法所列明的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犯罪行為的危險性相當,因此,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高度重視高空拋物行為的現實危害,深刻認識運用刑罰手段懲治情節和後果嚴重的高空拋物行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懲治犯罪行為,對此類犯罪行為起到警示作用,確保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

相關焦點

  • 以後高空墜物最高將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懲治高空拋物墜物將形成合力針對近年來不斷發生的高空拋物、墜物事件,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提出16條具體措施。
  • 10歲男孩高空墜物砸死鄰居:父母一審判賠78萬,物業也需賠償
    日常生活中,高空拋物、物業糾紛等問題時常發生,那針對這些案件法院是怎麼判決的呢?記者從省高院獲悉,6月16日當天,省高院民一庭在全省範圍內選取了一批涉及高空拋物、物業糾紛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向公眾公布。去年6月,深圳和南京先後發生兒童被高空墜物砸中傷亡的慘劇;就在近日,長沙一男子被一對夫婦從樓上扔下的被子砸暈倒地,深圳一名6個月女嬰被樓上拋下的洗髮水瓶砸中頭部,天降菜刀砍斷廣西賓陽一名男子腿筋……針對高空拋物,國家也陸續出臺了一些法律法規。根據去年11月最高法印發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故意高空拋物最高可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不可謂不嚴。
  • 調查丨鄭州又見高空墜物一孩子額頭被劃傷?物業回應
    高空拋物、墜物事件偶有發生。這不,又有鄭州市民反映,鄭州國基路上一小區又發生類似事件,樓上一拖把類物品墜落後,一孩子額頭被劃傷。此事是否屬實?目前進展如何?此類事件,受害方如何維權?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在此類事件的處理上又如何規定?
  • 高空拋物一時爽,司法解釋來了,最高可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近年來,高空墜物、拋物事件頻發,為了治理這種亂象,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提出16條具體措施。《意見》強調,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
  • <1677期>《法條微劇場》之 警惕高空墜物這個「空中殺手」!
    <1677期>《法條微劇場》之 警惕高空墜物這個「空中殺手」!高空墜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可這樣的傷痛,卻總是被人忽視。「這個東西這麼輕,能有啥事」「扔的時候下面沒人」「懶得走下樓去扔」這是很多高空拋物的人的想法,殊不知,一念之差,就能帶走一個人的性命,就能摧毀一個家庭。本期的法條微劇場在線呼籲您:一定要警惕高空墜物這個「空中殺手」!點擊視頻!一起看劇!
  • 南寧這位高空拋物的朋友注意了!你把人的車砸穿了!
    小區物業也在每次事件發生後都及時的通知了警方,只是這次的高空墜物造成了比較大的財務損失,還危機他人安全,所以物業方與警方對沒有加裝防盜網的業主進行了調查詢問,還印發了相關的通知,提醒業主禁止高空拋物。幾乎每年都有高空墜物傷人的慘痛案例發生...希望大家引以為戒!!!2018年3月9日,東莞塘廈一名3個月大的女嬰就因為被高空丟下的蘋果砸中,直接昏迷,送進了醫院ICU病房……
  • 天上下狗、下烏龜……龍崗這些小區因高空拋物上了「黑名單」
    僅2020年上半年,深圳龍崗警方就接報高空墜物類警情 492 宗,值得慶幸的是目前尚未發生造成重傷害以上的案事件。但高空拋物,已經成為一個不得不擺在檯面上說的問題。墜物千奇百怪,不可輕視危害經過對龍崗區相關警情的統計,常見的小區高空墜物前三位為生活垃圾、石頭和菸頭,但刀具緊隨其後,2019年內龍崗轄區已發生29起刀具掉落事件。而瓷器、磚頭和鍋也是常見的掉落物品。
  • 雲視頻|拿什麼跟你鬥,高空拋物?
    經警方勘查,「罪魁禍首」很可能是一把從高空拋下的不鏽鋼湯匙;高空拋物傷人案例屢屢發生,相關法律法規出臺後卻仍屢禁不止。我們究竟該如何正確地與高空拋物「鬥智鬥勇」呢?高空拋物首先損害的是居民的利益。為保護住戶安全及財產,小區物業方絞盡腦汁,想了各種方法:江西省月湖市一社區通過拉橫幅、微信群宣傳等方式,呼籲全體居民拒絕高空拋物;浙江餘杭昌運一小區則安裝了47個廣角仰拍攝像頭,專抓這些「高空炸彈」和幕後黑手。還有小區在拉起了尼龍網兜接住高空拋物,然而,這樣的防護措施雖然保護了行人,擔卻並沒有解決高空拋物的根本問題。謹防「高空炸彈」,根本從法律抓起。
  • 民法典來了,高空拋物還要「責任連坐」嗎?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傷人致死事件屢屢發生,還往往找不到責任人,被稱為「城市上空的痛」。如何保護好我們頭頂上的安全?近日,全國政協委員、民革安徽省委會副主委、安徽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周世虹就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做了深入解讀。
  • 最高法司法解釋:高空拋物,按殺人罪處理!重嗎?
    但根據數據,每年我國有上萬人被高空拋物、高空墜物砸傷、甚至砸死,更不要說那些停在高樓大廈下面的汽車了,經常被砸的面目全非。高空拋物、高空墜物導致人員、財產損失,我國法律早有規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 資料:城市上空之殤 高空墜物安全現狀
    聚焦高空墜物安全現狀  當下,高空墜物頻頻發生,殃及無辜危害生命。12月11日,廣東惠州高空拋物案宣判,男子被控危害公共安全獲刑4年。痛定思痛,彌合懸於城市上空的傷口,不僅在於公民的自我覺醒,建設者、管理方的責任佔位更是「一個都不能少」。
  • 高空拋物!狗幹的?
    高空拋物!狗幹的?高空拋物危害巨大你拋下的是垃圾傷到人就是兇器就算真是狗幹的,主人也難辭其咎傷到了人,如何讓辯解也於事無補就在幾天前北京一65歲的男子為發洩心中不滿酒後連接將兩大卷消防水帶
  • 成都高空拋物入刑首案宣判 成都女子高空拋物被判刑
    近年來,高空拋物傷人傷物的案件屢見不鮮。主要原因當然是部分人群的素質低下,安全意識薄弱,而其對應的法律法規的不健全,相信也是導致類似案件頻發的部分原因吧。近日,成都高空拋物入刑首案宣判。
  • 鄭州發生高空墜物傷人事件:一把拖把從樓上掉下,砸中經過女孩兒
    近日,鄭州市的國基路上的北文雅小區發生高空墜物傷人事件:一拖把從樓上掉下後,砸中了從此經過的兩個小女孩,女兒額頭縫合5針,花費已上萬,該誰來承擔責任?而還有該小區業主反映,早在上周一,事發居民樓就曾發生過類似事件,有拖把從高空墜落,落在防墜網上。物業只是把它撿走,也沒作出其他處理。而上周五,此事便又重演。小女孩母親說,目前,肇事拖把已被警方取走,「上面肯定有指紋,如果警方調取指紋,應該很好查詢拖把的主人。因此,也建議拖把的主人主動站出來為此擔責。
  • 將軍苑:高空拋物案件,後續來了
    菏澤一小區高空墜物又「傷」人》,家住將軍苑2期的洪先生在小區裡正常行駛時,被高空拋物砸壞了後擋風玻璃。由於小區內沒有安裝朝上仰拍的攝像頭,所以也無法斷定是誰幹的……   近日,洪先生告訴記者,事情已經解決了。   原來,洪先生在準備放棄的時候,將在電梯監控裡拍到的4名兒童的側面照片發到了業主群裡,想聽聽大家的看法,沒想到直接找到了孩子的家長,這很幸運。
  • 「民法典十二譚之第十二譚」高空拋物將不再全樓買單
    ……高空拋物被大家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而那些由此引發的悲劇更讓我們不忍回憶。民法典將高空拋物列入違法行為,經過細化和完善後的規定直指高空拋物、墜物「調查難」「取證難」等「老大難」問題,解決了不少曾經的法律困惑。
  • 陵水一小區居民常受高空拋物困擾 盼裝攝像頭
    「我們家的4塊玻璃因樓上墜物被砸壞,太危險了!」日前,家住陵水清水灣阿羅哈的羅女士致電海報集團966123熱線,痛斥高空拋物、墜物不文明行為,並為家人安全感到擔憂。羅女士指著房子另一端兩塊損壞的玻璃告訴記者,「這兩塊被砸壞時我們不在家,不知道哪掉的,如今親身體驗高空墜物的威力後,想想都後怕。」羅女士家陽光房上早期被高空墜物砸壞的兩塊玻璃。
  • 西海岸新區一小區天降陶瓷玩具砸碎車玻璃 關於高空拋物這些規定要...
    半島記者 王洪智 實習生 逄雪菲7月11日下午,青島西海岸新區崑崙山莊小區一個粉色的陶瓷玩具從天而降,砸中了於女士的車,導致車輛天窗玻璃被砸碎,據於女士反映這不是小區第一次有高空拋物、墜物。於女士家住西海岸新區的崑崙山莊小區,事發當天下午5時左右,她正在家中準備晚飯。
  • 《民法典》頒布前後「高空拋物」違法行為規制
    最典型的就是「高空拋物」案。對高空拋物傷人行為是否屬於共同危險行為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實施之前,《民法通則》第130條等相關法律規定尚存在語意模糊,學界在認識上存在較大分歧,各地法院的理解和裁判尺度也不統一。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針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所作的李某等5人與柳某等15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請示案所作的答覆即持此觀點。
  • 又現高空拋物 這次拋的是張鐵床
    【深圳商報訊】(記者 羅凱燕)高空拋物時有發生,以前有「天降」水桶、菜刀、槓鈴片的,最近,又一高空拋物刷新了我們的認識:竟然有人高空拋下鐵床,砸傷他人。雖然經過救治,傷者病情已經穩定,但這類傷害事件屢禁不止,令人擔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