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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和愛情,有時候會走向盡頭。
離婚或分手,成了捨不得,又不得不面對的困境。但是分手之後,雙方同居時的錢財,要不要分?該怎麼分?這或許值得大家思考。
下面是一份同居關係糾紛案例,未婚生女,結果女方出軌後,男方起訴要求女方每月給付1000元撫養費。
同居期間,女方出軌,男方為了撫養費起訴女方
(書寫君對其中涉及的姓名、具體地址、日期等信息進行了處理,其中拗口的句段進行口語化調整,便於大家閱讀)
原告:男,1982年出生,住貴州省。
被告:女,1996年出生,住貴州省。
原告(男方)訴與被告(女方)同居關係糾紛一案,法院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男方)、被告(女方)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男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同居關係;
2、女兒由原告(男方)撫養,被告(女方)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
3、訴訟費由被告(女方)承擔。
原告(男方)陳述的事實及理由:
2018年9月,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被告(女方)又與他人同居,導致原、被告感情破裂無法挽回。
女兒一直跟隨原告(男方)生活,被告(女方)曾答應在女兒大學畢業前每個月給付生活費1000元至今未付,故向法院起訴。
被告(女方)辯稱:
我願意每月給付撫養費400元。
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在原告(男方)的住處修建房屋一棟,購買了麵包車一輛,在2018年辦新房酒時,被告(女方)的父母還送了彩電、冰箱等物資,被告要求分割上述共同財產。
法院審理及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原、被告於××××年認識後在一起共同生活,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年××月××日生育女兒。
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有為家庭瑣事發生吵鬧現象。2018年9月,原、被告因瑣事發生吵鬧,被告遂離開原告獨自生活至今,女兒一直跟隨原告生活。
庭審中,原告(男方)堅持要求被告(女方)每月給付女兒1000元生活費,且表示,房子及麵包車是其自己的錢購買,與被告無關。被告(女方)父母贈送的物資,如被告想要可以拿走。
被告(女方)則表示,撫養費只願意每月給付400元,房子及車子屬於共同財產,應予以分割且折抵撫養費。被告還主張原告(男方)在修建房屋期間刷用其信用卡4萬元及共同財產還有電瓶車一輛的事實,但未舉證證實。由於雙方各持己見,調解無效。
法院認為:
原、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即同居生活並生育小孩,雙方系非法同居,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及義務。
雙方自2018年9月開始分居,其同居關係便已自動解除。
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雙方的收入及所購置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故雙方修建的房屋及購買的麵包車屬於兩人的共同財產,原告主張系其個人出資購買,不屬共同財產的辯解,法院不予採信。
在原、被告辦新房酒時,被告父母所贈送的物資,應屬兩人共同財產,原、被告對共同財產各享有一半的所有權。
對於女兒的撫養,原、被告均有撫養的權利及義務。由於孩子一直跟隨原告生活,原告表示願意撫養女兒,考慮適宜孩子生活環境的因素,原告要求撫養女兒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因被告自2018年9月起離開原告至今,對女兒未盡撫養義務,綜合本案案情,被告父母贈送的物資及麵包車歸屬於原告所有,被告應得的一半折抵自被告離開至今的撫養費。
綜合原、被告收入情況及當地的生活水平,被告每月給付女兒撫養費用400元,付至孩子年滿18周歲止。
至於雙方共同修建的房屋,按均等原則處分,原、被告各享有50%的產權。被告主張原告刷其信用卡及共同財產還有電瓶車一輛的事實,因原告否認,且被告未舉證證實,故法院不予確認。
綜上,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女兒由原告(男方)撫養,被告(女方)每月給付撫養費400元,直至孩子年滿18周歲止;
二、財產處理:彩電一臺、半自動洗衣機一臺、冰箱一個、鐵爐子一個、電爐一個、布沙發一套、電視櫃一個、麵包車一輛歸屬原告(男方)所有;共同建設的房屋,原、被告各佔50%產權;
三、駁回原告(男方)其餘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30元,由原告(男方)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
書寫君的兩板斧情感解讀
在案例中男女雙方的陳述裡,無法讓大家看到他們曾經的愛,展示現在大家眼前的就是簡單、粗暴的錢財關係。
男女分手之後,男方要女兒的撫養費,女方要同居期間的財務。
這一切多麼現實,也多麼殘酷!而這就是愛情之後,分得徹徹底底。
書寫君記得曾經觀看《奇葩說》,雙方討論「分手後要不要把錢要回來。」其實如上面案例這樣,上了法院,分得乾乾淨淨,兩人的往後餘生不也灑脫?
對於分手之後,雙方同居時的錢財,要不要分這一點,書寫君準備了兩板斧思維,為大家破開這情感的迷霧。
第一板斧:分手,除了分開手,還有分開錢。
現如今,分手和離婚又能有多少的區別呢?
案例中的男女,雖然沒有結婚,但已經有了女兒,一起修建了房屋,除了少一份結婚證書,又能有多大區別?
離婚,對於婚姻共同財產,總會有個你的、我的。而分手,對於同居期間產生的財務,難道不因如此嗎?
如果不把一切徹徹底底分清楚,那就是還對這段感情還保留著希望。
第二板斧:你想不分錢財,或許也是痴心妄想。
在分手時,你很可能不得不面對一個現實。那就是,你不想分錢財,你卻不得不分。
案例中的女方出軌,不想給自己女兒撫養費,也不想分財務。可是男方卻不同意,起訴之後,分得了房屋50%的產權。
還有種更常見的情況,比如分手之後,許多人往往也會要你去拿回你曾贈送的東西,這不也是你不得不分清楚錢財的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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