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什麼?有太多本應該幸福美好的婚姻,因為彩禮最後無疾而終。
對於彩禮,太多人都只是看成財物,可是彩禮最重要的不是「彩」和「禮」嗎?
接下來這個案件,因為一份彩禮,讓雙方彼此成為了仇人的,也讓自己變的絕情。
一場絕情的同居案件(書寫自然整理)
原告:女,1990年3月出生,漢族,廣東省廉江市人。
被告:男,1989年12月出生,漢族,廣東省廉江市人。
原告(女方)與被告(男方)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一案,法院於2020年7月13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2020年8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女方)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男方)經法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原告(女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一、判令非婚生小孩由原告(女方)撫養,被告(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直至年滿十八周歲。
二、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男方)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於2019年初相識相戀,並一直同居生活。2019年5月原告(女方)懷孕,並於2020年2月生育非婚生小孩。女兒出生後一直由原告(女方)及其父母負責照顧和撫養,很少與被告(男方)及其家人在一起生活。
由於原、被告雙方認識時間短,相處時間也不長,彼此了解不深即草率同居生活。現因雙方性格差異太大,且對待子女的觀念分歧較大,根本無法溝通,感情更加淡薄。
尤其在原告(女方)懷孕期間,被告(男方)沒有給予足夠的照顧和關愛。雙方因此經常發生爭吵,尤其是被告(男方)對原告(女方)的冷漠,讓原告(女方)感到完全絕望。
因此,雙方於2020年7月7日分手,原告(女方)搬離了被告住所。女兒現在僅四個月大,長期由原告(女方)親自撫養教育,與原告(女方)感情深厚,不宜與原告(女方)分離。
原告(女方)現在具有穩定收入,也有穩定住所,有能力撫養女兒,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從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由原告(女方)撫養女兒將更有利於其成長。據此,原告(女方)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前述所請。
被告(男方)陳述:
被告(男方)於2019年年初與原告(女方)相識,認識後雙方接觸不多,直至去年5月份對方主動聯繫才加深來往,後因雙方性格不合被告(男方)提出分手,但原告(女方)不同意。
雙方真正同居時間是從去年6月份中下旬開始,同居約一至兩個星期發現其懷有小孩,隨後被告(男方)堅持希望原告(女方)把小孩生下來,但原告(女方)一直猶豫不決,甚至想終止妊娠,直至8月份左右原告(女方)才答應與其一起回家見她父母,然後被告(男方)父親將當時手上僅有的現金一萬元交予其母親,事情才確定下來。
隨後原告(女方)與其母親提出禮金十萬元的無理要求,因那時被告(男方)生病治療花費了不少錢,家裡沒有什麼積蓄,但原告(女方)家人都不給我們溝通的機會,並要挾終止妊娠,最後還是因被告(男方)極力挽回和朋友的勸解才休止。
後來孩子出生,原告(女方)回到我家坐月子,原告(女方)家人沒有一個來看望原告(女方)及小孩,足見其家人不近人情。直到小孩滿月前幾天,被告(男方)與原告(女方)母親談好禮金為四萬八千八百元後(此款已轉帳給其母親),其母親才來被告(男方)家,並在滿月第二天將小孩抱回其母親家撫養,由其母親照顧。
因原告(女方)在被告(男方)家生活時間較短,其也不願意回被告(男方)家生活,導致被告(男方)家人沒有機會照顧小孩,就連其本人也很少照顧小孩。
在小孩滿月一個月時原告(女方)就上廣州與被告(男方)一起生活,但原告(女方)對生活充滿抱怨,經常無故鬧脾氣,最後雙方分手,原告(女方)搬離被告(男方)的住處。
原告(女方)在被告(男方)不知情下,從被告(男方)家裡拿走小孩出生證,並將小孩落戶在其戶下。從分開不到五天時間,原告(女方)就起訴被告(男方),起訴資料都是提前準備好,令人不得不想她別有用心。
一、根據原告(女方)如上種種表現,其一開始就無意與被告(男方)長久生活,一直找各種藉口不登記結婚和小孩子上戶口,原告(女方)從發現有小孩時或許就已想好接下來的路怎麼走。
二、被告(男方)及家人出於對小孩的熱愛和憐惜,如果小孩是被告(男方)親生的,被告(男方)願自行承擔撫養費撫養,不需要原告(女方)任何撫養費用,希望法院將小孩判給被告(男方)撫養。
三、關於禮金四萬八千八百元,希望法院將全部禮金退回被告(男方),因為這都是被告(男方)父母辛苦大半輩子積攢下來血汗錢。
四、因為原告(女方)是去年5月份懷孕的,之前雙方並未同居,據此,被告(男方)對與小孩是否有血緣關係存在疑問,希望在判定撫養權和撫養義務前能把事情弄清。
五、被告(男方)於2019年6月12日突發腦梗塞,治療時花費了不少費用,這個病對被告(男方)生活和工作有一定影響,並要定時檢查,被告(男方)目前生活並不富裕,關於小孩的撫養權或撫養費希望法院能作出被告(男方)所能承受範圍的判決。
原告(女方)圍繞訴訟請求在舉證期間提供的證據有:
1、女兒《出生醫學證明》複印件1份(有原件),證明女兒為被告與原告的非婚生小孩。
2、《相片》及《網上購物訂單截圖》複印件共19頁(有原件),證明女兒跟隨原告(女方)生活。
3、《MRI檢查報告書》、《門診病歷》複印件各1份,證明被告(男方)存在重大疾病,不適合撫養女兒。
4、《請求書》複印件1份(有原件),證明原告父母有協助撫養女兒,有利於女兒的成長。
原告當庭提交的證據有:
1、《視頻光碟》一張,證明女兒一直與原告母親在一起生活。
2、《工作證明》複印件一份(有原件),證明原告具有穩定收入,有能力撫養女兒,由原告撫養非婚生女兒,將會更有利其成長教育。
3、《相片》複印件兩份(有原件),證明非婚生小孩林思彤目前一直跟隨原告一起生活,身心健康,快樂成長。
4、《廣州井中月機械製造有限公司報價單》複印件兩份、《聊天記錄》複印件一份(有原件)、《微信轉帳記錄》複印件五份(有原件),證明被告(男方)完全有能力支付每月2000元的撫養費,而且沒有超過其收入的30%。
5、《微信轉帳記錄》複印件一份(有原件),證明原告與被告同居初期,原告每月都有給被告(男方)生活費,用於共同生活開支。
6、《微信聊天記錄》複印件一份(有原件),證明原告(女方)在月子期間,嚴重摔跤,被告及其家人並沒有盡責任照顧原告及小孩。
7、《消費清單》複印件一份(有原件),證明被告(男方)衣服鞋子都由原告(女方)所購買,並不存在任何別有用心。
被告(男方)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廣州市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申請表》複印件一份。
經庭審質證,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無異議。
法院判決: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被告相識戀愛後,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同居生活。2020年2月25日,原告(女方)在廉江市生育女兒,《出生醫學證明》載明女兒的父親是被告,母親是原告。女兒現跟隨原告(女方)生活。
另查明,被告(男方)於2019年6月12日突發急性腦梗死,治療出院後被診斷有腦血管病後遺症。
本院認為:
本案屬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原、被告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生育的女兒,屬非婚生育子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的規定,原、被告非婚生女兒應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權利。
關於女兒的撫養權的問題,因其至今未滿一周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的規定,考慮原、被告分手後,孩子也一直跟隨原告(女方)生活,故孩子應由原告(女方)撫養為宜。
關於原告(女方)請求被告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的規定,孩子由原告(女方)撫養,被告(男方)應當向原告(女方)支付女兒撫養費。原告(女方)主張被告(男方)應當支付女兒每月2000元撫養費,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男方)的收入情況,被告(男方)亦未提交其收入證明,但從被告提交的證據可知,被告(男方)現在廣州工作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的規定,參照2019年城鎮私營單位就業的平均工資62521元/年的標準確定被告的收入,結合被告患病後需要康復治療的事實,本院酌情確定被告每月支付1200元給原告作撫養女兒的撫養費,直至孩子年滿十八周歲時止。
被告(男方)經本院傳票傳喚,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對訴訟權利的放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的規定,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第7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與被告生育的女兒由原告撫養。
二、被告自本判決生效之日的當月起,每月支付女兒撫養費1200元給原告,每月的撫養費在當月月底前付清,直至女兒年滿十八周歲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50元,由被告(男方)負擔。
情感解讀:
這是一場同居後生下孩子,分手後,男女雙方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案件。整個事件很描寫很詳細,其中也有很多值得人懷疑的地方。
不過值得大家去注意的點,應該是愛情與婚姻的關係。
我們見到有不少婚前感情很好的夫妻,最終卻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不得不各奔東西。但是,沒有愛情基礎的婚姻,就會更加牢固嗎?
看來明顯是不可能的。這個案件中的男女,相識時間太少,突然有了孩子,男方心有懷疑,女方心有猶豫,再加上彩禮和男方的病情,這就成為了兩人最大鴻溝。
如果男女認識時間足夠,或許一切就不會這麼艱難,男的對孩子是否是自己的就不會有懷疑,而對女方的照顧也自然會更加殷切;女的能感受到愛,那她步入婚姻的勇氣也能更加堅決。
所以,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沒有愛情和感情基礎的婚姻,是不建議草率、衝動去做決定。
請記住,如果愛 ,那就不要放棄,給對方更多愛!如果不愛,也不要猶豫,早些放手,放過對方,也是放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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