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女方不讓見孩兒,鄭州一男子拒付撫養費成被告

2021-01-14 大河客戶端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段偉朵 通訊員 魯維佳

離婚後,有監護權的一方總是以各種理由不讓對方見孩子,另一方可以拒付撫養費嗎?此外,孩子的撫養費到底法定義務要給到多大?14日,記者從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了解到這樣一起案例。

李某與元某於2015年6月登記結婚。後因感情不和,兩人於2017年11月籤訂了《自願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約定:「婚生子明明由女方李某撫養,男方元某享有探視權,男方於每月1日支付人民幣兩千元整撫養費,直到孩子獨立生活為止」。

隨後,李某帶著明明從元某家搬出,元某也選擇了再婚。但直到2018年10月,元某承諾過的撫養費卻分文支付。

2018年,元某母親去世前希望見孫子明明最後一面但沒見到,老人抱憾而去,且元某曾多次去李某處看明明,都被李某以孩子在姥姥家、孩子在上興趣班等為由拒絕,元某便因此認定是李某從中作梗,一氣之下便拖著不給錢。

多次討要無果後,明明將元某起訴到了法院,李某作為法定監護人參加了訴訟。

【問題1】不讓見孩兒,是否可拒付撫養費?

即便李某有意不讓元某見孩子,這能否成為元某拒付撫養費的理由?

惠濟法院經審理,確認了離婚協議的效力,隨後依法作出民事判決,判令元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明明支付所拖欠的撫養費共計28000元,並自2019年2月1日起的每月1日向明明支付2000元撫養費至明明年滿十八周歲止。

【問題2】孩子撫養費到底要給到多大?

記者發現,在離婚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撫養費給到「孩子獨立生活為止」,而法院判決則明確,給到「年滿十八周歲」。這中間差別還是非常大的,現在的孩子18歲剛剛開始考大學,而大學期間也比較花錢,此外,讀研、讀博的情況也比較多,不少人接近30歲還在上學,是否可視為「未獨立生活」?

隨後,承辦此案法官介紹,撫養費付至「直到孩子獨立生活為止」與「到孩子18歲」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前者並非法律上的判斷標準,更多受當事人主觀因素的影響,並不受雙方的子女年齡的約束,譬如該子女在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時能靠自己的勞動獨立生活,則可以不再支付撫養費,如其過了18歲仍不能獨立生活,則可以繼續支付撫養費。而撫養費支付「到孩子18歲」則意味著在子女年滿18周歲後,一方可以不再支付撫養費。鑑於目前孩子上大學期間綜合費用較高,如果父或母一方在子女年滿18周歲後願意繼續支付孩子大學期間的費用,子女應該表示感謝,如果其有能力支付而不願意支付,子女可另行起訴。

本案中「直到孩子獨立生活為止」為李某與元某在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在法律上並不嚴謹,法院在釋明相關法律後,判決元某向明明支付2000元撫養費至其年滿十八周歲止。

記者查詢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明確,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需要明確的是,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執行】多次勸解,爸爸見到兒子後給付撫養費

判決生效後,元某仍然以種種理由逃避履行,甚至同明明和李某玩起了「躲貓貓」,案件進入強制執行。

執行法官經過走訪了解到,元某所在村莊正在進行城中村改造,目前正按月領取拆遷補償款,且元某在某工廠任職,每月有固定收入,並非沒有能力支付。

考慮到對被執行人元某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則其很可能由於存在牴觸心理而繼續拖欠後續撫養費,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和矛盾的有效化解,執行法官決定,繼續採取溝通勸導的方式,敦促被執行人元某自覺主動履行,在確保案件順利執結的同時,也讓明明在今後成長過程中能夠更多得到來自父親的關愛。於是,執行法官多次找到元某和李某了解情況,力求解開雙方的心結。

經過執行法官多次耐心勸解,元某的態度有了鬆動,表示願意主動履行,但前提是想見一見兒子。8月12日下午,在李某的配合下,元某見到了久未相見的兒子,隨後將全部3萬餘元執行款轉入了法院執行專項帳戶內。8月13日上午,李某到法院領取了全部執行款。

來源:大河客戶端 編輯:王嬌

相關焦點

  • 離婚後,女方不允許男方探望孩子,男方拒絕支付撫養費
    他四歲時父母協議離婚,他和母親住在一起蔡某。根據父母的離婚協議,小蔣由女方負責,男方每月支付1800元,每月月底轉入女方帳戶。十多年來,老蔣只交了4.32萬元的維修費,其餘的都沒交。原因是這個女人拒絕鍛鍊探望權,所以他停止支付生活費。現在這個女人身體不好,沒有經濟能力來源。
  • 女方三次起訴離婚,後成功離婚,卻無法獲得女兒的監護權
    原告(女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離婚原告和被告;2、決定婚生子女由原告(女方)撫養,被告(男方)承擔相應撫養費;3、判決書將夫妻共同財產平分。原告(女方)認為自己與被告(男方)結婚是倉促結婚,婚後,由於種種原因,他們沒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關係,再也無法共同生活。我們特此向法院上訴,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男性當事人)陳述:雙方同意離婚,婚生子女由被告(男方)撫養,原告(女方)支付相應的撫養費,雙方將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 離婚十年後兒子討要撫養費,男子懵了:當時沒生孩子啊!
    今年 3 月,江蘇常熟一男子突然收到法院的傳票。一看訴狀,竟是兒子起訴要求自己支付撫養費。可男子早在十年前就與前妻離婚,且當時並未生育子女,這個現在九歲的親兒子又是從何而來?為何如今才來向自己索要撫養費?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這是近期江蘇常熟法院調解的一起撫養權糾紛案件。
  • 女方:我每月給撫養費400元
    離婚或分手,成了捨不得,又不得不面對的困境。但是分手之後,雙方同居時的錢財,要不要分?該怎麼分?這或許值得大家思考。下面是一份同居關係糾紛案例,未婚生女,結果女方出軌後,男方起訴要求女方每月給付1000元撫養費。
  • 高額彩禮下男子生病,女子帶孩離開,隨後訴訟撫養費。法官:給錢
    據此,原告(女方)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前述所請。被告(男方)陳述:被告(男方)於2019年年初與原告(女方)相識,認識後雙方接觸不多,直至去年5月份對方主動聯繫才加深來往,後因雙方性格不合被告(男方)提出分手,但原告(女方)不同意。
  • 南京建鄴區起訴離婚-被告不到場法院公告送達並強行判離律師案例
    本案第一次起訴女方不同意離婚,法院判決不離本案第二次起訴女方拒絕法院送達,拒絕參與訴訟莊榮華律師與法院溝通應當採取公告送達被法庭採納在本案訴訟過程中,我方提供如下證據以證明夫妻感情破裂1、雙方第一次訴訟的材料和法院判決書
  • 離婚案件索要彩禮可否將女方父母一併列為被告
    【案情】張某(男)起訴李某(女)離婚糾紛一案中,張某因請求對方返還彩禮,所以同時將李某的父母一併作為被告進行訴訟。【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在索要彩禮的離婚案件中,為便於執行,可將接受彩禮的女方父母一併列為被告。第二種意見認為,離婚案件是解除婚姻關係,只能為夫妻雙方;婚約財產糾紛可將女方及其父母同時列為被告進行訴訟。
  • 離婚時並未生育子女,男子十年後突然被兒子起訴?
    來源標題:離婚時並未生育子女,男子十年後突然被兒子起訴? 近日,陳京突然收到法院的一張傳票,原來竟是兒子起訴要求自己支付撫養費。
  • 女網紅爆被已婚總裁騙婚生子,其拒付撫養費並施暴,稱女方是惡魔
    在相處過程中,男方一直堅稱自己是未婚,兩人相處了幾次之後,女方懷孕了。但在懷孕幾個月後,陶晶晶發現陳英烽不但已婚,還有一個13歲的女兒。陶晶晶稱,自己家境富裕,家裡是做房地產的,資產大概有幾個億,比男方家境要好。
  • 婚前婚後丨離婚律師:打「撫養費」官司訴訟指南
    一般情況下,離婚後由一方撫養的婚生子女、由一方撫養的非婚生子女、繼父母一方撫養的繼子女、一方撫養照顧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都可以作為原告向撫養費支付義務一方追索拖欠的撫養費。需要我們關注的是,即使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其支付撫養費。
  • 【社會焦點】夫妻離婚一拍兩散 子女成長舉步維艱
    【社會焦點】夫妻離婚一拍兩散 子女成長舉步維艱 2020-11-11 16:4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妻子婚內與他人同居 蚌埠一男子要求離婚獲支持
    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固鎮法院消息:已婚女子外出打工時與他人同居導致家庭破碎,丈夫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近日,固鎮法院任橋法庭依法審理該起案件。據悉2002年6月,陳某與楊某經人介紹相識相戀,2004年2月按農村習俗舉行了婚禮,先後生育一兒一女,本是幸福的一家。
  • 小孩撫養費糾紛怎麼辦?看法官如何釋法說理促調解!
    政務 眾所周知,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的義務,離婚後
  • 夫妻鬧離婚,沒有共同財產,女方怎麼辦?
    ,而在離婚當中,夫妻婚後的共同財產分割是至關重要的問題,那麼,對夫妻鬧離婚沒有共同財產,女方怎麼辦? 一、夫妻鬧離婚沒有共同財產女方應該怎麼辦(《中華人民共和國
  • 夫妻一方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非婚生子女撫養費是否有效?
    婚生子女要支付撫養費的,也是發生在夫妻雙方離婚後另一方不直接撫養的情況下,由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支付撫養費,在夫妻雙方婚姻持續期間,無需單獨向彼此或孩子支付撫養費,除非父母存在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即「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 離婚後孩子跟誰過?來看看法院怎麼判
    一、法律規定(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 寶媽離婚後想給女兒改姓,引火上身,孩子爸爸:改了沒有撫養費
    林意凡和盧文聰離婚了。離婚協議將7歲的女兒晨晨判給媽媽林意凡撫養。聽說孩子在學校受到同學歧視,媽媽林意凡想給女兒改姓,被爸爸盧文聰告知沒權利。自己的女兒改個姓,還沒權利有這個說法嗎?據說是男方因為沒有按規定時間探視到女兒有矛盾。不給女兒撫養費,也不允許女方為女兒改姓。我國《婚姻法》第16條有說到。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沒有說一定規定跟誰一姓。
  • 雙峰法院丨小孩撫養費糾紛怎麼辦?看法官如何釋法說理促調解!
    眾所周知,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的義務,離婚後,父母可以對小孩撫養費的承擔達成協議。可是,達成協議後,撫養費無法及時兌現,影響到父母一方和小孩的生活,該怎麼辦呢?近日,雙峰法院法官成功調解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件。
  • 離婚女方帶孩子房產可以執行嗎?離婚賠償怎麼定?
    對於離婚案件來說,離婚案件有時候涉及的面比較廣,例如說房子歸屬哪一方,或者是孩子的撫養權歸屬來訪,根據以往的經驗,一般來說女方帶孩子這種情況它是存在比較多的,那麼離婚的話,女方帶孩子房產可不可以執行呢?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帶來離婚女方帶孩子房產可以執行嗎的詳細知識,希望幫助到大家。
  • 蚌埠一已婚女子外出打工,婚內與他人同居,丈夫無奈起訴離婚!
    已婚女子外出打工時與他人同居,導致家庭破碎,丈夫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近日,蚌埠固鎮法院任橋法庭依法審理該起案件。據悉,2002年6月,陳某與楊某經人介紹相識相戀,2004年2月按農村習俗舉行了婚禮,先後生育一兒一女,本是幸福的一家,不料,卻因為妻子外出打工時與他人同居,同居男子還打電話恐嚇陳某,讓陳某與楊某離婚,最終導致陳某對楊某失望至極,為了不讓孩子和家庭再受打擊,陳某訴至法院要求和妻子楊某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