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段偉朵 通訊員 魯維佳
離婚後,有監護權的一方總是以各種理由不讓對方見孩子,另一方可以拒付撫養費嗎?此外,孩子的撫養費到底法定義務要給到多大?14日,記者從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了解到這樣一起案例。
李某與元某於2015年6月登記結婚。後因感情不和,兩人於2017年11月籤訂了《自願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約定:「婚生子明明由女方李某撫養,男方元某享有探視權,男方於每月1日支付人民幣兩千元整撫養費,直到孩子獨立生活為止」。
隨後,李某帶著明明從元某家搬出,元某也選擇了再婚。但直到2018年10月,元某承諾過的撫養費卻分文支付。
2018年,元某母親去世前希望見孫子明明最後一面但沒見到,老人抱憾而去,且元某曾多次去李某處看明明,都被李某以孩子在姥姥家、孩子在上興趣班等為由拒絕,元某便因此認定是李某從中作梗,一氣之下便拖著不給錢。
多次討要無果後,明明將元某起訴到了法院,李某作為法定監護人參加了訴訟。
【問題1】不讓見孩兒,是否可拒付撫養費?
即便李某有意不讓元某見孩子,這能否成為元某拒付撫養費的理由?
惠濟法院經審理,確認了離婚協議的效力,隨後依法作出民事判決,判令元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明明支付所拖欠的撫養費共計28000元,並自2019年2月1日起的每月1日向明明支付2000元撫養費至明明年滿十八周歲止。
【問題2】孩子撫養費到底要給到多大?
記者發現,在離婚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撫養費給到「孩子獨立生活為止」,而法院判決則明確,給到「年滿十八周歲」。這中間差別還是非常大的,現在的孩子18歲剛剛開始考大學,而大學期間也比較花錢,此外,讀研、讀博的情況也比較多,不少人接近30歲還在上學,是否可視為「未獨立生活」?
隨後,承辦此案法官介紹,撫養費付至「直到孩子獨立生活為止」與「到孩子18歲」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前者並非法律上的判斷標準,更多受當事人主觀因素的影響,並不受雙方的子女年齡的約束,譬如該子女在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時能靠自己的勞動獨立生活,則可以不再支付撫養費,如其過了18歲仍不能獨立生活,則可以繼續支付撫養費。而撫養費支付「到孩子18歲」則意味著在子女年滿18周歲後,一方可以不再支付撫養費。鑑於目前孩子上大學期間綜合費用較高,如果父或母一方在子女年滿18周歲後願意繼續支付孩子大學期間的費用,子女應該表示感謝,如果其有能力支付而不願意支付,子女可另行起訴。
本案中「直到孩子獨立生活為止」為李某與元某在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在法律上並不嚴謹,法院在釋明相關法律後,判決元某向明明支付2000元撫養費至其年滿十八周歲止。
記者查詢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明確,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需要明確的是,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執行】多次勸解,爸爸見到兒子後給付撫養費
判決生效後,元某仍然以種種理由逃避履行,甚至同明明和李某玩起了「躲貓貓」,案件進入強制執行。
執行法官經過走訪了解到,元某所在村莊正在進行城中村改造,目前正按月領取拆遷補償款,且元某在某工廠任職,每月有固定收入,並非沒有能力支付。
考慮到對被執行人元某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則其很可能由於存在牴觸心理而繼續拖欠後續撫養費,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和矛盾的有效化解,執行法官決定,繼續採取溝通勸導的方式,敦促被執行人元某自覺主動履行,在確保案件順利執結的同時,也讓明明在今後成長過程中能夠更多得到來自父親的關愛。於是,執行法官多次找到元某和李某了解情況,力求解開雙方的心結。
經過執行法官多次耐心勸解,元某的態度有了鬆動,表示願意主動履行,但前提是想見一見兒子。8月12日下午,在李某的配合下,元某見到了久未相見的兒子,隨後將全部3萬餘元執行款轉入了法院執行專項帳戶內。8月13日上午,李某到法院領取了全部執行款。
來源:大河客戶端 編輯:王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