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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過程中,如果雙方未能就子女撫養的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訴諸法院裁判的情況下,法院會依據什麼對子女由誰直接撫養進行判決呢?下面一起來看看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司法案例吧。
一、法律規定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上述規定將於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自此日起,就離婚訴訟中的子女撫養問題,法院將以子女的年齡作為區分依據,2周歲以下的子女原則由女方直接撫養;2周歲以上的子女則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並且對於已滿8周歲的子女,要考慮其真實意願。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涉及到各種具體情況法院應當如何處理的規定,讀者可以百度搜索一下,查詢具體內容。其中涉及到的考量因素主要如下:1、一方是否妥善履行撫養義務;2、撫養人的身體狀況;3、子女由何方長期照管;4、子女的意願;5、父母可以提供的撫養條件。
二、司法實踐中考量的因素
那麼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綜合哪方面的因素對該問題進行判斷呢?
(一)離婚雙方的工作、經濟實力以及可以提供的居住環境
如在(2020)贛0502民初3583號案中,法院認為原告是一位高職院校的教師又從事電商經營,且在市區有一套學區房,而被告在鄉鎮衛生所工作,月收入為2000元,無論是從經濟收入還是從居住環境等方面考量,原告給予朱某2生活條件都要優越於被告,朱某2由原告直接撫養更有利於朱某2健康成長。
(二)子女在過去主要由哪一方撫養照管
如在(2020)陝0728民初250號案中,法院認為,雙方生育之女喻某婷,長期由女方及父母撫養照管,從子女健康成長角度出發,由被告撫養較宜。
(三)尊重子女意願
如在(2020)遼0181民初1469號案中,法院認為,原、被告的子女王某2現已年滿11周歲,經詢問,王某2願意與原告韓某共同生活,故本院認為由原告撫養子女,被告給付子女撫養費較為適宜。
(四)子女未來受到良好照管的可能性
如在(2020)贛0202民初73號案中,法院認為,原告在珠海市有固定住所,也有固定的工資收入,而被告陳述其將去福建省自主開展生意,在福建省並沒有購置住房,自己在工作期間也無法親自照料小孩,而是交由其母親照料。綜上,對於小孩的撫養,考慮小孩至今未滿2周歲,從有利於幼童的健康成長出發,加之原告具有上述較好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因此小孩由原告撫養較妥。
(五)離婚雙方的身體狀況
如在(2020)贛05民終573號案中,法院認為,吳某2、吳某3隨吳某1生活,姜某身患癲癇需長期就醫,其身體狀況不利於撫養小孩。因此,依照前述法律規定,結合本案事實,吳某2、吳某3宜由吳某1撫養。
(六)子女受教育情況、父母平日對子女是否盡到撫養義務,另外,已做絕育手術不能作為充分抗辯
如在(2020)甘01民終512號案中,法院認為,現兩位孩子均在永登上學,由霍某1的母親照顧生活學習。並且蔣某於2016年離家後,再未看望或照顧過兩位孩子。結合以上事實,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原則出發,應保持霍某3、霍某2隨父霍某1生活的現狀,更有利於孩子穩定地生活和學習。
蔣某在二審中提出其已做了絕育手術,無法再有自己的孩子的主張。本院認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總體看來,法院在作出裁判時,會結合訴訟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以有利於被撫養人為核心原則,綜合判斷由何方撫養最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以上案例中的法院觀點,可以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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