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31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7月13日公布的河北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33號、34號)顯示,2018年3月5日,大連晨鑫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鑫科技」,股票簡稱「*ST晨鑫」,002447.SZ)實際控制人劉某群及其妻王某與趙長松、徐玉巖等一行共9人前往普陀山。3月6日下午2時許,劉某群於返程途中在機場經頭等艙通道過安檢後被常州公安機關拘捕,一同過檢的王某見證了全過程。與劉某群同行的趙長松、徐玉巖等人由經濟艙通道過檢後,從王某處得知劉某群被捕。
與此同時,晨鑫科技時任董事長劉某慶在大連被公安機關拘捕,其司機劉某志在現場目擊相關情況。趙長松在得知劉某群被捕後,立即嘗試聯繫劉某慶,但劉某慶及劉某志的電話均無法接通。當日下午5時許,趙長松抵達大連,後劉某志電話聯繫趙長松,將劉某慶被捕的情況告知趙長松。
2018年3月9日,晨鑫科技召開董事會會議,決定劉某慶不再擔任公司董事長職務,仍擔任董事。3月12日收市後,晨鑫科技公告包括劉某群、劉某慶在內的相關人員被採取強制措施的信息。
中國證監會認為,晨鑫科技時任董事劉某慶被採取強制措施,該事項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一)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在公開前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8年3月6日至12日。
「張某輝」證券帳戶於2014年6月19日開立於財通證券大連黃浦路營業部。「張某」證券帳戶於2015年7月7日開立於財通證券大連黃浦路營業部。涉案期間,「張某輝」「張某」帳戶由李某男保管。2018年3月11日,趙長鬆通知李某男將「張某輝」「張某」帳戶中的「晨鑫科技」賣出。次日,李某男操作賣出。其中,「張某輝」帳戶分兩筆申報賣出「晨鑫科技」合計19.13萬股,成交金額114.56萬元,交易避損11.71萬元;「張某」帳戶分兩筆申報賣出「晨鑫科技」合計41.25萬股,成交金額249.55萬元,交易避損27.71萬元。
中國證監會認為,趙長松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沒收趙長松違法所得39.42萬元,並處以39.42萬元的罰款。
2018年3月6日晚,趙長松將劉某慶被捕一事告知徐玉巖。當日下午17時至3月7日開盤前,徐玉巖與趙長松多次通話。「徐玉巖」證券帳戶於2017年10月18日開立於長江證券上海張楊路營業部。2018年3月7日上午,徐玉巖委託吳某馨操作賣出「徐玉巖」帳戶中全部可售「晨鑫科技」。當日上午,「徐玉巖」帳戶分兩筆申報賣出「晨鑫科技」合計175.25萬股,成交金額1000.68萬元。經計算,涉案交易避損58.28萬元。前述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發展過程、徐玉巖與趙某松聯絡情況等高度吻合,交易行為明顯異常,徐玉巖沒有正當理由或正當信息來源。
中國證監會認為,徐玉巖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徐玉巖沒收違法所得58.28萬元,並處以58.28萬元的罰款。
大連晨鑫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從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計算機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電腦圖文設計製作;經營廣告業務;電子產品、五金、交電、機械設備、化工產品(除危險品)計算機軟硬體銷售;從事貨物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公司原名大連壹橋海洋苗業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2月31日改為大連壹橋海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月25日更改為現名。劉德群持股9.78%,為第一大股東,劉曉慶持股6.98%,為第二大股東。
當事人趙長松曾任大連壹橋海洋苗業股份有限公司監事兼生產管理部副經理。當事人徐玉巖2008年3月13日至2016年8月15日任晨鑫科技副總經理兼公司董事,2011年3月31日至2016年8月15日任生產經營總監。
2018年3月13日,晨鑫科技發布關於公司相關人員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公告和關於臨時停牌的公告,大連晨鑫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2018年3月12日收到常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發給大連證監局「關於晨鑫科技董監高因涉嫌犯罪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通報函」的傳真件,獲悉公司實際控制人劉德群、原董事長劉曉慶、原高級管理人員林春霖因涉嫌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目前,大連證監局及公司正在對上述事項與相關機關進行核實,該事件尚存在不確定性。
2018年4月10日,晨鑫科技發布關於公司大股東涉及訴訟的公告。大連晨鑫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近日看到《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詳見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公告,公告編號:臨2018-011),獲悉公司大股東劉德群被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業證券」)起訴。
劉德群與興業證券分別於2017年8月7日、2017年11月24日、2017年11月29日籤訂了《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和《興業證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協議》,進行股票質押回購交易。劉德群以其持有的12387.12萬股本公司股票質押給興業證券,融入初始交易本金29999萬元,上述三筆股票質押回購交易的購回交易日分別為2018年8月15日、2018年11月27日和2018年11月30日。
2018年3月14日,興業證券以劉德群涉嫌刑事犯罪,其質押給興業證券的全部標的證券被公安機關刑事凍結(現已解除凍結)為由,要求劉德群在2018年3月16日之前對所有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提前購回,但劉德群未履行提前購回義務。興業證券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劉德群返還本金29999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徐玉巖)
〔2020〕33號
當事人:徐玉巖,男,1969年12月出生,住址:遼寧省瓦房店市炮臺鎮。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有關規定,我會對徐玉巖內幕交易大連晨鑫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鑫科技)股票案進行了調查,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交陳述和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違法事實如下:
一、內幕信息形成及公開情況
2018年3月5日,晨鑫科技實際控制人劉某群及其妻王某與趙某松、徐玉巖等一行共9人前往普陀山。3月6日下午2時許,劉某群於返程途中在機場經頭等艙通道過安檢後被常州公安機關拘捕,一同過檢的王某見證了全過程。與劉某群同行的趙某松、徐玉巖等人由經濟艙通道過檢後,從王某處得知劉某群被捕。與此同時,晨鑫科技時任董事長劉某慶在大連被公安機關拘捕,其司機劉某志在現場目擊相關情況。趙某松在得知劉某群被捕後,立即嘗試聯繫劉某慶,但劉某慶及劉某志的電話均無法接通。當日下午5時許,趙某松抵達大連,後劉某志電話聯繫趙某松,將劉某慶被捕的情況告知趙某松。
2018年3月9日,晨鑫科技召開董事會會議,決定劉某慶不再擔任公司董事長職務,仍擔任董事。3月12日收市後,晨鑫科技公告包括劉某群、劉某慶在內的相關人員被採取強制措施的信息。
我會認為,晨鑫科技時任董事劉某慶被採取強制措施,該事項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一)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在公開前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8年3月6日至12日。
二、徐玉巖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與趙某松聯絡、接觸情況
2018年3月6日晚,趙某松將劉某慶被捕一事告知徐玉巖。當日下午17時至3月7日開盤前,徐玉巖與趙某松多次通話。
三、徐玉巖交易「晨鑫科技」的情況
(一)「徐玉巖」帳戶基本情況
「徐玉巖」證券帳戶於2017年10月18日開立於長江證券上海張楊路營業部,該帳戶所持「晨鑫科技」來源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持股和股權激勵。
(二)內幕信息公開前,徐玉巖賣出「晨鑫科技」的情況
2018年3月7日上午,徐玉巖委託吳某馨操作賣出「徐玉巖」帳戶中全部可售「晨鑫科技」。當日上午,「徐玉巖」帳戶分兩筆申報賣出「晨鑫科技」合計1,752,501股,成交金額10,006,780.71元。經計算,涉案交易避損582,841.53元。前述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發展過程、徐玉巖與趙某松聯絡情況等高度吻合,交易行為明顯異常,徐玉巖沒有正當理由或正當信息來源。
上述事實,有相關證券帳戶資料、銀行帳戶資料、通訊記錄、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徐玉巖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徐玉巖沒收違法所得582,841.53元,並處以582,841.53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帳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其姓名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7月13日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趙長松)
〔2020〕34號
當事人:趙長松,男,1985年12月出生,住址:遼寧省瓦房店市炮臺鎮。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有關規定,我會對趙長松內幕交易大連晨鑫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鑫科技)股票案進行了調查,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交陳述和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違法事實如下:
一、內幕信息形成及公開情況
2018年3月5日,晨鑫科技實際控制人劉某群及其妻王某與趙長松、徐某巖等一行共9人前往普陀山。3月6日下午2時許,劉某群於返程途中在機場經頭等艙通道過安檢後被常州公安機關拘捕,一同過檢的王某見證了全過程。與劉某群同行的趙長松、徐某巖等人由經濟艙通道過檢後,從王某處得知劉某群被捕。與此同時,晨鑫科技時任董事長劉某慶在大連被公安機關拘捕,其司機劉某志在現場目擊相關情況。趙長松在得知劉某群被捕後,立即嘗試聯繫劉某慶,但劉某慶及劉某志的電話均無法接通。當日下午5時許,趙長松抵達大連,後劉某志電話聯繫趙長松,將劉某慶被捕的情況告知趙長松。
2018年3月9日,晨鑫科技召開董事會會議,決定劉某慶不再擔任公司董事長職務,仍擔任董事。3月12日收市後,晨鑫科技公告包括劉某群、劉某慶在內的相關人員被採取強制措施的信息。
我會認為,晨鑫科技時任董事劉某慶被採取強制措施,該事項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一)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在公開前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8年3月6日至12日。
二、趙長松交易「晨鑫科技」的情況
(一)涉案帳戶基本情況
「張某輝」證券帳戶於2014年6月19日開立於財通證券大連黃浦路營業部。「張某」證券帳戶於2015年7月7日開立於財通證券大連黃浦路營業部。涉案期間,「張某輝」「張某」帳戶由李某男保管。
(二)內幕信息公開前,趙長松決策將「張某輝」「張某」帳戶內的「晨鑫科技」賣出
2018年3月11日,趙長鬆通知李某男將「張某輝」「張某」帳戶中的「晨鑫科技」賣出。次日,李某男操作賣出。其中,「張某輝」帳戶分兩筆申報賣出「晨鑫科技」合計191,250股,成交金額1,145,587.50元,交易避損117,085.73元;「張某」帳戶分兩筆申報賣出「晨鑫科技」合計412,500股,成交金額2,495,473元,交易避損277,103.89元。
上述事實,有相關證券帳戶資料、銀行帳戶資料、通訊記錄、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趙長松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沒收趙長松違法所得394,189.62元,並處以394,189.62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帳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其姓名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7月13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