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北京,記者高雲)訊,時隔不到一年,恆泰證券再遭監管處罰,事涉董事兼職等三大問題。
近日,因高管違規兼職等三方面問題,恆泰證券遭內蒙古證監局採取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措施,相關問題包括未及時報備公司董事對外兼職(任職)情況、公司資產託管業務的內部治理不完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方面存在不足等。
據了解,上述處罰是恆泰證券近一年內的第二次遭罰。2020年8月4日,因融資融券業務存在問題,恆泰證券遭證監會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給予警告,並處以100萬元罰款;相關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人員也遭到不同程度的處罰。
近年來,券商高管違規兼職並未完全杜絕,2020年年初,因公司未對聘任的總經理馬驥進行審慎核查,未發現其存在的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的違規問題,東方花旗證券被上海證監局採取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措施;2020年底,方正證券濟南分公司總經理許峰在任職期間兼任其他企業法人,方正證券遭山東證監局採取責令改正措施。
董事違規兼職凸顯內控存缺陷
證監會近日發布的公告顯示,恆泰證券被採取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措施,經查,內蒙古證監局發現恆泰證券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是未及時報備公司董事對外兼職(任職)情況,反映出公司內部溝通機制不暢,相關內部控制不到位;二是公司資產託管業務的內部治理不完善,內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合規風控落實不到位;三是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公司制定的相關制度具體安排不合理,對制定與執行銜接把控不嚴。
恆泰證券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十五條,《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三十七條等規定。
上述行為綜合反映出恆泰證券內部控制不完善、存在缺陷,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內蒙古證監局作出如下決定:
一是恆泰證券應於2021年6月30日前採取有效措施整改上述行為,完善內部管理,並將整改情況報內蒙古證監局;二是責令恆泰證券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間,每3個月開展一次內部合規檢查,並在每次檢查後5個工作日內,向內蒙古證監局報送合規檢查報告。
恆泰證券內控存缺陷,曾遭100萬元罰款處罰
近一年來,恆泰證券上述在公司層面遭監管層處罰並非首次。
2020年7月2日,證監會行政處罰公告顯示,恆泰證券遭證監會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經查,2018年上半年,公司在開展融資融券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便利和服務,包括協助資金分配劃轉,協助「墊資開戶」、規避客戶適當性管理要求,協助放大兩融授信額度;將客戶信用資金帳戶、信用證券帳戶提供給他人使用等。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此外,未對客戶規避融資融券標的管理情況予以有效監控,對融資標的變更審批流程不規範,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等存在缺陷。
證監會要求,公司應當對上述問題予以整改,並於收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內蒙古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同時,公司應對違規行為負有責任的劉全勝、餘安義、陳褘傑、陳建功等人,按照公司有關規定進行內部經濟問責,並向內蒙古證監局書面報告結果。
2020年8月4日,證監會對恆泰證券下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事人恆泰證券、餘安義的要求,證監會於2020年7月7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恆泰證券、餘安義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證監會決定,責令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00萬元罰款;對餘安義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對陳禕傑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對張超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多家券商因高管兼職遭罰
監管層對證券公司高管兼職有明確規定,但近年來仍有券商高管或分支機構負責人以身試法。
2020年12月31日,方正證券濟南分公司總經理許峰在任職期間兼任其他企業法人,方正證券遭山東證監局採取責令改正措施,並被監管層要求對相關人員作出處理,完善相關內部控制。
2019年12月17日,東方花旗證券被採取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措施,經查,上海證監局發現公司對聘任的總經理馬驥未進行審慎核查,未能發現其存在的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的違規問題,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不夠完善。上海證監局責令公司在決定下發之日起1年內,每6個月開展一次內部合規檢查,並在每次檢查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上海證監局報送合規檢查報告。
關於證券公司高管兼職任職方面,《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最多可以在證券公司參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以外的職務,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
2020年11月20日,證監會就《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該徵求意見稿第三十一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和分支機構負責人,不得在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參股或控股的公司以外的營利性機構兼職,在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參股的公司僅可兼任董事、監事,且數量不得超過2家。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