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娟娜:淺析第三人撤銷之訴

2021-01-12 陝西法制網

案情簡介:

董某系原告林某之子、原告董甲之父,董某死亡後,原告林某與董甲作為繼承人訴至法院,請求債務人向原告支付所欠董某的欠款。2018年10月18日,法院出具調解書確認了原告林某及董甲的債權。2019年1月,陳某(13歲,其母與董某離婚後跟隨母親生活)認為其系董某之女,長期在外地居住生活,對董某死亡之事不知情,其應對董某的合法收入享有法定的繼承權,亦應屬法院民事案件中的必要共同訴訟參與人,法院已生效民事調解書遺漏該案必要共同訴訟參加人,程序嚴重違法,故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審判概要:

法院審查後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二條 「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之規定,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必須是原訴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者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陳某訴稱其為法院民事案件中的必要共同訴訟參加人,不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訴訟主體資格,對原告的起訴應予以駁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二條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陳某的起訴。上述案例是筆者處理的第一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案例,下面,通過對該案分析來談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用問題。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現實意義

一般情況下,生效判決的效力應該只及於判決中確定的當事人雙方,而對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並不產生直接拘束力,此即判決效力的相對性原理。但隨著現代民事訴訟的發展,基於解決糾紛的統一性和維護法院判決的權威性,判決效力的擴張已成為大勢所趨。判決效力擴張,意味著一些不是案件當事人的案外第三人,在他們根本沒有參與案件審判的前提下,在某些情況下也不得不接受判決效力的拘束,即便是對其極為不利的判決;而且,在接受了不利判決的情況下,他們卻不能像當事人一樣獲得有權提起再審的救濟。這對這些案外第三人而言顯非公平,因而有必要通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設置為其提供救濟通道。而該制度設立的目的在於保護案外人合法權益,打擊惡意訴訟、虛假訴訟,為案外人提供權利救濟,從而推進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適用分析

(一)管轄法院

案外人應當向作出該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向該案的終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後裁判生效的,向一審法院提起;二審後裁判生效的,向二審法院提起。

(二)立案審查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對生效法律文書效力的再次審查甚至變更,其立案程序較之一般案件更為嚴格。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和證據材料之日起五日內送交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提交的起訴狀、證據材料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意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詢問雙方當事人。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三)訴訟主體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原告是原本能夠參加到訴訟中但是因不能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未參加到訴訟中的第三人,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實踐中,當事人如要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首先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判斷是否為第三人。原訴訟的當事人、必要共同訴訟人和代表人訴訟中被代表的當事人都被排除在外。在被告方面,雖然立法未作出明確規定,但從法理得知,被告只能是與原判決最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原、被告,不能包括原案原、被告之外的其他訴訟參加人。

(四)提起事由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必須提供證據材料證明:(1)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3)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五)不予受理情形

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處理的案件;婚姻無效、撤銷或者解除婚姻關係等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涉及身份關係的內容;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對代表人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受害人對公益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以上案件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三、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訴訟主體的適用範圍不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的適格主體為第三人,而具體第三人是指哪些人並未進一步地解釋,也未對第三人主體的適格條件進行細列。在缺乏具體標準的情況下,司法實踐中很難對其定義進行準確的把握,什麼案外人才能確定為具有主體資格的第三人?何時才能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程序?不同的法院對於「案外人」的理解範圍不同,受理相應案件的條件也就不同,進而往往因為這些問題的難以落實導致受理案件時以及在各個訴訟程序中遲疑甚至困擾,影響訴訟效率,最終損害案外第三人的利益。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處理結果不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第三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請求,經審查請求成立且確認其民事權利的主張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請求成立,但確認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權利的主張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確認其民事權利請求的,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上述規定僅是對案件進入實際審理後針對不同情形作出相應的結果,但如本案所述案例,在經過立案審查階段進入審判階段後,發現訴訟主體不適格,如何處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三)第三人濫用權利救濟制度

該制度的設立,一方面給案外人提供了更多的程序救濟選擇機會,另一方面也為出於不良動機的案外人通過拖延訴訟等手段損害他人權利提供了方便。第三人撤銷之訴規定案外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這裡的時間節點如何界定,難有明確客觀的標準予以判斷。

四、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建議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案外第三人進行了立法確認。前兩款分別針對有獨立請求權的案外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案外第三人,規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同樣為不依附原被告的獨立訴訟主體,但是要根據法律承擔相應的舉證義務。此外,第三人還應擴大至案外所有第三人,這就要求我們對第三人的法律內涵進行深入的理解和概括,對於受到生效判決帶來的不利影響的第三人都允許參與訴訟。

(二)案外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存在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經審查該案外人屬於原審訴訟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告知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處理。

(三)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第三人與原訴一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濫用撤銷之訴訴權的,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理。權益受到侵害的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賠償相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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