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徵地拆遷維權案件中,老百姓處於信息不對稱的狀態,不知道如何獲取徵地拆遷的相關信息。從我們接觸到的部分被徵收人來看,通過小道消息或者口頭通知獲取徵信息的較多,沒有見過官方正式的徵收文件,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無法全面獲取信息,也不能有效保存證據,在發生爭議的時候對被拆遷人相當不利。此時主動向行政部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便成為被拆遷群體很有效的獲取信息的途徑。
如何獲知該信息,行政機關是否會保障當事人獲知該信息的權利?這些都是現實中存在的問題。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以結合代理的四川信息公開勝訴的個案具體講解,老百姓獲知與自身有關的政府信息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剝奪!
1基本案情
四川省成都市某區的王女士為支持家鄉發展,回鄉辦廠。自2012年起,王女士的廠房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擅自闖入並遭到嚴重破壞。之後,通過信息公開得知,涉案土地已經被徵收,但卻從未見到任何批文。
經周圍拆遷戶介紹,最終委託辦理拆遷案件經驗豐富的史西寧律師代理拆遷維權。史律師在了解案情之後迅速做出了精準的判斷,為王女士制定了維權方案。
2辦案經過
為了更好的了解自己被房屋徵收的相關信息,同時懂得相關部門的政策,對後期的具體徵收工作的開展才能更加明晰,王女士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公開相關審批文件,但卻得到回覆稱:審批文件是不予公開的範圍。
於是史主任指導王女士向法院提出三項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書;2、請求責令被告在法定限期內公開原告申請的政府信息;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3法院判決
在庭審中被告辯稱王女士申請的信息公開是過程性信息不予公開。針對被告的辯解,出庭律師馮愛坤律師提出了有效反擊。
馮愛坤律師提出:本案中,原告王女士所申請的審批文件是經過上述研究、討論而形成的最終結果,對外產生直接效力,其本身具有相對獨立性和完整性,並非出於討論、研究或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應當予以公開。被告作出的信息公開告知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予以撤銷。
最終法院明察秋毫判決本案支持了原告王女士的三項訴訟請求!拿到勝訴判決的王女士滿是歡喜,自始至終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被徵收信息是公民的應有權益。
4以案說法
過程性信息是行政機關在作決定前的準備過程中形成的,處於討論、研究或者審查過程中的信息,對於此類信息不公開,主要是考慮到行政行為尚未完成,公開可能會對行政機關獨立做出行政行為產生不利影響,同時也是為了保護行政機關內部之間坦率的意見交換、意見決定的中立性。
但需要注意的是,,過程性信息關鍵在於「過程性」,是現在進行時,一旦過程結束,就不存在過程性信息。這類信息是判斷行政機關是否依法履行職責的重要材料,其公開有利於提高行政行為的透明度,監督行政行為,符合《條例》的立法宗旨,應當予以公開。
有些信息對當事人來說至關重要,尤其是徵收方面的信息,直接涉及到被徵收人獲得的補償權益,更需要保障當事人對相關信息的知情權利。因涉及專業知識,建議諮詢徵地拆遷律師獲得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