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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獲利」如何認定,這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件辯護實務中常會遇到一個法律問題。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的解釋》第六條,
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本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標準適用本解釋第五條的規定。
案例一: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鄂09刑終17號刑事裁定書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單位樂尚公司在經營期間,被告人黃某(樂尚公司投資人、管理人)、魏某(公司監事、實際股東)多次購買大量公民個人信息,然後交由被告人尤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推銷產品。2017年至2018年4月,樂尚公司以購買的公民個人信息銷售三九蛋白肽、邦列安產品額達2787170元,經湖北應城誠信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樂尚公司獲利1716976元。二審法院對上述事實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被告單位樂尚公司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購買的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被告人黃某、魏某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尤某作為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二審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律師簡析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表述為「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五萬元以上的」,從文義上理解,「獲利」與「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之間應該存在對應關係。
案例一中,被告單位在經營期間,被告人黃某、魏某為了推銷產品多次購買個人信息,交由被告人尤某等人以「過號」的形式進行篩查,對能打通的電話,對照信息上面的地址,向客戶郵寄書、報紙等廣告宣傳品,再由話務組具體負責產品推銷。公司的獲利與利用非法購買的公民個人信息存在對應關係,因此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得出的獲利數額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與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不對應的收入,則不能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獲利」,這在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18)粵0106刑初1395號刑事判決書中有體現。法院認為,
關於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劉某利用非法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人民幣9萬元的指控。經查,被告人辯解其入職宏酷公司一年來收入約9萬元包括補貼和銷售提成,其亦利用合法積累的客戶信息開展營銷活動,公訴機關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被告人劉某9萬元的收入是其利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得,現被告人承認其利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約4萬元,故本院認定被告人非法獲利約4萬元。
案例二: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17)粵0304刑初1527號刑事判決書
法院認定,被告人林某1主要從事中國移動SIM卡銷售,因其手中尚有2000餘張未經實名登記的中國移動SIM卡即將到期,為減少損失,被告人林某1安排其子被告人林某2從網上購買了1250份居民身份證信息及身份證讀卡器。被告人林某1利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身份證信息對上述即將過期的2000餘張SIM卡進行實名制註冊激活。後被告人林某1將非法激活的1200張手機卡以6萬元的價格進行銷售。
法院認為,根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屬情節嚴重,依法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辯護人關於本案系合法經營、售卡收入不應全部認定為違法所得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律師簡析
案例二中,被告人林某1將非法激活的1200張手機卡以6萬元的價格進行銷售。6萬元是非法激活的1200張手機卡的對價,與利用非法購買的公民個人信息有對應關係。但是,1200張手機卡的對價包含了手機卡本身的價值,對價包含了成本,因此法院採納了辯護人關於「售卡收入不應全部認定為違法所得的相關辯護意見」的辯護意見。由此可見,獲利不等同於利用非法購買的公民個人信息從事合法經營的經營額。這裁判觀點在案例一中也有體現。
在案例一中,樂尚公司以購買的公民個人信息銷售三九蛋白肽、邦列安產品額達2787170元,經湖北應城誠信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樂尚公司獲利1716976元。法院以1716976元作為定罪量刑的根據。
綜上,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從事合法經營中的「獲利」,首先要判斷「獲利」與「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之間的對應關係,其次要扣除成本才是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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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網專欄作者發表,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網站觀點,未經許可嚴禁轉載,違者必究!首圖來自圖蟲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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