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發布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典型案例:「私人偵探」行為或構成犯罪

2020-12-12 央廣網

央廣網北京12月5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導,日常生活中,我們不時被各種推銷保險、商鋪等的騷擾電話侵擾,不知道在哪個環節,我們的電話號碼、姓名等信息被洩露給了完全不認識的人。

網際網路時代,人們在享受著大數據帶來便捷的同時,個人信息不可避免地被收集、使用。交易、瀏覽、通信過程中,人們留下的痕跡是如何被利用的?洩露、濫用、超範圍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會受到什麼樣的法律制裁?北京三中院法官4日以案釋法。

僱「私人偵探」跟蹤配偶,是很多電視劇中的橋段,但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一起案件告訴大家,依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所謂的「私人偵探」行為很可能構成犯罪。

被告人王某自稱「私人偵探」,受呂女士的委託,通過跟蹤拍照、查詢開房記錄、定位手機等方式,在5個月時間裡,獲取到呂女士丈夫的行蹤軌跡、住宿信息等個人信息。呂女士先後支付酬金共六萬四千元。一審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罰金十萬元,並繼續追繳其六萬四千元違法所得。

北京三中院二審維持原判,強調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也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北京三中院副院長辛尚民分析:「涉案信息過去主要為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住址等傳統靜態信息,現增加了徵信信息、定位信息、行蹤軌跡信息、住宿信息、房屋產權信息等多方面、多維度的動態信息。」

法院調研發現,企業,比如酒店、快遞公司、外賣平臺等,成為信息洩露的重災區,而特定群體信息也容易被犯罪分子盯上。辛尚民說:「單位職員利用職務之便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分子通過惡意軟體等方式侵入企業獲取個人信息現象多發;涉案公民個人信息歸屬主體類型化明顯。」

北京三中院發布的典型案例顯示,北京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為推銷演講培訓課程,僱傭20多人從事電話銷售工作,並通過入職培訓、口口相傳方式授意員工加入以信息資源交流為目的的QQ群,通過交換等方式獲取包括姓名、手機號碼等在內的公民個人信息。這家單位被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罰金五十萬元。主管人員和職工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八個月不等,均被並處罰金刑。

在一起招聘平臺員工售賣個人簡歷信息的案件中,被告人利用公司的漏洞,私自將公司的155673條個人簡歷信息非法出售或提供給他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購買信息者也被追究刑責。

在一起物業員工竊取業主信息案中,4000多條業主信息被被告人賣了4000元,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並處相應罰金。刑一庭庭長王海虹分析:「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規定,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都構成犯罪;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從重處罰。」

不同的信息價錢不一樣,對應的刑罰也有差別。依據我國刑法,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構成犯罪;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構成犯罪;一般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構成犯罪。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我們該如何防範被犯罪侵害?法官李丹建議,不隨意填寫、分享、丟棄個人信息。「快遞單、火車票、飛機票、保險單、銀行卡交易小票等,丟棄前需要移除個人信息;避免在網上或者街頭隨意參加一些需要填寫真實身份、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的抽獎、競猜、促銷送禮品、街頭問卷等活動。儘量避免在朋友圈通過視頻、照片、文字等形式過度暴露自己的真實身份、家庭住處、單位地址、子女情況等信息。」

李丹建議,如果個人證件丟失或者個人信息洩露,要第一時間補辦證件、更換帳號,更改重要的密碼。注意收集證據線索,及時報案,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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