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當事人提起的反訴被告中含有非本訴當事人的,即使該...

2020-12-25 澎湃新聞

最高院案例:當事人提起的反訴被告中含有非本訴當事人的,即使該反訴與本訴具有事實關聯性,法院亦不應予…

2020-05-12 20:1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裁判要旨

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於本訴的當事人的範圍。據此,即使反訴與本訴具有一定事實關聯,但如果反訴被告中含有並非本訴當事人情形的,即反訴並未滿足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全部受理條件,人民法院亦不應當受理該反訴。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9)最高法民終968號

上訴人(一審被告、反訴起訴人):西安正大製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某新,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一審被告、反訴起訴人):正大製藥(安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宏,該公司董事長。

兩上訴人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吳某春,北京市航舵律師事務所律師。

兩上訴人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張某鈺,北京市航舵律師事務所律師。

西安正大製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大公司)、正大製藥(安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大安康公司)因反訴西安佑邦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佑邦公司)、陝西灃康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灃康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陝民初83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正大公司、正大安康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陝民初83號民事裁定,並裁定本案反訴由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2.本案訴訟費由佑邦公司、灃康公司共同承擔。事實和理由:1.正大公司、正大安康公司所提反訴與本訴是基於相同事實、具有密切關聯關係,符合反訴合併審理條件。本案是因佑邦公司與正大公司、正大安康公司就安康正大製藥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引起的糾紛。佑邦公司將安康正大製藥有限公司100%股權轉讓給案外人灃康公司,確認由灃康公司承擔剩餘股權轉讓款2500萬元的支付義務,並負責解決相關爭議。灃康公司實際接管和控制了安康正大製藥有限公司,與佑邦公司、安康正大製藥有限公司有著重要的關聯關係,故正大公司、正大安康公司以佑邦公司、灃康公司為反訴被告與本訴具有牽連關係。且本案不屬於專屬管轄案件範圍。2.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反訴的理由不成立。正大公司、正大安康公司將本訴的案外人灃康公司列為反訴被告,雖沒有法律依據,但不違反法律規定,且與另案裁定情形相符,一審法院應予受理。3.基於訴訟經濟原則,灃康公司作為反訴被告參加訴訟,有利於查明事實,促進糾紛一次性解決。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大公司、正大安康公司的反訴是否正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於本訴的當事人的範圍。本案本訴原告為佑邦公司,本訴被告為正大公司、正大安康公司。本案反訴系正大公司、正大安康公司以佑邦公司、灃康公司為被告提起,鑑於灃康公司並非本訴當事人,正大公司、正大安康公司所提反訴的當事人顯然超出了本訴當事人範圍,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釋規定條件,且經一審法院釋明,正大公司、正大安康公司未變更訴訟請求,故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大公司、正大安康公司的反訴,並無不當。關於正大公司、正大安康公司上訴所稱本訴與反訴具有牽連關係應予合併審理的主張。本院認為,雖本案反訴與本訴具有一定事實關聯,但鑑於灃康公司並非本訴當事人,本案反訴並未滿足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全部受理條件,故正大公司、正大安康公司以反訴與本訴具有牽連關係而認為一審法院應當受理其反訴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另,關於正大公司、正大安康公司所稱的另案裁定問題,因該案與本案所涉情形並不完全相同,故正大公司、正大安康公司據此認為一審法院應當受理其反訴的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

綜上,正大公司、正大安康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劉小飛

審 判 員 楊弘磊

審 判 員 歐海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趙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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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民事審判、法眼觀察

原標題:《最高院案例:當事人提起的反訴被告中含有非本訴當事人的,即使該反訴與本訴具有事實關聯性,法院亦不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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