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全國「兩會」召開在即,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主任肖勝方處獲悉,他準備領銜提交議案,建議修改《民事訴訟法》,增加律師費轉付有關條款,即民事訴訟的敗訴方既承擔自身律師費,還承擔勝訴方律師費。
肖勝方表示,律師費轉付制度旨在通過加大敗訴方訴訟成本來引導當事人理性訴訟、減少審級、選擇調解和解等,達到減少訟累、定分止爭的一種制度設計,是司法改革的配套協同機制,符合高效、節約、科學的司法理念。
調節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槓桿
肖勝方指出,隨著立案登記制推行和矛盾糾紛法治化解決的深入推進,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數量保持高位運行並呈不斷增長的態勢,尤其是民商事訴訟案件已呈現「爆發式」增長。根據《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2013至2017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8896.7萬件,審結、執結8598.4萬件,分別比前五年上升58.6%、55.6%。《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2018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800萬件,審結、執結2516.8萬件,同比分別上升8.8%、10.6%。同時,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等不誠信、非理性訴訟案件量的不斷增大,進一步增加了法官審案負擔,極大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更影響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肖勝方認為,律師費在理論上被普遍認為是受害者財產利益的損失,是訴訟成本的重要組成。讓違約、侵權行為的敗訴方承擔對方的律師費用,就是增加違約、侵權行為的違法成本,降低受害者保護合法權益的維權成本。這就促使當事人在訴前需考量再三,理性選擇訴訟,從而從源頭上減少法院案件數量。
肖勝方認為,律師費轉付制度還具有調節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槓桿作用,遏制了大量非誠信訴訟行為不當的進入。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法發〔2016〕21號)《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規定,當事人存在虛假訴訟、惡意訴訟、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可確認敗訴方承擔對方合理的律師費用。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關於正確裁判律師費用推進誠信理性訴訟的若干規定》專門的有關律師費裁判司法文件,其核心要義就是將惡意訴訟,虛假答辯、拖延訴訟等行為與律師費承擔掛鈎,以此增加訴訟當事人訴訟成本。
有益探索與修法建議
肖勝方指出,我國已開展律師費用轉付的有益探索,反映出律師費轉付制度的現實需求。例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等相關司法解釋,作為實體法依據將部分領域的律師費視為勝訴方合理開支而列入訴訟請求的追償範圍,如合同糾紛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著作權、商標權糾紛等智慧財產權類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為制止侵權行為,委託律師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在民商事仲裁領域,律師費轉付規則更是被仲裁機構的仲裁規普遍直接確認,如《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仲裁庭有權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保全費、差旅費、公證費等。仲裁庭在確定上述費用時,應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複雜程度、當事人或代理人的實際工作量以及案件的爭議金額等有關因素」等。
肖勝方還指出,英國是適用律師費轉移支付制度的典型代表,其在《民事訴訟規則》《民事訴訟指引》中明確規定法定範圍內的律師費屬於訴訟費用,一般原則是應當裁決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的訴訟費用,法院對於訴訟費用金額及支付時間具有自由裁量權。又如美國諸多聯邦立法和州立法亦確立律師費轉移支付制度,其適用範圍主要包括公民權訴訟、消費者保護、勞動訴訟及環保保護訴訟等領域。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也通過建立律師費轉付制度促使當事人積極預判訴訟風險及後果,使其更傾向通過和解手段化解糾紛,為實現低上訴率和低三審終審率提供了制度智慧。
據此肖勝方建議,修改《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建立律師費轉付制度。當事人因委託律師作為民事案件訴訟代理人所支出的合理律師費,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敗訴一方承擔,但是涉及人身關係的民事案件除外。人民法院應綜合考慮當事人的訴訟行為是否誠信、過錯程度、案件難易程度、代理律師工作量等有關因素,綜合裁量律師費用全部或部分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同時明確,訴訟各方委託律師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
肖勝方還建議律師費轉付制度應堅持不告不理原則、有限適用原則、公平原則、法院幹預原則、不轉付例外原則,建議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方式對該制度的適用條件、範圍、評定標準等問題作出細化規定,從而保障該項制度能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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