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錫剛律師代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全獲判決支持(含律師費)!

2021-01-12 百家號

史錫剛律師代理出借人張某某起訴借款人王某民間借貸糾紛案,成功全獲判決支持(包括全部律師費)!

【案件詳情】

王X因其經營的武侯區XXX鞋業經營部資金周轉需要,向張XX借款,雙方於2017年9月12日籤訂《借款協議》,約定借款金額為人民幣50000元,借款期限為30日,從2017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因借款期限短,雙方對利息未作約定。協議另約定,王X未按約定時間還款,則以未還款金額為基數,按每天3%的標準向張XX支付違約金;無論何種情況下,張XX為實現債權所產生的全部費用均由王X承擔(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不超過政府指導價上限的律師費、調查費、差旅費、公證費、評估費等全部費用)。協議籤訂後,張XX於2017年9月12日向協議指定的王X帳戶完成轉款50000元。王X收款後至借款到期,卻未能歸還借款,雙方經友好協商後重新籤訂《借款合同》,將借款期限延期30日,至2017年11月12日止,雙方仍未對利息作約定,但同樣約定了,王X如未按合同規定歸還借款,王X應當承擔違約金以及因訴訟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等費用。

截至2018年12月1日張XX收到王X最後一次還款,王X總計還款僅8500.88元,尚欠張XX41499.12元至今沒有歸還。張XX之後多次催收王X還款,卻至今無果。

張XX為追回借給王X的借款,讓其配偶蔣X特意找到了史錫剛律師,將本案特別委託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史錫剛律師進行代理,向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王X向原告張XX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41499.12元;

二、判令被告王X向原告張XX支付逾期還款的違約金16703.79元【以41499.12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5.4%計算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暫計算至2020年8月27日為人民幣16703.79元(41499.12×15.4%÷365×954)】;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師費人民幣XXXXX元;以上一~三項合計:XXXXX元。

四、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王X承擔。

【代理結果】

史錫剛律師接手本案後,和張XX充分溝通了案件情況。另外,史錫剛律師指導張XX全面收集了我方起訴須提交的證據材料。鑑於張XX戶籍地為四川樂山市市中區,王X戶籍地是重慶市銅梁區,均不在成都,但蔣X的戶籍地在成都市錦江區,考慮張XX和蔣X系夫妻關係,史錫剛律師靈機一動,詢問了蔣X是否能夠到所在社區開具「張XX經常居住於成都市錦江區的證明」,蔣X爽快明確地答覆說「可以」。在蔣X將開具好的「張XX經常居住於成都市錦江區的證明」交給史錫剛律師,史錫剛律師經研判確定了該案件可以就近向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之後,該案經史錫剛律師謹慎勤勉盡職代理,在王X未到庭參加訴訟的情況下,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缺席審理,判決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訴訟請求。

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X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XX返還借款本金41499.12元,並支付違約金,計算方式:以41499.12元為基數,從2018年12月1日至借款本金實際付清之日,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2020年11月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

二、被告王X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XX支付律師費XXXXX元。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753元,由被告王X負擔。

本案判決生效後,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後,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採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點評】

本案為一起標的額不大的民間借貸糾紛案,基於當事人的委託誠意,史錫剛律師接手此案,並成功代理,獲法院判決支持了全部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實現維權的律師費、訴訟費。當事人張XX及其配偶蔣X對史錫剛律師的代理工作非常滿意。

本案代理過程中,史錫剛律師找準了案件管轄權,通過告知當事人開具「原告張XX經常居住地證明」後,史錫剛律師順利將本案確定在了就近的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進行立案審判。

在此,史錫剛律師提示您「自然人之間民間借貸糾紛法院管轄權如何確定?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指爭議的合同義務是以給付貨幣為內容,最為典型的合同義務為給付貨幣的是借款合同。如果貸款方起訴借款方要求還本付息,爭議標的則為借款方負有的向貸款方歸還本金和利息的義務,接收貨幣的一方,就是貸款方,此時貸款方可以其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向該地法院提起訴訟。借款合同中,貸款方需劃出借款或借款方需歸還借款,雙方都有可能成為接收貨幣的一方,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有可能成為接收貨幣的一方,也都有可能成為合同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

如果借款方在借款合同籤訂後,貸款方違約未交付借款,借款人起訴要求貸款人發放借款的,爭議標的就是貸款方負有的向借款方發放借款的義務,接收貨幣的一方就是借款方,此時借款方可以以其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向該地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借款方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

自然人之間借款糾紛,一般都是借款人怠於履行還款義務而貸款人提起訴訟。此時可以由貸款人(即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借款人(即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另外,本案還有兩個亮點:

第一個亮點是,本案判決依據最高院新民間借貸規定對逾期利息的規定進行判決,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2020年11月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

第二個亮點是,本案判決書最後一段「本案判決生效後,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後,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採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根據成都中院的最新規定來撰寫的。

該段寫進判決書的背景來由,史錫剛律師為您作如下介紹:

2018年7月,成都中院印發《關於隨案送達<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風險告知書>的通知》,要求在向民商事案件各方當事人送達裁判文書、調解書時,一併送達《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風險告知書》。經過兩年多的探索實踐,近日,成都中院再次推行裁判文書改革。

自11月1日起,成都法院民商事案件具有履行義務內容的一審判決書、調解書,二審判決書、調解書中將在相關裁判文書末、審判組織署名前增加督促自動履行提示內容,對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後果予以警示。確保具有執行內容的裁判文書在送達當事人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不履行生效文書的後果,督促當事人自動履行。

在相關裁判文書尾部增加督促自動履行提示<一>全市兩級法院相關裁判文書尾部,落款前增加:「本案判決/ 調解書生效後,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後,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採取 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裁判文書送達當事人同時告知當事人不履行生效文書的後果,督促當事人自動履行。

實施時間<二>2020 年 11 月 1 日起,全市法院發出的相關文書應當後附督促履行提示內容。

適用範圍 <三>

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具有履行義務內容的一審判決書、調解書,二審判決書、調解書,均應後附督促履行提示內容。

附:《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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