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7日,廣西柳州市民李某某從計程車下車時,不聽司機勸阻,開車門導致電動車騎手李某某倒地,致其顱腦受傷,80多天後不幸去世。據了解,坐在副駕駛座的李某某今年75歲,在她車門打開的瞬間,與後面駛過的一輛電動車發生了碰撞。
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顯示,當事人李某某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是造成事故主要原因,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較大;死者駕駛非機動車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較小;計程車駕駛員,未能有效制止乘客的違法行為,也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較小。
這是一起典型的開門殺案例,11月27日,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進行一審宣判。法院認為,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實某計程車公司對本次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亦未能證明該計程車存在應承擔此次交通事故責任的其他法定情形,故原告主張某計程車公司承擔該案賠償責任的請求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處涉事計程車承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103.2萬多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此外,原告已預交的案件受理費14342元,由原告負擔381元,被告乘客李某某負擔12216元,計程車司機李某某負擔1745元。
此外當地交警表示,由於乘客李某某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在對死者進行死因鑑定後,可能會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素材來源:廣西新聞頻道 編輯:祝聞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