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11月04日 13:25:34 中財網 |
原標題:中歐康裕混合A : 中歐康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歐康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本基金經2017年1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
會」)下發的《關於準予中歐康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批覆》(證監許可
[2017]98號文)準予募集註冊。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7年3月15日起生效。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
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
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中國證監會不對
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認購(或申購)本基金前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
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
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投資人應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
限、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判斷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並通過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託的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購買基金。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資,降低投資單一
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基金投資不同於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夠提供固定收益預
期的金融工具,投資人購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金投資所產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擔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及預期風險水平高於債券型基金和貨幣市
場基金,但低於股票型基金,屬於中等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水平的投資品種。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存託憑證,存託憑證是由存託人籤發、以境外證券為
基礎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存託憑證持有人實際享有的權益
與境外基礎證券持有人的權益雖然基本相當,但並不能等同於直接持有境外基礎
證券。投資於存託憑證可能會面臨由於境內外市場上市交易規則、上市公司治理
結構、股東權利等差異帶來的相關成本和投資風險。在交易和持有存託憑證過程
中需要承擔的義務及可能受到的限制,應當關注證券交易普遍具有的宏觀經濟風
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
投資人購買本基金並不等於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
投資人在獲得基金投資收益的同時,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可能包
括:證券市場整體環境引發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大量
贖回或暴跌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投資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操作風險以
及本基金特有風險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但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
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注意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作出投資決策後,基
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說明書涉及參與存託憑證投資相關內容,包括明確投資
範圍包含存託憑 證、增加存託憑證的投資策略、投資比例限制、估值方法等,
並增加投資存託憑證的風險揭示。有關財務數據和淨值表現截止日為2018年12
月31日(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目 錄
第一部分 緒言 ...............................................................................................................................5
第二部分 釋義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24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業績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財產 .............................................................................................................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6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7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合併、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8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85
第二十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86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8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8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90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91
附件一 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92
附件二 基金託管協議內容摘要 ...............................................................................................108
第一部分 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
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
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管理規定》」)等有關
法律法規及《中歐康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中歐康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或
「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
事項,投資人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
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做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
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歐康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中歐康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中歐康裕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中歐康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
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中歐康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
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並經2015年4 月24日第十
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修改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布、同年6月1日實
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流動性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
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
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5、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
會
16、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7、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8、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19、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
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0、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
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1、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22、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3、銷售機構:指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
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4、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5、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中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6、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7、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基金份額
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3個月
31、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6、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7、《業務規則》:指《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
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38、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39、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0、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1、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資產中計提的,用於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42、基金份額類別:指本基金根據認購/申購費用、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
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各基金份額類別分別設置代碼,分別計算和
公告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43、A類基金份額: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收取前端認購、申購費用,但不
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A類基金份額
44、C類基金份額: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而是從本
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C類基金份額
45、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6、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7、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申購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申購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8、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9、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50、元:指人民幣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
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2、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3、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4、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5、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
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
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
網站)等媒介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觀事件
58、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中歐康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說明書關於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編制、披露及更新等內容,
將不晚於2020年9月1日起執行)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1、名稱: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陸家嘴環路333號5層
3、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陸家嘴環路333號東方匯經大
廈5層;上海市虹口區公平路18號8棟-嘉昱大廈7層
4、法定代表人:竇玉明
5、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6、設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7、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8、批准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2006]102號
9、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10、電話:021-68609600
11、傳真:021-33830351
12、聯繫人:袁維
13、客戶服務熱線: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長途話費)
14、註冊資本:22000萬元人民幣
15、股權結構:
序號
股東名稱
出資額
(人民幣萬元)
出資比例
1
Unione di Banche Italiane S.p.A.
5,500
25.0000%
2
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400
20.0000%
3
北京百駿投資有限公司
4,400
20.0000%
4
上海睦億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4,400
20.0000%
5
竇玉明
1,100
5.00000%
6
萬盛基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726
3.3000%
7
周玉雄
328.35
1.4925%
8
盧純青
163.8340
0.7447%
9
於潔
163.8340
0.7447%
10
趙國英
163.8340
0.7447%
11
方伊
117.0180
0.5319%
12
關子陽
117.0180
0.5319%
13
卞璽雲
92.4660
0.4203%
14
魏博
87.7580
0.3989%
15
鄭蘇丹
87.7580
0.3989%
16
曲徑
87.7580
0.3989%
17
黎憶海
64.3720
0.2926%
合計
22,000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
竇玉明先生,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本科、碩士,美國杜蘭大學MBA,中國
籍。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上海盛立基金會理事會理事,國壽投資控股
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職於君安證券有限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監、總經理助理、副
總經理兼基金經理,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Marco D』Este 先生,義大利籍。現任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歷
任布雷西亞農業信貸銀行(CAB)國際部總監,曾在義大利信貸銀行(Credito
Italiano,現名:聯合信貸銀行Unicredit)聖雷莫分行、米蘭分行、倫敦分行、
紐約分行、東京分行(財務部負責人)及米蘭總部工作。
朱鵬舉先生,中國籍。現任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國都景瑞投資有限
公司副總經理。曾任職於聯想集團有限公司、
中關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都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高級經理、副總經理、投行業務董事及內核小組副組
長。
劉建平先生,北京大學法學學士、法學碩士,美國亞利桑那州立大學凱瑞商
學院工商管理博士,中國籍。現任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歷任北
京大學教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基金監管部副處長,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長。
David Youngson先生,英國籍。現任IFM(亞洲)有限公司創辦者及合伙人、
The Red Flag Group非執行董事,英國公認會計師特許公會-資深會員及香港會
計師公會會員,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歷任安永(中國香港特別行政
區及英國伯明罕,倫敦)審計經理、副總監,賽貝斯股份有限公司亞洲區域財務
總監。
郭靂先生,中國籍。現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法學博士、應用經濟學博士後,德國洪堡學者,
中國銀行法
學研究會副會長。歷任北京大學法學院講師、副教授,美國康奈爾大學法學院客
座教授等,畢業於北京大學、美國南美以美大學、哈佛大學法學院。
戴國強先生,中國籍。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專業碩士,復旦大學經濟學院世界
經濟專業博士。現任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獨
立董事、榮威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國綠地博大綠澤集團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交銀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歷任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院常務副
院長、院長、黨委書記,上海財經大學MBA學院院長兼書記,上海財經大學商學
院書記兼副院長。
2.基金管理人監事會成員
唐步先生,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中歐盛世資產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籍。歷任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副總經理,上海證券
交易所會員部總監、監察部總監,大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國都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廖海先生,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
籍。武漢大學法學博士、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博士後。歷任深圳市深華工貿總公
司法律顧問,廣東鈞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美國紐約州Schulte Roth & Zabel
LLP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市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陸正芳女士,監事,現任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總監,中國籍,上海財
經大學證券期貨系學士。歷任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路營業部經紀人。
李琛女士,監事,現任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財規劃總監,中國籍,同濟
大學計算機應用專業學士。歷任大連證券上海番禺路營業部系統管理員,大通證
券上海番禺路營業部客戶服務部主管。
3.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
竇玉明先生,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籍。簡歷同上。
劉建平先生,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中國籍。簡歷同上。
顧偉先生,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資副總經理,兼任中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策略組負責人,中國籍。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碩士,18年以上證券及基
金從業經驗。歷任平安集團投資管理中心債券部研究員、研究主管,平安資產管
理有限責任公司固定收益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
盧純青女士,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資副總經理,兼任中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總監、策略組負責人,中國籍。加拿大聖瑪麗大學金融學碩士,14
年以上基金從業經驗。歷任北京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責任公司研究員,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行業主管、研究總監助理、
研究副總監。
許欣先生,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場副總經理,中國籍。中國人民大
學金融學碩士,18年以上基金從業經驗。歷任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銷售經理,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機構理財部總監,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
經理助理。
卞璽雲女士,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中國籍。中國人民大學註冊會
計師專業學士,11年以上證券及基金從業經驗。歷任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助理
審計經理,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管理部副總監,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風
控總監。
4.本基金基金經理
(1)現任基金經理
姓名
黃華
性別
男
國籍
中國
畢業院校及專業
上海財經大學產業經
濟學專業
其他公司歷任
平安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組合經理(2008.08-2012.06),
中國平安集團投資管理中心資產負債部組合經理
(2012.09-2014.07),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組合
投資管理團隊負責人(2014.07-2016.11)
本公司歷任
基金經理助理
本公司現任
策略組負責人、基金經理
本基金經理所
管理基金具體
情況
產品名稱
起任日期
離任日期
1
中歐弘濤一年定
期開放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
2017年09月08日
2018年09月28日
2
中歐瑾泰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
2017年08月17日
3
中歐康裕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2017年04月05日
4
中歐駿益貨幣市
場基金
2017年06月27日
2018年09月05日
5
中歐駿泰貨幣市
場基金
2017年03月24日
2018年09月28日
6
中歐弘安一年定
期開放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
2017年04月19日
2018年06月14日
7
中歐雙利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
2017年04月05日
8
中歐滾錢寶發起
式貨幣市場基金
2017年03月24日
2019年03月15日
9
中歐貨幣市場基
金
2017年03月24日
2018年09月28日
10
中歐短債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
2017年10月10日
2019年01月09日
11
中歐
可轉債債券
2017年11月10日
2019年01月09日
型證券投資基金
12
中歐聚信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
2018年02月13日
2018年11月02日
13
中歐安財定期開
放債券型發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
2018年05月15日
14
中歐聚瑞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
2018年08月02日
15
中歐達安一年定
期開放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
2018年12月25日
16
中歐睿達定期開
放混合型發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
2018年12月25日
17
中歐睿尚定期開
放混合型發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
2018年12月25日
18
中歐鼎利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
2018年12月25日
19
中歐睿誠定期開
放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
2018年12月25日
20
中歐睿泓定期開
放靈活配置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8年12月25日
21
中歐琪和靈活配
置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
2019年01月16日
22
中歐睿選定期開
放靈活配置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9年01月16日
姓名
蔣雯文
性別
女
國籍
中國
畢業院校及專業
香港中文大學財務
學專業
其他公司歷任
新際香港有限公司銷售交易員(2009.06-2011.07),平安資
產管理有限責任
公司債券交易員(2013.09-2016.05),前海
開源基金投資經理助理(2016.09-2016.10)
本公司歷任
交易員、基金經理助理
本公司現任
基金經理
本基金經理所
管理基金具體
情況
產品名稱
起任日期
離任日期
1
中歐瑾泰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
2018年01月30日
2
中歐雙利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
2018年01月30日
3
中歐駿泰貨幣市
場基金
2018年01月30日
4
中歐康裕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2018年01月30日
5
中歐
可轉債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8年01月30日
2019年02月19日
6
中歐滾錢寶發起
式貨幣市場基金
2018年01月30日
2019年02月19日
7
中歐駿益貨幣市
場基金
2018年01月30日
2018年09月05日
8
中歐貨幣市場基
金
2018年01月30日
9
中歐短債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
2018年01月30日
2019年02月19日
10
中歐弘濤一年定
期開放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
2018年01月30日
2019年02月19日
11
中歐弘安一年定
期開放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
2018年01月30日
2019年02月19日
12
中歐聚信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
2018年02月13日
2018年11月02日
13
中歐安財定期開
放債券型發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
2018年05月29日
14
中歐睿達定期開
放混合型發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
2018年07月12日
15
中歐睿泓定期開
放靈活配置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8年07月12日
16
中歐睿尚定期開
放混合型發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
2018年07月12日
17
中歐鼎利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
2018年09月21日
18
中歐睿誠定期開
放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
2018年09月21日
19
中歐達安一年定
期開放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
2018年09月21日
20
中歐強裕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
2018年09月21日
2018年11月02日
21
中歐琪和靈活配
置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
2019年01月16日
22
中歐睿選定期開
放靈活配置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9年01月16日
23
中歐信用增利債
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LOF)
2019年02月11日
(2)歷任基金經理
基金經理
起任日期
離任日期
張躍鵬
2017年03月15日
2018年06月01日
5.基金管理人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進行基金投資管理的最高投資決策機構,由總經理劉
建平,副總經理兼策略組負責人顧偉,副總經理兼研究總監、策略組負責人盧純
青,策略組負責人周蔚文、陸文俊、周玉雄、刁羽、黃華、陳嵐、趙國英、曲徑、
曹名長、王培、王健,信用評估部總監張明,風險管理部總監孫自剛組成,中央
交易室總監陸正芳組成。其中總經理劉建平任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
6.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12、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並承諾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
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風
險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合同,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
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基金合同行為的發生。
4、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
5、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其他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行為。
6、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
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不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
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
交易活動;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
各級人員,並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
護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
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
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2、內部控制的體系結構
公司的內部控制體系結構是一個分工明確、相互牽制的組織結構,各個業務
部門負責本部門的風險評估和監控,監察稽核部負責監察公司的風險管理措施的
執行。具體而言,包括如下組成部分:
(1)董事會:負責制定公司的內部控制政策,對內部控制負完全的和最終
的責任。
(2)監事會:對公司的經營情況進行檢查,並對董事會和管理層履行職責
的情況進行監督。
(3)督察長:獨立行使督察權利,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就內部控制制度和
執行情況獨立地履行檢查、評價、報告、建議職能;向董事會和中國證監會進行
定期、不定期報告。
(4)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指導基金財產的運作,對基金投資的所有重大
問題進行決策。
(5)風險控制委員會:協助確立公司風險控制的原則、目標和策略,並就
風險控制重要事項進行討論和決策。
(6)監察稽核部:獨立於其他部門和業務活動,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
況進行全面及專項的檢查和反饋,使公司在良好的內部控制環境中實現業務目標。
(7)業務部門:具體執行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確保各項業務活
動合法、合規進行。
3、內部控制的措施
(1)部門及崗位設置體現了職責明確、相互制約原則。
各部門及崗位均設立明確的授權分工及工作職責,並編制詳細的崗位說明書
和業務流程;建立重要憑據傳遞及信息溝通制度,實現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
的監督制衡。
(2)嚴格授權控制。
授權控制貫穿於公司經營活動的始終。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權標準和流程,
確保授權制度的貫徹執行。重大業務的授權應採取書面形式,明確授權內容和實
效,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應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
(3)實行恰當的崗位分離。
建立科學的崗位分離制度,各業務部門在適當授權的基礎上實行恰當的崗位
分離。重要業務和崗位進行物理隔離,投資與交易、交易與清算、基金會計與公
司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有人員重疊。
(4)建立完善的資產分離制度。
建立完善的資產分離制度,基金資產與公司資產、不同基金的資產和其他委
託資產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5)建立嚴密有效的風險管理系統。
風險管理系統包括兩方面:一是公司主要業務的風險評估和檢測辦法、重要
部門風險指標考核體系以及業務人員道德風險防範體系等;二是公司靈活有效的
應急、應變措施和危機處理機制。通過嚴密有效的風險管理系統,對公司內外部
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分析,及時防範和化解風險。
(6)建立完整的信息資料保全系統。
真實、全面、及時、準確地記載每一筆業務,及時準確地進行會計核算和業
務記錄,完整妥善地保管好會計、統計和各項業務資料檔案,確保原始記錄、合
同契約、各種信息資料數據真實完整。
4、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書
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內部控制系統、維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執行內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董事會承擔最終責任;本基金管理人特
別聲明以上關於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的披露真實、準確,並承諾根據市場的
變化和基金管理人的發展不斷完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一)基本情況
名稱: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中國銀行」)
住所及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首次註冊登記日期:1983年10月31日
註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叄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陳四清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 號
託管部門信息披露聯繫人:王永民
傳真:(010)66594942
中國銀行客服電話:95566
(二)基金託管部門及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銀行託管業務部設立於1998年,現有員工110餘人,大部分員工具有
豐富的銀行、證券、基金、信託從業經驗,且具有海外工作、學習或培訓經歷,60%以上的員工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高級職稱。為給客戶提供專業化的託管服務,
中國銀行已在境內、外分行開展託管業務。
作為國內首批開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的商業銀行,
中國銀行擁有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一對多、一對一)、社保基金、保險資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類機構、券商資產管理計劃、信託計劃、企業年金、銀行理財產品、股權
基金、私募基金、資金託管等門類齊全、產品豐富的託管業務體系。在國內,中
國銀行首家開展績效評估、風險分析等增值服務,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託管
增值服務,是國內領先的大型中資託管銀行。
(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情況
截至2018年12月31日,
中國銀行已託管700隻證券投資基金,其中境內
基金662隻,QDII基金38隻,覆蓋了股票型、債券型、混合型、貨幣型、指數
型、FOF等多種類型的基金,滿足了不同客戶多元化的投資理財需求,基金託管
規模位居同業前列。
(四)託管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銀行託管業務部風險管理與控制工作是
中國銀行全面風險控制工作的
組成部分,秉承
中國銀行風險控制理念,堅持「規範運作、穩健經營」的原則。
中國銀行託管業務部風險控制工作貫穿業務各環節,通過風險識別與評估、風險
控制措施設定及制度建設、內外部檢查及審計等措施強化託管業務全員、全面、
全程的風險管控。
2007年起,
中國銀行連續聘請外部會計會計師事務所開展託管業務內部控制
審閱工作。先後獲得基於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
國際主流內控審閱準則的無保留意見的審閱報告。2017年,
中國銀行繼續獲得
了基於「ISAE3402」和「SSAE16」雙準則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中國銀行託管業
務內控制度完善,內控措施嚴密,能夠有效保證託管資產的安全。
(五)託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
辦法》的相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及時通知基金管理
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基金託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
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
金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
告。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一)本基金A類份額的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A類)
名稱: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陸家嘴環路333號5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公平路18號8棟-嘉昱大廈7層
法定代表人:竇玉明
聯繫人:袁維
電話:021-68609602
傳真:021-68609601
客服熱線: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長途話費)
網址:www.zofund.com
2.代銷機構(A類)
1)名稱: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亞市迎賓路360-1號三亞陽光金融廣場16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外大街乙12號院1號昆泰國際大廈12層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熱線: 95510
網址: http://fund.sinosig.com
2)名稱:
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3號國華投資大廈9層10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3號國華投資大廈9層10層
法定代表人:王少華
客服熱線:400-818-8118
網址:www.guodu.com
3)名稱:
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內大街188號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熱線:400-888-8108
網址:www.csc108.com
4)名稱: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縣長興鎮潘園公路1800號2號樓6153室(上海泰和經濟
發展區)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488號太平金融大廈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電話:400-820-5369
網址:www.jiyufund.com.cn
5)名稱: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1333號14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1333號14樓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戶熱線:400-821-9031
網址:www.lufunds.com
6)名稱: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中山路88號
辦公地址: 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中山路88號
法定代表人:陳佔維
客服熱線:4006640099
網址:www.bankofdl.com
7)名稱:南京蘇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1-5號
辦公地址: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1-5號
法定代表人:王鋒
客服熱線: 95177
網址:www.snjijin.com
(二)本基金C類份額的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C類)
名稱: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陸家嘴環路333號5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公平路18號8棟-嘉昱大廈7層
法定代表人:竇玉明
聯繫人:袁維
電話:021-68609602
傳真:021-68609601
客服熱線: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長途話費)
網址:www.zofund.com
2.代銷機構(C類)
1)名稱: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亞市迎賓路360-1號三亞陽光金融廣場16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外大街乙12號院1號昆泰國際大廈12層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熱線: 95510
網址: http://fund.sinosig.com
2)名稱:
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3號國華投資大廈9層10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3號國華投資大廈9層10層
法定代表人:王少華
客服熱線:400-818-8118
網址:www.guodu.com
3)名稱:
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內大街188號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熱線:400-888-8108
網址:www.csc108.com
4)名稱: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縣長興鎮潘園公路1800號2號樓6153室(上海泰和經濟
發展區)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488號太平金融大廈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電話:400-820-5369
網址:www.jiyufund.com.cn
5)名稱: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1333號14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1333號14樓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戶熱線:400-821-9031
網址:www.lufunds.com
6)名稱: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中山路88號
辦公地址: 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中山路88號
法定代表人:陳佔維
客服熱線:4006640099
網址:www.bankofdl.com
7)名稱:南京蘇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1-5號
辦公地址: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1-5號
法定代表人:王鋒
客服熱線: 95177
網址:www.sn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變化、增加或者減少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
站公示。銷售機構可以根據情況變化、增加或者減少其銷售城市、網點,並在基
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各銷售機構提供的基金銷售服務可能有所差異,具體請諮詢
各銷售機構。
二、登記機構
名稱: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陸家嘴環路333號5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公平路18號8棟-嘉昱大廈7層
法定代表人:竇玉明
總經理:劉建平
成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電話:021-68609600
傳真:021-68609601
聯繫人:楊毅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俞衛鋒
經辦律師:黎明、陸奇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聯繫人:陸奇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01-1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01-12室
執行事務合伙人:毛鞍寧
電話:010-58153000
傳真:010-85188298
聯繫人:徐豔
經辦會計師:徐豔、印豔萍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2017年1月11日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7]98
號文準予募集。募集期為自2017年3月7日至2017年3月10日止,經普華永
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驗資,按照每份基金份額面值人民幣1.00
元計算,募集期共募集750,002,208.89(含利息)份基金份額,有效認購戶數
為223戶。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於2017年3月15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 2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
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 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
續6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約定進行
基金財產清算並終止,而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三、基金份額的類別
本基金根據認購/申購費用、銷售服務費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
為不同的類別。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但不從本類別基金資
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A類基金份額;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不收取認購/
申購費用,而是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C類基金份額。本
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由於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公式為:計算日某
類基金份額淨值=該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淨值/該計算日發售在外的
該類別基金份額總數。投資者可自行選擇認購/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 本基金
份額類別的具體設置、費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確定,並在招募說明書中列明。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且對已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
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額類別、調整現有基金份
額類別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
售等,調整實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時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針對某類份額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
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人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
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
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
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該類基金
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本基金自2017年6月14日起開放日常申購、贖回和轉換業務。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該類基金份
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
順序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
購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投資人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
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
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後(包括該日)及時
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
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
請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其他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每個帳戶單筆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0元。各銷售
機構對本基金最低申購金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
為準。
直銷機構每個帳戶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0,000元,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
為單筆10,000元。其他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的投資者欲轉入直銷機構進行交易
須受直銷機構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投資者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為基金份額時,
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交易系統辦理基金申購業務的不
受直銷機構單筆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具體規定請至基金管理人網站查詢。基金
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本基金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和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
投資者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者的累計持有份額不設上限限制,本招募說
明書另有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每次對本基金的贖回申請不得低於1
份基金份額。若某筆份額減少類業務導致單個基金帳戶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1
份的,登記機構有權對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做全部贖回處理(份額
減少類業務指贖回、轉換轉出、非交易過戶等業務,具體種類以相關業務規則為
準)。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等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小數點後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
計算,並並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
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
額淨值。
2、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淨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有效份額
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由此產生的
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投資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1)申購費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投資人申購時收取申購費,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
費。申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各項
費用。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資人實施差別的申購費率。
養老金客戶包括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
運營收益形成的補充養老基金等,具體包括:
1)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2)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
3)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
4)企業年金理事會委託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
5)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
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說明書更新時或發布臨時公告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範圍,並按規定向中國證
監會備案。非養老金客戶指除養老金客戶外的其他投資者。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申購費
率見下表:
申購金額(M)
申購費率
M<100萬元
0.30%
100萬元≤M<500萬元
0.18%
M≥500萬元
每筆1,000元
其他投資者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見下表:
申購金額(M)
申購費率
M<100萬元
1.00%
100萬元≤M<500萬元
0.60%
M≥500萬元
每筆1,000元
(2)申購份額的計算
1)若投資者選擇申購A類基金份額,則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當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當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申購份數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申購當日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例:某投資人(非養老金客戶)投資100,000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
其對應的申購費率為1.00%,假設申購當日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為1.0000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100,000/(1+1.00%)=99,009.90元
申購費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購份額=99,009.90/1.0000=99,009.90份
即:投資人(非養老金客戶)投資100,000元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假
設申購當日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為1.0000元,則其可得到本基
金A類基金份額99,009.90份。
2)若投資者選擇申購C類基金份額,則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當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例:某投資人投資100,000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本基
金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為1.0000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100,000/1.0000=100,000.00份
即:投資人投資100,000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為1.0000元,則其可得到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
100,000.00份。
3、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淨值並扣
除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數點後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1)贖回費用
1)對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見下表:
持有期限(N)
贖回費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365日
0.50%
365日≤N<730日
0.25%
N≥730日
0
(註:贖回份額持有時間的計算,以該份額在登記機構的登記日開始計算。)
2)對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見下表:
持有期限(N)
贖回費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N≥30日
0
(註:贖回份額持有時間的計算,以該份額在登記機構的登記日開始計算)
(2)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贖回當日該類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金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贖回金額-贖回費用
例:某投資人贖回本基金10,000份A類基金份額,持有期限為5個月,對
應的贖回費率為0.50%,假設贖回當日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是
1.0500元,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00×1.0500=10,500.00元
贖回費用=10,500.00×0.50%=52.50元
淨贖回金額=10,500.00-52.50=10,447.50元
即:某投資人贖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持有期限為5個
月,假設贖回當日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是1.0500元,則其可得
到的淨贖回金額為10,447.50元。
4、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C類基金份額
不收取申購費用。
5、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
回基金份額時收取。
對於A類基金份額持有人,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贖回費全額
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長於30日(含)但少於3個月的投資人,將不低
於贖回費總額的75%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長於3個月(含)但少於6個
月的投資人,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50%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長於6個
月(含)的投資人,應當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25%計入基金財產,未歸入基金
財產的部分用於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註:1個月以30日計算)
對於C類基金份額持有人,收取的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
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
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
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
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並進行公告。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
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
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
金資產淨值。
4、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
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8、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單一投
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9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
申購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
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
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
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
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
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措施。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
金資產淨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
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
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
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並公告。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
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
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
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
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
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
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
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若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一工
作日基金總份額30%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該比例的
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剩餘贖回申請與其他帳戶贖回
申請按前述條款處理。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
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
法,並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
回公告,並公布最近1個工作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
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三、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五、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十六、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
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投資組合風險的前提下,通過積極主動的資產配置,力爭實現基
金資產持續穩定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主要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存託憑證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發行上市
的股票)、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券
(含分離交易
可轉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含超短期融資券)、
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現金以
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
規定)。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資於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
而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本基金股票投資比例不得高於基金資產的3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
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
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合計不低於基
金資產淨值的5%。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
規定執行。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1、大類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運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大類資產配置,強調通過
自上而下的宏觀分析與自下而上的市場趨勢分析有機結合進行前瞻性的決策。綜
合考慮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市場發展趨勢、風險控制要求等因素,制定本基金資
產的大類資產配置比例。
2、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堅持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投資理念,在以整個宏觀策略為前
提下,把握結構性調整機會,將行業分析與個股精選相結合,尋找出表現優異的
子行業和優質個股。
(1)行業分析
在綜合考慮行業的周期、競爭格局、技術進步、政府政策、社會習慣的改變
等因素後,精選出行業地位高、行業的發展空間大的子行業。
(2)個股選擇
本基金在選擇個股時關注如下幾個方面:
1)基本面
.主營業務競爭力強,包括技術、品牌、政策或者規模等方面
.盈利能力強,不僅有短期的業績與盈利支撐,盈利的穩定性、持續性好,
具有長期的投資空間
.良好的治理結構
.管理層能力強
.商業模式優越
2)估值水平
本基金除了關注個股的基本面之外,還要考查個股業績的增長性和估值的匹
配程度,如果估值比較合理或者低估就會選擇買入並堅持持有,相反如果估值已
透支了未來幾年的增長,即業績增長的速度與股價和市盈率不相匹配,那麼就會
相應減持這種股票。
3)對於存託憑證的投資,本基金將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通過定性分
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式,精選優質上市公司;並最大限度避免由於存託憑證
在交易規則、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等方面的差異而或有的負面影響。
3、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採取久期偏離、期限結構配置、類屬配置、個券選擇等積極的投資
策略,構建債券投資組合。
(1)久期偏離
本基金通過對宏觀經濟走勢、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市場結構變化等方面的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預測利率的變化趨勢,從而採取久期偏離策略,根據對利
率水平的預期調整組合久期。
(2)期限結構配置
本基金將根據對利率走勢、收益率曲線的變化情況的判斷,適時採用啞鈴型
或梯型或子彈型投資策略,在長期、中期和短期債券間進行配置,以便最大限度
的避免投資組合收益受債券利率變動的負面影響。
(3)類屬配置
類屬配置指債券組合中各債券種類間的配置,包括債券在國債、央行票據、
金融債、企業債、可轉換債券等債券品種間的分布,債券在浮動利率債券和固定
利率債券間的分布。
(4)個券選擇
個券選擇是指通過比較個券的流動性、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級、稅收因素,
確定一定期限下的債券品種的過程。
4、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主要選擇
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股指期貨合約。本基金力爭利用股指期貨的槓桿作用,降
低股票倉位頻繁調整的交易成本。
5、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為目的投資國債期貨。國債期貨作為利率衍生品的一種,
有助於管理債券組合的久期、流動性和風險水平。基金管理人將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的規定,結合對宏觀經濟形勢和政策趨勢的判斷、對債券市場進行定性和定量
分析。構建量化分析體系,對國債期貨和現貨的基差、國債期貨的流動性、波動
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標進行跟蹤監控,在最大限度保證基金資產安全的
基礎上,力求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6、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資產支持證券是指由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
由受託機構向投資機構發行,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其收益的證券。本基金
通過對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池結構和質量的跟蹤考察、分析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條
款、預估提前償還率變化對資產支持證券未來現金流的影響,謹慎投資資產支持
證券。
10、可轉換債券投資策略
可轉換債券的價值主要取決於其股權價值、債券價值和內嵌期權價值,本基
金管理人將對可轉換債券的價值進行評估,選擇具有較高投資價值的可轉換債券
進行投資。此外,本基金可根據新發
可轉債的預計中籤率、模型定價結果,參與
可轉債新券的申購。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資比例不得高於基金資產的3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
後,本基金持有的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期
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資於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
資品種而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
10%;
(9)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3)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4)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5)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40%;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
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6)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
(17)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股指期貨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15%;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3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
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
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8)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
受限資產的投資;
(19)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併計算;
(2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3)、(18)、(19)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
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
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
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
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
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
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按照取消或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五、投資決策
1、投資決策依據
投資決策依據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宏
觀經濟發展趨勢、微觀企業運行趨勢;證券市場走勢。
2、投資決策原則
合法合規、保密、忠於客戶、資產分離、責任分離、謹慎投資、公平交易及
嚴格控制。
3、投資決策機制
本基金投資的主要組織機構包括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事業部負責人、基金
經理、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投資過程須接受監察稽核部的監督和基金運營部的
技術支持。
其中,投資決策委員會作為公司基金投資決策的最高機構,對基金投資的重
大問題進行決策,並在必要時做出修改。
投資事業部負責人負責本事業部內投資管理和內外部溝通工作,並監控、審
查基金資產的投資業績和風險。
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原則和決議精神,結合股票池及有關研究報
告,負責投資組合的構建和日常管理,向中央交易室下達投資指令並監控組合倉
位。
4、投資決策程序
本基金通過對不同層次的決策主體明確投資決策權限,建立完善的投資決策
體系和投資運作流程:
(1)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由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主持,對基金總體投資
政策、業績表現和風險狀況、基金投資授權方案等重大投資決策事項進行深入分
析、討論並做出決議。
(2)在藉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研究部同時進行獨立的內部研究。
(3)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授權和會議決議,在研究部的研究支持
下,擬定投資計劃,並進行投資組合構建或調整。在組合構建和調整的過程中,
基金經理必須嚴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資限制及其他要求。
(4)中央交易室按照有關制度流程負責執行基金經理的投資指令,並擔負
一線風險監控職責。
5、風險分析與績效評估
研究部負責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資目標實現情況、業績歸因分析、跟蹤誤差來
源等方面,對基金進行投資績效評估,並提供相關報告。基金經理可以據此評判
投資策略,進而調整投資組合。
6、組合監控與調整
基金經理將跟蹤宏觀經濟狀況和發展預期以及證券市場的發展變化,結合基
金當期的申購和贖回現金流量情況,以及組合風險與績效評估的結果,對投資組
合進行監控和調整。
六、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
滬深300指數收益率×15%+中債
綜合指數收益率
×85%
滬深300指數是由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授權,由中證指數有限
公司開發的中國A股市場指數,其成份股票為中國A股市場中代表性強、流動性
高、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票,能夠反映A股市場總體價格走勢。中債
綜合指數是
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編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債券市場指數,其選樣債券信
用類別覆蓋全面,期限構成寬泛。選用上述業績比較基準能夠忠實反映本基金的
風險收益特徵。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證券市場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強或者更科學客
觀的業績比較基準適用於本基金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合法權益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對業績比較基準進行相應調整。調整業績比較基
準應經基金託管人同意,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管理人應在調整實施前2個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七、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及預期風險水平高於債券型基金和貨幣市
場基金,但低於股票型基金,屬於中等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水平的投資品種。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及債權人權利,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九、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託管人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覆核了本投資組合報告,保證覆核內容不
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取自本基金2018年第4季度報告,所載數據截至
2018年12月31日,本報告中所列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76,000,897.56
6.98
其中:股票
76,000,897.56
6.98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984,364,169.30
90.39
其中:債券
984,364,169.30
90.39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
售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6,050,238.50
0.56
8
其他資產
22,635,546.32
2.08
9
合計
1,089,050,851.68
100.00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2.1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A
農、林、牧、漁業
-
-
B
採礦業
13,182,978.00
1.65
C
製造業
22,684,620.76
2.84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
產和供應業
2,223,200.00
0.28
E
建築業
1,596,000.00
0.20
F
批發和零售業
-
-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2,386,700.00
0.30
H
住宿和餐飲業
-
-
I
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
術服務業
5,257,000.00
0.66
J
金融業
21,553,633.80
2.70
K
房地產業
7,116,765.00
0.89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
M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
-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
理業
-
-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
務業
-
-
P
教育
-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
-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
S
綜合
-
-
合計
76,000,897.56
9.50
2.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
細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
比例(%)
1
600028
中國石化1,007,200
5,086,360.00
0.64
2
601857
中國石油645,800
4,656,218.00
0.58
3
601318
中國平安72,000
4,039,200.00
0.51
4
600406
國電南瑞200,000
3,706,000.00
0.46
5
002146
榮盛發展377,000
2,997,150.00
0.37
6
600340
華夏幸福113,400
2,886,030.00
0.36
7
601166
興業銀行191,000
2,853,540.00
0.36
8
000538
雲南白藥35,575
2,631,127.00
0.33
9
600104
上汽集團97,278
2,594,404.26
0.32
10
000333
美的集團70,200
2,587,572.00
0.32
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1
國家債券
-
-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73,531,200.00
9.19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63,699,200.00
7.97
4
企業債券
360,664,000.00
45.10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141,509,000.00
17.70
6
中期票據
408,657,000.00
51.10
7
可轉債(可交換債)
2,969.30
0.00
8
同業存單
-
-
9
其他
-
-
10
合計
984,364,169.30
123.09
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
細
序
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
淨值比例
(%)
1
101759015
17遠洋集團MTN001A
500,000
50,815,000.00
6.35
2
101800280
18武進經發MTN001
400,000
41,652,000.00
5.21
3
101800793
18津城建MTN012B
400,000
41,216,000.00
5.15
4
101560006
15津渤海MTN001
400,000
40,672,000.00
5.09
5
101801133
18普洛斯MTN004
400,000
40,412,000.00
5.05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
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
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
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9.1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貨。
9.2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主要選擇
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股指期貨合約。本基金力爭利用股指期貨的槓桿作用,降
低股票倉位頻繁調整的交易成本。
10、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0.1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為目的投資國債期貨。國債期貨作為利率衍生品的一種,
有助於管理債券組合的久期、流動性和風險水平。基金管理人將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的規定,結合對宏觀經濟形勢和政策趨勢的判斷、對債券市場進行定性和定量
分析。構建量化分析體系,對國債期貨和現貨的基差、國債期貨的流動性、波動
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標進行跟蹤監控,在最大限度保證基金資產安全的
基礎上,力求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10.2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投資國債期貨。
10.3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以迴避市場風險。故國債期貨空頭
的合約價值主要與債券組合的多頭價值相對應。基金管理人通過動態管理國債期
貨合約數量,以萃取相應債券組合的超額收益。
11、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1.1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報告期內沒有被監管部門立案
調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中,沒有投資於備選庫以外的股票。
11.3 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40,172.78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40,426.43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22,554,947.11
5
應收申購款
-
6
其他應收款
-
7
其他
-
8
合計
22,635,546.32
11.4 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1
113019
玲瓏轉債
1,990.00
0.00
2
128034
江銀轉債979.30
0.00
11.5 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況。
11.6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報告中因四捨五入原因,投資組合報告中市值佔總資產或淨資產比例的分
項之和與合計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
證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
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7年3月15日,基金業績截止日2018年12月31日。
1.本報告期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
中歐康裕混合A
階段
淨值增
長率①
淨值增
長率標
準差②
業績比
較基準
收益率
③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標準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3.15-2017.12.31
5.72%
0.09%
0.58%
0.12%
5.14%
-0.03%
2018.1.1-2018.12.31
2.93%
0.17%
-0.11%
0.20%
3.04%
-0.03%
2017.3.15-2018.12.31
8.81%
0.14%
0.46%
0.17%
8.35%
-0.03%
數據來源:中歐基金
中歐康裕混合C
階段
淨值增
長率①
淨值增
長率標
準差②
業績比
較基準
收益率
③
業績比
較基準
收益率
標準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3.15-2017.12.31
5.70%
0.09%
0.58%
0.12%
5.12%
-0.03%
2018.1.1-2018.12.31
2.93%
0.17%
-0.11%
0.20%
3.04%
-0.03%
2017.3.15-2018.12.31
8.79%
0.14%
0.46%
0.17%
8.33%
-0.03%
數據來源:中歐基金
2.基金累計淨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歷史走勢對比圖
說明: E:\中歐生產環境\中歐生產環境\MOD\TMP\CN_50570000_004442_FB030040_20190001_2.jpg
說明: E:\中歐生產環境\中歐生產環境\MOD\TMP\CN_50570000_004442_FB030040_20190001_3.jpg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
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
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十二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債券和銀行存款
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發行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
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
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
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
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發行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
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
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
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交易所發行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
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減去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
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
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減去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
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
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
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
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品種,採用估值技術
確定公允價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5、股指期貨合約的估值方法
(1)評估股指期貨合約價值時,應當採用市場公認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確
定公允價值。
(2)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
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6、國債期貨合約以估值日的結算價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
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7、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8、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9、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0、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該類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
日該類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
金份額淨值。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
金資產估值後,將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
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含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下同)
小數點後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
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
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
業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
管人協商一致的;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
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
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
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對基金淨值按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
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
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對各類基金份額分別
選擇不同的分紅方式。選擇採取紅利再投資形式的,紅利再投資的份額免收申購
費;
2、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3、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
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
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基金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相關帳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60%的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6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託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2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
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10%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託管人發送基金託管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2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3、基金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
為0.10%,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淨值的0.10%年費率計
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託管人發送銷售服務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2個工作日
內從基金財產中支付到指定帳戶。基金銷售服務費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
人收到後按相關合同規定支付給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2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
相關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
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
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
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
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人重大
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人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
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
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
將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登
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
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五)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
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
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比例達到或超過20%的情形,為保障
其他投資者利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
文件中「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
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
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並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
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
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調整本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22、本基金髮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
事項時;
23、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
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
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
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
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十)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並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十一)股指期貨的投資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季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基金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
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
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十二)國債期貨的投資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
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十三)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情況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
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
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
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書面文件
或者以XBRL電子方式覆核審查並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
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本基金是一隻混合型基金,其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
型基金,但低於股票型基金,屬於中等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水平的投資品種。
一、市場風險
金融市場價格受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
響,導致基金收益水平變化,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和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等國家政策的變化對證
券市場產生一定的影響,可能導致市場價格波動,從而影響基金收益。
2、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波動會導致股票市場及利息收益的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同時
直接影響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水平。基金投資於股票和債券,收益水平會受到
利率變化的影響。
3、信用風險
指基金在交易過程發生交收違約,或者基金所投資債券之發行人出現違約、
拒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實、不完整,都可能導致基金資
產損失和收益變化。
4、通貨膨脹風險
由於通貨膨脹率提高,基金的實際投資價值會因此降低。
5、再投資風險
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和回購等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
的影響。當利率下降時,基金從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和回購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
再投資時,將獲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風險
由於法律法規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場行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執行,導
致了基金資產損失的風險。
二、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
影響其對信息的佔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術等因素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動性風險
1、巨額贖迴風險
若是由於投資者大量贖回而導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拋售持有投資品種以應付
基金贖回的現金需要,則可能使基金資產淨值受到不利影響。
2、順延或暫停贖迴風險
因為市場劇烈波動或其他原因而連續出現巨額贖回,並導致基金管理人的現
金支付出現困難,基金投資者在贖回基金份額時,可能會遇到部分順延贖回或暫
停贖回等風險。
四、策略風險
本基金存在投資策略風險,即本基金的業績表現不一定領先於市場平均水平。
另外,在精選個股的實際操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於知識、技術、經驗等
因素而影響其對相關信息、經濟形勢和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其精選出的個股的
業績表現不一定持續優於其他股票。
五、其它風險
1、技術風險
計算機、通訊系統、交易網絡等技術保障系統或信息網絡支持出現異常情況,
可能導致基金日常的申購贖回無法按正常時限完成、註冊登記系統癱瘓、核算系
統無法按正常時限顯示產生淨值、基金的投資交易指令無法及時傳輸等風險。
2、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
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
3、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機構違約、基金託管人違約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受損。
六、特有風險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資產配置策略對基金的投資業績具有較大的影響。在
類別資產配置中可能會由於市場環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設等因素的不同影響,
導致資產配置偏離優化水平,為組合績效帶來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資產支持證券,儘管基金管理人本著謹慎和風險可控
的原則進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但仍面臨以下風險:1)信用風險,基金所投資
的資產支持證券之債務人出現違約,或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收違約,或由於資產
支持證券信用質量降低導致證券價格下降,造成基金財產損失;2)流動性風險,
受資產支持證券市場規模及交易活躍程度的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可能無法在同一
價格水平上進行較大數量的買入或賣出,存在一定的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將股指期貨納入到投資範圍中,股指期貨採用保證金交易制度,由於
保證金交易具有槓桿性,當出現不利行情時,微小的變動就可能會使投資人權益
遭受較大損失。同時,股指期貨採用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
間內補足保證金,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可能給基金淨值帶來重大損失。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國債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採用保證金交易方式,基金
資產可能由於無法及時籌措資金滿足建立或者維持國債期貨頭寸所要求的保證
金而面臨保證金風險。同時,該潛在損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槓桿性風險。另外,
國債期貨在對衝市場風險的使用過程中,基金資產可能因為國債期貨合約與合約
標的價格波動不一致而面臨基差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存託憑證,存託憑證是由存託人籤發、以境外證券為
基礎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存託憑證持有人實際享有的權益
與境外基礎證券持有人的權益雖然基本相當,但並不能等同於直接持有境外基礎
證券。投資於存託憑證可能會面臨由於境內外市場上市交易規則、上市公司治理
結構、股東權利等差異帶來的相關成本和投資風險。在交易和持有存託憑證過程
中需要承擔的義務及可能受到的限制,應當關注證券交易普遍具有的宏觀經濟風
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合併、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
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的合併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
二、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並自
決議生效後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
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四、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
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五、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六、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七、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進行公告。
八、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見附件一。
第二十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見附件二。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是主要的服務
內容,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
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資料的寄送服務
每次交易結束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在T+2日後及時通過銷售機構的網點
查詢和列印確認單;在每季度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意願,向在該季度內有交易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書面或電子文
件形式寄送季度對帳單;在每年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意願,對所有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形式寄送
年度對帳單。
二、在線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網站www.zofund.com訂製基金信息
資訊、並享受本基金管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的投資報告服務。
三、查詢與諮詢服務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7×24小時的電話語音服務,基
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客戶服務熱線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長途話
費)的語音系統或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www.zofund.com查詢基金淨值、基金帳
戶信息、基金產品介紹等情況,人工座席在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9:00-17:
00)還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務。
四、投訴受理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撥打客戶服務熱線021-68609700,400-700-9700(免
長途話費)投訴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的人員及其服務。
五、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
聯繫基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以下為本基金管理人自2018年9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刊登於《中國
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和公司網站的公告。
序
號
公告事項
披露日期
1
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新增
中信建投為部分基金
代銷機構同步開通轉換定投業務並參與費率優惠的公
告
2019-03-13
2
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新增基煜基金為部分基金
代銷機構同步開通轉換業務並享受費率優惠的公告
2019-03-13
3
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8年第四季度報
告
2019-01-22
4
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變
更公告
2019-01-18
5
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註冊資本及修改公司
章程的公告
2019-01-18
6
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新增蘇寧基金為部分基金
代銷機構同步開通轉換定投業務並享受費率優惠的公
告
2019-01-16
7
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2018年12月31
日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公告
2019-01-01
8
中歐康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分紅公告
2018-12-15
9
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新增陽光保險為部分基金
代銷機構同步開通轉換、定投業務並享受費率優惠的
公告
2018-12-11
10
中歐康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暫停大額申購、轉換轉
2018-12-08
入和定期定額投資公告
11
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調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
「
雲南白藥」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8-10-17
12
中歐基金旗下基金2018年3季度報告
2018-10-24
13
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調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
「
美的集團」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8-10-1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招募說明書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
構的住所,供公眾查閱、複製;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招募說明書複印件。投資人
也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進行查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一、備查文件包括:
1.中國證監會準予中歐康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文件
2.《中歐康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中歐康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4.法律意見書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6.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
二、備查文件的存放地點和投資人查閱方式:
以上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辦公場所,在辦公時間可供免費查閱。
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4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
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
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或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
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
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
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
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
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機構
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
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
不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
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
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結束後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 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
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
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
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
上;
(12)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基金銷售服務費,但
法律法規要求調整該等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事項。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銷售服務費和除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以外的其他應由基
金承擔的費用;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且在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變更收費方
式、調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 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
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
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
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
起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30日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
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
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
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
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書面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
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採
用其他非書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
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亦可採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
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
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
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
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後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 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
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監督員及公證機關均認為有充分的
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
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
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 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
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 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 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
表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
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
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的合併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
(二)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並自
決議生效後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
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四)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
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五)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六)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七)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進行公告。
(八)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除經
友好協商可以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
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並對相關各方均
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
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
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
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附件二 基金託管協議內容摘要
一、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名稱: 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陸家嘴環路333號5層
法定代表人: 竇玉明
成立時間:2006年7月19日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批准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2006]102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2.20億元人民幣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和經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 田國立
成立時間: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組織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 人民幣貳仟柒佰玖拾壹億肆仟柒佰貳拾貳萬叄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經營範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
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
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
險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匯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
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髮
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
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資
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國際貴金屬買賣;海外分支機
構經營與當地法律許可的一切銀行業務;在港澳地區的分行依據當地法令可發行
或參與代理發行當地貨幣;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 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資運作進
行監督:
1、對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將擬投資的股票
庫、債券庫等各投資品種的具體範圍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各投資品種的具體範圍予以更新和調整,並及時通知基金
託管人。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主要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存託憑證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發行上市
的股票)、國債、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券
(含分離交易
可轉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含超短期融資券)、
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現金以
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
規定)。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資於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
而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本基金股票投資比例不得高於基金資產的3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
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
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合計不低於基
金資產淨值的5%。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
規定執行。
基金託管人根據上述投資範圍對基金的投資進行監督;
2、對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資比例不得高於基金資產的3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
後,本基金持有的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該託管人處託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
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託管人託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
基金以及處於開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託管人託管的
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資於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
資品種而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該託管人處託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
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9)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該託管人處託管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
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3)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4)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5)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40%;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
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6)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
(17)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股指期貨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15%;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3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
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
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不得高於基金資產的30%;
(18)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
受限資產的投資;
(19)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
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與本基金合同
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並承擔由於不一致所導致的風險或損失;
(20)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併計算;
(2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3)、(18)、(19)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
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
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照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資產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
行覆核。
(三)基金託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監督和核查中發現基金管理人
違反上述第(一)、(二)款約定,應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
後應及時核對確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並改正。在限期內,基金
託管人有權隨時對提示事項進行複查。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提示的違規事項
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禁止行為進行監督的內容、標準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相互
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名單。
(五)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的規定,
應當拒絕執行,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並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
報告。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
本協議規定的,應當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並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
監會報告。
(六)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於: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託管人並改正,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
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1、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託管人
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託管人履
行本協議的情況進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和投資所需的其他帳戶、覆核基金
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
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
管理、無正當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
息等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
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
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
金管理人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3、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
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
管理人並改正。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
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和投資所需的
其他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
整與獨立。
5、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基
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帳
1、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
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內聘請具有從事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
進行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2、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在基金託管人處為本基
金開立的基金銀行帳戶中,並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
(三)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銀行帳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
印鑑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資、
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帳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銀行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帳戶的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5、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的規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商議後由基金託管人負責開立,基金管理人
提供協助。新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6、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四)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帳戶開設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託管人認可的存款銀行的指定營業網點開立
存款帳戶,基金託管人負責該帳戶銀行預留印鑑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帳戶開立
和帳戶相關信息變更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開戶或帳戶變
更所需的相關資料。
(五)基金證券帳戶、結算備付金帳戶及其他投資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帳戶。
2、本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本基金的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證
券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託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
備付金帳戶,用於辦理基金託管人所託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內的全部基金在證券交
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資金結算業務。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在本託管協議生效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
的,涉及相關帳戶的開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管人應當比照並遵
守上述關於帳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六)債券託管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
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託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
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與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
間債券市場債券託管帳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和資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續辦理完畢之後,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負責
妥善保管。基金託管人對其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
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有關重大合同後應在收到合同正
本後30日內將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給基金託管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籤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覆核
1、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
是指計算日該類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總數後的價值。
2、基金管理人應每估值日對基金財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
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
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
估值日結束後計算得出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並在蓋章後以雙方約定的方式發送
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應對淨值計算結果進行覆核,並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將
覆核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覆核與基金會計帳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3、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
公允價值時,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
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雙
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和糾正。
5、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4位內(含第4位)發生
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當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基
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當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進行公告。如法
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前述內容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6、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的過錯責任方
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的過錯
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的過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
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的過錯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淨值數據錯誤,導致該基金財產或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實際損失,基金管理人應對此承擔責任。若基金託管人計算的淨值
數據正確,則基金託管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責任;若基金託管人計算的淨值數據也
不正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管理費和託管費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
任。如果上述錯誤造成了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不當得利,且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託管人已各自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不當得利之主體主
張返還不當得利。如果返還金額不足以彌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已承擔的賠
償金額,則雙方按照各自賠償金額的比例對返還金額進行分配。
7、 由於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於不可抗
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
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8、如果基金託管人的覆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
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
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
(二)基金會計核算
1、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
帳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基金的全套帳冊,對雙方
各自的帳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
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2、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定期就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進行核對。如發現存
在不符,雙方應及時查明原因並糾正。
3、基金財務報表和定期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
制,應於每月終了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
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招。季度報告應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
起10個工作日內編制完畢並於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中
期報告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編制完畢並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
予以公告;年度報告在每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編制完畢並在每年結束之日起3
個月內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
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後提供給基金託管人覆核;基
金託管人在收到後應3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
人應在收到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應
在收到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
到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託管人之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加密傳真的方式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進行。
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帳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
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帳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託管業務部門公章或者出具加蓋託管業務部門公章的
覆核意見書,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不能於應當發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
公告,基金託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
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以下幾類:
1、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4、每半年度最後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提供
對於每半年度最後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每半
年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定期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對於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相關的名冊生成後5個工作日
內向基金託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託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如基金託管人無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代為履行保管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的職責。基金託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給予補償。
七、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
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並從其解釋。
(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
除經友好協商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並按其時有效的仲
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
均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三)除爭議所涉的內容之外,本協議的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
八、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變更。變更後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變更後的新協議應當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本協議約定事項如與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不一致,應以法律法
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為準。
(二)託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本託管協議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本基金更換基金託管人;
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基
金的財產進行清算。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