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是指沒有在結婚登記機關登記結婚的男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那麼事實婚姻法律特徵有哪些,怎樣才構成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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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法律特徵有哪些,怎樣才構成事實婚姻?
北京市國漢律師事務所郭志宇律師解答:
事實婚姻的法律特徵如下: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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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漢律師事務所郭志宇律師解析:
關於事實婚姻,根據我國《婚姻法》以及《婚姻法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可以分為四個階段來認識:
一是普遍承認事實婚姻階段。這一認識和做法主要出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至1984年之前。
二是有條件承認事實婚姻階段。最高人民法院在其1989年11月21日公布《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意見》中進一步規定:在1986年3月15日以前,如果事實婚姻雙方在起訴時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則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在1986年3月15日以後事實婚姻雙方如同居均符合法定條件,也可認定為事實婚姻;否則都認為是非法同居。
三是不承認婚姻階段。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從該條例實施之日起,不再承認事實婚姻關係。
四是通過補辦結婚登記手續,使事實婚姻關係可追溯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認與保護。這一做法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規定。
事實婚姻雙方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根據財產的不同性質來進行財產分割:原則上,一方的個人財產仍歸個人所有;事實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在具體處理時,應當按照共同共有財產進行分割,適當照顧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利益。
如果經審查,事實婚姻關係沒有被法院認定,屬於非婚同居關係,則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的財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