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實,是指法律所確認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客觀現象。比如,合同的成立,即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係;災害發生了,就可以引起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人的死亡,能引起撫養關係的消滅和繼承關係的發生。因此,籤訂合同、災害發生、人的死亡,都是法律事實。
在社會生活中,任何社會現象都不是永遠不變的,民事法律關係也是這樣,它不斷地在產生著、改變著、消滅著。比如,向一個工廠訂購一批貨,買賣關係這個法律事實就發生了。工廠供給了一部分貨,買賣關係的內容就變化了,也就是法律事實有變化。全部供完了貨,買賣關係這個法律事實就消滅了。
法律事實可以是自然現象,也可以是人的活動,前者是指法律事件,即與個人意志無關的客觀現象;後者是指人(自然人與法人)的有意識的活動。然而並不是所有的自然現象和人的活動都可以成為法律事實。比如,颳風、下雨等自然現象;散步、看書等人類活動都不是法律事實,因為它不能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改變和消滅。客觀事實只有由法律規定將它和一定法律後果聯繫起來,才能成為法律事實,有法律意義。如暴雨成災,使鐵路運輸中斷,可以免除不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的責任;籤訂合同、籤署遺囑等人的活動能產生民事法律關係。
此外,能夠引起法律後果的行為還包括行政行為,比如,計劃信貸合同是按照政府的信貸計劃而籤訂的;司法行為,比如,法院的判決等。
僅有法律規定,而沒有法律事實,固然不能引起現實生活中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改變和消滅;如果發生的客觀現象並不合乎法律規定,同樣也不會引起相應的法律後果。比如,甲提出向乙購買一批貨,乙只是口頭隨意答應,而未具體磋商,更沒有正式籤訂合同。後來乙不賣給甲,甲不能因此去法院控告乙違反合同而要求賠償損失。
任何民事法律關係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都不能離開法律事實。有的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只需要一個法律事實,有的要幾個法律事實。引起某一民事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幾個法律事實的總和,稱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事實構成」。只有「事實構成」的幾個法律事實完全具備,民事法律關係才能產生、變更或消滅,否則就不能。比如,甲廠與乙店訂立供應合同,合同規定如甲廠在年內增產,則供應乙店一批貨。甲廠與乙店訂立合同是一個法律事實;甲廠增產也是一個法律事實。只有這兩個事實都具備時,才能產生甲廠與乙店之間的供應關係。如只有訂立合同,而甲廠不增產;或甲廠增產,而未與乙店訂立合同,都不能產生甲廠與乙店之間的供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