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關規定,政府部門在懸掛部門名稱牌子時不得使用繁體字或不規範的簡化字。但是懷仁市交警隊在其樓頂安裝的招牌上卻出現不規範的繁體字,其懷仁交警四字中的懷使用了繁體字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在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招牌、廣告用字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即規範漢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簡體字具有明確的法律地位。而《山西省實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也規定,公共場所的題詞、題字和手書招牌,提倡使用規範漢字;廣告用字不得使用繁體字和已經廢止的異體字、簡化字。《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中就要求企業事業組織名稱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
據當地群眾說,該招牌大約是今年國慶節前後重新安裝使用,之前的招牌並沒有出現繁體字。他們質疑,之前牌子好好的不知道為何非要浪費錢財重新更換,而且作為行政執法部門的懷仁市交警隊理應在招牌使用中更加嚴謹,卻不知何故使用了不規範的繁體字。這究竟是故意為之還是無心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