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陳蔓(化名)的生父殺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後被判處死刑。父親殺妻後準備賣房,但買主在交了55萬元購房款後,房子沒能過戶。2020年10月,河南鄭州中院終審判令9歲的陳蔓「替父還債」55萬元。
因無法還錢,11月25日,法院向她發出限制消費令。領著低保的陳蔓對此一無所知。生活在陳蔓周圍的「親人」中,唯一和她有血緣關係的是外公王某某。
近日,該案件引發廣大網友高度關注。
12月16日凌晨,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官方微博發布《致歉聲明》。金水法院表示,立即對案件進行了複查,鄭重地對大家說一聲:「我們錯了!」
金水法院指出,對未成年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不符合相關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是錯誤的。該院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費令。該院就此錯誤向當事人和網友誠懇道歉!
15日,光明日報客戶端發表署名為同濟大學法學教授金澤剛的評論稱,9歲孤女無力還父債被限制高消費是機械執法。
這篇評論文章稱,就房產本身而言,買房人付款行為發生在2012年,2017年起訴要房。這五年房價肯定上漲了。法院以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為由不把房判給購房者,對女孩的保護無疑是有利的。在其他繼承人都放棄繼承的情況下,即使背起這55萬的債,受益人也是女孩。如果如報導所言,殺妻的丈夫拿走的55萬有一部分用於撫養孩子,那孩子也是客觀上的受益者。
但也有人同情買房者,認為買賣合同無效,買房者拿不到房,法院判決陳蔓還錢也沒錢還,除了限制高消費,買房人沒有其他救濟途徑。
誠然,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就是要解決申請人如何討還被騙的購房款問題。由於債務人死亡,依據法律規定,應該以其遺留的財產進行清償,但當財產僅僅只是一套房產,且有人居住時,拍賣房產還債就是個難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同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但本案陳蔓作為房產繼承人似乎又成了義務的承擔者,不符合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的條件,這或許正是其作為被執行人的理由。
不過,僅依民訴法規定將9歲的陳蔓作為被執行人,與民事實體法明顯相悖。因為根據民法總則規定,9歲的未成年人在民法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也就是說,陳蔓繼承財產利益可以,但涉及財產被執行之類則不行。
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將9歲的未成年人作為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決非規定之本意。如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可9歲的陳蔓哪裡理解執行通知書意義何在,她又怎能實施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
還有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籤發。限制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消費的期間、項目、法律後果等內容。可見,限制消費令是一種很嚴肅的法律措施,適用一個9歲的孩子極不嚴肅。
最後,第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民事訴訟法可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這對於9歲的陳蔓又能適用嗎?姑且不說她是否違反規定,即便是違反了,也不適用拘留,更不能以犯罪論處。這亦是基本的法律常識。
所以,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根本不適用於一個9歲的孩子,法院做出這樣的決定,頂多是一次機械執法而已。解決父親的債務糾紛只有等到陳蔓成年以後,依據繼承房產的情況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
不僅如此,基於國家監護理論,今後,有關部門還應該時刻關注著陳蔓的生活,適當的時候介入救助。從報導看,陳蔓僅有外公照顧,但在小陳蔓的印象裡,外公大多數時間孤身坐在電腦旁搜資料、看文書,特喜歡打官司,「很神秘,每次和人說話都關著門」。一旦失去外公的照顧,有關部門就應當擔負起監護的職責。
即將於2021年6月1日施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這些原則不應該只是停留於靜止的文字表述,而是要落實到鮮活的個案中。讓該法規定的社會保護、政府保護以及司法保護不是止於空談。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金水法院、光明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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