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報:警察不會遊泳,不貿然下水是否情有可原?

2020-12-18 手機鳳凰網

12月4日,安徽省望江縣一名高二女生跳河溺亡,現場視頻在網絡上傳播。視頻中民警的反應引發了輿論熱潮。有人認為民警行動遲緩救援不力,也有人認為民警不會遊泳,不貿然下水也情有可原。

那麼,不會遊泳的警察真的錯了嗎?實際上,不會遊泳和不進行施救(或進行錯誤施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救援失敗的一大原因不是民警沒有掌握遊泳技能,而是在出警時沒有攜帶救援物資。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一個事實:非專業型水上救援,最重要的不是會遊泳的人,而是救援工具。即使是專業救生員,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也不會赤手空拳地衝向水裡,因為落水者會拉扯救生員,救生員很難施展手腳遊泳。只能通過浮漂、救生衣或遊泳圈等物體,先讓落水者抓住,讓其停止下沉、不再拉扯後再施救。他們雖然也會進行徒手救生訓練,但這是在情況惡劣中的下下策。警察不是專業救生員,應主要使用工具進行救援。

視頻畫面顯示,此次事件中的民警,在為跳河輕生的女孩出警時,沒有及時使用救生圈、救生衣和浮漂等救援物品。這就好比消防員滅火沒帶水管和消防車一般。

警察的工作規則中對此有嚴格要求。《110接處警工作規則》規定:「專職處警民警應當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災及醫療救護技能。」「110處警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交通、通訊工具、槍枝、警械、防彈背心及繩索、急救包等警用裝備和救援器材。」

公安部曾於2016年7月舉辦全國公安機關規範執法視頻演示培訓會,對公安機關處置群眾溺水警情進行規範,要求在處置群眾溺水警情時,立即通知派出所指派會遊泳的民警迅速出警。出警時應帶齊救生衣、救生繩等救援裝備。同時通知水警、消防、120等部門以及社會專業力量到場施救。

此次事件中,民警不是巡邏時碰上的突發情況,而是接到報警後出警,因此完全有時間準備救援工具。

其次,很多人質疑「基層根本就沒有齊全的設備」「不要對基層民警太苛求,他們也不知道如何開展救援」面對這種言論,我們用事實進行論證。

我是安慶人,從家出發離望江不過一個小時車程。每年長江一到汛期,安慶地區都多發洪澇災害,其中望江的受災情況尤為嚴重,也在抗洪防災上花費了大量人力物力。今年望江的災情尤其嚴重。就在7月13日,望江縣長江華陽閘水位達20.43米,超歷史最高水位。在這種每年都跟汛期搏鬥的江邊城市,難道救生衣、救生圈等物資會有短缺?當地派出所會沒有基礎的水上救援設備?

我們可以橫向對比安慶地區的其他警察實施的水上救援:安慶新聞網報導,2015年3月23日傍晚7時許,安慶特警二大隊民警接到110指令稱在皖江廣場湖中有人落水。當日值班民警立即攜帶救援裝備趕赴現場。特警隊員分成兩組,一組攜帶救援裝備迅速跳進湖中朝著遇險男子的方向遊去,一組在岸邊拽緊拴在下水特警隊員腰間的繩索,終於將該男子成功營救上岸;2017年1月28日大年初一,安慶一名女子因為家庭瑣事跳湖輕生。當班特警隊員王忠等人接到報警後立即攜帶救援裝備開車趕赴現場,到現場後,王忠不顧嚴寒,縱身跳入冰冷刺骨的湖水中營救,並將自己身上的救生圈套在落水女子的身上,經過20多分鐘的營救,落水女子成功獲救;2018年8月16日,寺前派出所接到報警稱∶寺前財政所後面的花亭湖水庫有人跳湖輕生。接警後,該所民輔警立即攜帶救生衣、救生圈等裝備迅速趕往現場。發現有一四五十歲左右的男子,不聽家屬及周圍群眾勸阻,堅持往花亭湖水庫裡跳。該所民輔警立即穿上救生衣跳入水中,合力將該男子營救上岸。

這些新聞都是安慶地區的消息,其中也不乏對自殺跳水者的救援。同為一個地區的民警,為什麼他們可以做到成功營救?

我們會發現,所有成功的救援工作中都有一個關鍵詞,那就是救生設備。無論是救生衣、救生圈還是救生繩,都是警察必備的。因此,不要用「能力不足」為此次事件中的民警開脫,這並不是能力的問題。在女子縱身跳入河中後,民警採取的方式是手拉手下水救援。我相信,既然警察是願意下水的,比起同伴的手,他們更願意拿的是一個救生圈,或是背一個救生衣。

分析過往案例可以發現,民警參與水上救援不幸犧牲的情況,主要原因是情況偶然,缺乏準備,救援難度過大。女孩所跳的華陽河正處在枯水期,雖然事發水域最深處有4-5米,但整體流速平緩。在這樣的情況中,即使民警不會遊泳,但只要穿戴好救援設備,最少是可以保證自身安全的,絕不是如有些人所推測的「要麼不救,要麼一起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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