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制度是保障女性權益的重要政策,但臨產的範小姐卻發現一件尷尬的事,公司在她懷孕期間停繳了她的社保,最終導致她無法領取生育保險。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審結了這起勞務派遣合同糾紛案,認定在該公司依法負有繳納生育保險費義務卻未繳納的情況下,範小姐可獲得生育醫療費補貼和生育津貼。
預產期快到了 社保卻停了
2017年8月21日,範小姐確認自己懷孕了。欣喜之餘,她卻有些隱隱的擔憂,她任職的悅與公司從上個月起就經營異常,即將破產,不知道是否會影響生育津貼的領取。但範小姐只是悅與公司的派遣員工,社保一直是由實際與她籤署勞動合同的遙靖公司繳納,想到這裡,範小姐心中篤定了一些。
轉眼到了9月,範小姐孕期反應嚴重,便請了長病假在家養胎。
2017年12月15日,悅與公司停工停產,於2018年1月進入破產程序。不久,範小姐便接到遙靖公司電話,通知她遙靖公司與悅與公司合作關係已結束,遙靖公司已為她辦理了社保轉出手續,不再為她繼續繳納社保。範小姐很著急,這時候停繳社保,即意味著她將無法領取生育津貼。範小姐立即向遙靖公司提出異議,並多次找遙靖公司、悅與公司交涉。
悅與公司最終為範小姐繳納了1至2月的社保,但從3月起,悅與公司社保帳戶因破產清算被查封,不再幫範小姐繳納社保。
2018年4月底,範小姐生下女兒,並向相關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果然,她的申領未通過審核。範小姐為此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僅支持了範小姐的部分請求。
範小姐及遙靖公司均不服仲裁裁決,先後訴至一審法院。範小姐以遙靖公司2017年度單位月平均工資為標準,請求判令遙靖公司支付其產假期間生育津貼6.1萬餘元等。
法院判決:公司應對後果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以遙靖公司無正當理由停繳範小姐社會保險費用為由,結合範小姐產假時間、遙靖公司2017年度單位月平均工資,判決遙靖公司支付範小姐生育醫療費補貼3600元、生育津貼6.1萬餘元。
遙靖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主張其公司與範小姐於2017年12月之後不存在勞動關係,且一審判決認定的生育津貼計算標準有誤,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其公司不予承擔一審判決的支付義務。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遙靖公司與範小姐籤訂有效期至2018年3月的勞動合同,並將範小姐派遣至悅與公司工作,範小姐在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前懷孕,存在勞動合同法定順延情形。遙靖公司有關雙方在2017年12月之後不存在勞動關係的主張,缺乏證據佐證,上海一中院對此不予採納。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遙靖公司於2018年1月起停繳範小姐社會保險費用,對停繳行為也未舉證證明具有正當理由,因此應當對範小姐無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後果承擔責任。
範小姐產前工資標準低於遙靖公司職工月平均工資,其在一審庭審中明確表示,生育津貼應按照遙靖公司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一審法院根據範小姐主張的生育津貼計算基數,判定遙靖公司承擔相應支付義務,並無不當。
為此,上海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文所用皆為化名)
法官說法:
法官孫少君指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屬於生育保險參保範圍的情況下,為員工繳納生育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在用人單位依法負有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卻未繳納的情況下,女職工可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中擇高者享受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承擔相應賠付責任。
新民晚報記者 宋寧華 通訊員 李丹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