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未予工作公司籤訂勞動合同,而是以派遣工的名義進入公司工作,如果未籤訂勞動合同,派遣公司該承擔何種賠償責任呢?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郝小青律師整理如下:
問題:本人與勞務派遣公司籤訂了一年的派遣合同到國外中資企業工作,合同在本年5月到期,因疫情沒能回國就繼續在用工單位工作,且沒有籤訂合同到目前已經有7個月了,請問沒籤合同的這段時間可以要求勞務公司賠償嗎?且我在網上查看到勞務派遣合同是必須籤訂兩年請問我這個合同有法律保護嗎?
回答: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又依該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您和與勞務派遣公司應籤訂了兩年以上的派遣合同,沒籤合同的這段時間您可以向派遣單位主張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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