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迦南智能:
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之發行保薦書
東莞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
關於
寧波
迦南智能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
之
發
行
保
薦
書
保薦機構暨主承銷商
(住所:東莞市莞城區可園南路一號)
二〇
二〇
年
七
月
聲
明
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東莞證券」
或
「
保薦機構
」
)接受寧波
迦南智能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發行人
」
或
「
迦南智能」
、
「
公司
」
)的
委託,擔任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保薦機構,並指定邢劍琛先生、
潘雲松先生擔任本次保薦工作的保薦代表人。
本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以下簡稱《公司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
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
註冊
管理辦法》)、《證券發行上市保薦
業務管理辦法》、《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27
號
——
發行保
薦書和發行保薦工作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
行規定》(以下簡稱《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
上市審核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
中國
證監會
」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
盡責,嚴格按照法定的
業務規則、行業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出具本發行保薦書,並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
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本發行保薦書中如無特別說明,相關用語具有與《寧波
迦南智能電氣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中相同的含義。
第一節
本次證券發行基本情況
一、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項目組成員介紹
(一)保薦機構名稱
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
保薦機構
指定保薦代表人情況
1
、
保薦代表人姓名
邢劍琛先生、潘雲松先生
2
、
保薦代表人保薦業務執業情況
邢劍琛先生
序
號
項目名稱
保薦工作
是否處於持
續督導期間
1
成都
新易盛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項目
持續督導階段保薦代表人
否
潘雲松先生
序
號
項目名稱
保薦工作
是否處於持
續督導期間
1
上海柴油機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非公開
發行股票項目
保薦代表人
否
2
廣東
銀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
股票
並在創業板上市
項目
保薦代表人
否
3
深圳市深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非
公開發行股票項目
持續督導階段保薦代表人
否
4
武漢
人福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
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
保薦代表人
否
5
中科英華高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非
公開發行股票項目
持續督導階段保薦代表人
否
6
中富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
在創業板上市項目
保薦代表人
否
7
美格智能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
股票並上市項目
保薦代表人
是
8
蘇州
春秋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
發行股票並上市項目
保薦代表人
否
9
寧波
卡倍億電氣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項目
保薦代表人
否
10
廣東鴻銘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
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項目
保薦代表人
否
(三)
項目協
辦人基本情況
羅貽芬女士
項目名稱
工作職責
金健米業2017
年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
項目組成員
(四)項目組其他成員
項目組其他成員包括邱添敏女士、葛逸汝先生、祁震先生、王濤先生、曾成
先生。
二、發行人基本情況
發行人名稱:寧波
迦南智能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Ningbo Jianan Electronics Co.,Ltd
註冊資本:人民幣10,002萬元
法定代表人:章國耀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9年1月29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11月18日
公司住所:浙江省慈谿市古塘街道科技路711號
董事會秘書:李楠
郵政編碼:315300
聯繫電話:0574-63080571
傳真號碼:0574
-
63080569
網際網路地址:http://www.nbjianan.com/
電子信箱:ir@nbjnzn.com
經營範圍:電能表、電能計量箱、公用事業抄表系統與管理終端、配網自動
化設備、電力通信設備、低壓電氣設備、電子標籤及電子標籤閱讀器、逆變電源、
交直流電源、儲能電源設備、電動汽車充電樁的研發、設計、製造、銷售及技術
諮詢服務;嵌入式軟體、計算機應用軟體的研發、銷售與技術諮詢服務;
太陽能發電工程設計、施工;電能表檢測與校準技術服務;節能技術推廣服務;信息系
統集成服務;工業自動化系統集成;儀表配件、塑料製品、電器配件製造;變壓
器、高低壓櫃、配電開關控制設備批發、零售;自營和代理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
但國家限定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和技術除外;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依
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本次證券發行類型: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A股)。
三、
保薦機構
與發行人之間的關聯關係
(一)截至本發行保薦書出具之日,保薦機構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
要關聯方不存在持有發行人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股份情況;
(二)截至本發行保薦書出具之日,發行人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
要關聯方不存在持有保薦機構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股份的情
況;
(三)截至本發行保薦書出具之日,保薦機構的保薦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擁有發行人權益、在發行人處任職等可能影響公正履
行保薦職責的情況;
(四)截至本發行保薦書出具之日,保薦機構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
要關聯方不存在與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相互提供擔保或者
融資的情況;
(五)截至本發行保薦書出具之日,保薦機構與發行人之間不存在其他關聯
關係。
四、保薦機構內部審核程序和內核意見
(一)
保薦機構
的內部審核程序
1
、
項目的立項審查階段
本保薦機構建立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項目的立項審核機制
及流程,項目管理部根據項目立項前的初步盡職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並發表意見,
提交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保薦業務分管領導審核。
2
、
項目的管理和質量控制階段
在項目的實施過程中,項目組及時將項目重大變化或進展、存在的重大問題
告知項目管理部,項目管理部視情況對項目進行現場或非現場的進展跟進。
擬申報項目在提交內核前,需向項目管理部提出底稿驗收申請,項目管理部
根據底稿驗收申請對擬申報項目進行現場覆核、工作底稿驗收及履行書面問核程
序。項目管理部根據上述質量控制程序出具《項目質量控制報告》,對內核材料
的齊備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進行核對,並對發行人申請文件進行初步核查,明確
項目是否符合內核及申報的標準;項目組需對《項目質量控制報告》提出的主要
問題進行回復。對於同意提交內核的項目,項目管理部同時將《項目質量控制報
告》呈交內核會議。
3
、
項目的內核審查階段
經質量控制部門驗收通過的項目,項目組方可提交內核申請。內核管理部接
到內核申請後,對內核申請材料進行預審,對全套申請資料進行完備性審核、合
規性審查,並將預審意見反饋業務部門項目組。內核管理部確定本次內核會議召
開時間、與會內核小組成員名單。內核小組成員於內核會議上同項目組就有關問
題進行充分溝通和討論,對發行申請材料的合規性、完備性、可行性進行審議,
就是否同意項目申報進行表決,最終形成項目內核反饋意見並通知項目組。項目
組就內核反饋意見做出書面答覆,並就特別關注事項提供相關的書面資料,及時
修改完善申報材料。
經內核管理部、公司相關領導審核通過的項目文件方可對外
進行申報
。
(二)
保薦
機構
對發行人本次證券發行上市的內核意見
2019
年
3
月
12
日,
東莞證券在東莞召開了內核小組會議,審議
迦南智能首
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項目。參加會議的內核小組成員應到會
12
人,
實到
12
人
,
參加表決
12
人,
迴避表決
0
人,
符合
《
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與股權融資
內核工作
細
則
》
的要求。
會議首先聽取了項目組關於
迦南智能本次發行的情況介紹及重要事項盡職
調查問核程序的履行情況,然後聽取了項目管理部對
迦南智能項目審核情況的報
告。會議集中討論了業績增長原因、個人卡代付等問題。
項目組對內核小組集中討論的問題逐項研究,結合發行人的實際情況,要求
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相關章節進一步補充披露,並對文字表達等細節進行了修
改,同時相應修改了申報材料的其它文件。
經討論,內核小組會議成員一致認為
迦南智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項目符合現
行政策和條件,
同意推薦
迦南智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項目申報材
料根據內核意見修改完善之後上報中國證監會
。
鑑於《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
等關於創業板註冊
制改革的相關文件
正式實施,
2020
年
6
月
1
4
日
,
東莞證券再次召開內核會議,
審議寧波
迦南智能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項目。參
加會議的內核小組成員應到會12人,實到12人,參加表決12人,符合《東莞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與股權融資內核工作細則》的要求。
會議首先聽取了項目組關於本次發行的情況介紹以及重要事項盡職調查問
核程序的實施情況,然後聽取了項目管理部對該項目的質量控制報告關注內容。
會議集中討論了
迦南智能招股說明書等申報文件的信息披露等問題。
經討論,會議成員一致認為
寧波
迦南智能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
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項目符合現行政策和條件。內核小組以
12
票同意
寧波迦南智
能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
板上市項目申報材料
根據
內核
意見修改後上報深圳證券交易所。
第二節
保薦機構承諾事項
保薦機構承諾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及其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進行了盡職調查、審慎核查,同意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
上市,並據此出具本發行保薦書。
保薦機構就下列事項做出承諾,並承諾自願接受深交所的自律監管:
1、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證券發行上市的
相關規定;
2、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
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中表達意見
的依據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確信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與證券服務機構發表的意見不
存在實質性差異;
5、保證所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及本保薦機構的相關人員已勤勉盡責,對發行
人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了盡職調查、審慎核查;
6、保證發行保薦書、與履行保薦職責有關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
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7、保證對發行人提供的專業服務和出具的專業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
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行業規範;
8、自願接受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採取的監
管措施;
9、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節
保薦機構專項核查意見
一、
保薦機構
對
發行人財務報告專項檢查情況的說明
根據《關於做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財務報告專項檢查工作的
通知》(發行監管函[2012]551號)的要求,
東莞證券對發行人報告期財務會計
信息進行全面自查。
東莞證券嚴格遵照《關於做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2012
年度財務報告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發行監管函[2012]551號)、《關於進一
步提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有關問題的意見》(證監會公告
[2012]14號)及各項執業準則和信息披露規範的有關要求,勤勉盡責,審慎執業,
檢查情況如下:
(一)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實現收入、利潤的虛假增長的情況
保薦機構進行了以下核查:取得發行人報告期的往來帳戶科目明細,對各項
目進行詳細分析,確定是否存在異常變動情況。根據往來明細數據,抽查大額憑
證及單據,核實是否存在異常的往來情況;根據獲取的發行人銀行帳戶流水和實
際控制人的銀行帳戶流水,查閱相關資金劃轉記錄,核實是否存在發行人與異常
帳戶往來的情況,並對部分流水記錄進行抽查;實地走訪發行人報告期內主要客
戶與供應商,未發現其他與發行人存在關聯交易的情形;取得發行人關於不存在
虛構交易的聲明。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實現收入、利潤虛
假增長的情形。
(二)與客戶或供應商以私下利益交換等方式進行惡意串通以實現收入、
盈利的虛假增長的情況
保薦機構進行了以下核查:針對發行人報告期收入和應付帳款進行截止性測
試抽查,以檢查是否通過調節收入確認期間在各年度之間調節利潤或延期支付成
本費用的情況;取得報告期各期應收帳款明細數據,從地區、客戶行業、帳齡、
匯款情況等進行多維度分析;對發行人報告期內主要客戶、供應商進行實地走訪,
訪談客戶關於帳款收取及供應商關於貨款支付的情況,以確認是否存在放寬信用
政策換取收入增加或延期付款增加現金流情況,實地走訪中未發現異常情況。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不存在與客戶或供應商以私下利益交換等
方法進行惡意串通以實現收入、盈利的虛假增長的情形。
(三)關聯方代付成本費用情況
保薦機構進行了以下核查:保薦機構取得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等關聯方填寫的關聯關係調查表及其出具的承諾函,核查關聯關係及關聯交易;
查看主要關聯方銀行流水;核對工商等部門提供的資料,全面核查發行人與其客
戶、供應商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係;實地走訪主要客戶、供應商,核查是否存在
關聯方及關聯交易;通過網際網路搜索主要客戶、供應商與發行人是否存在關聯關
系;獲取發行人報告期主營業務成本數據、管理費用明細表和銷售費用明細表,
進行主營業務成本結構、管理費用與銷售費用結構分析;核查發行人報告期內產
品成本、期間費用是否存在明顯變化。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不存在關聯方或其他利益相關方代發行人支
付成本、費用或者採用無償或不公允的交易價格向發行人提供經濟資源的情形。
(四)利益相關方報告期最後一年的交易情況
保薦機構進行了以下核查:取得中介機構關於獨立性的說明;核查外部股東
及發行人關聯方是否與發行人存在交易。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中介機構、外部股東及發行人關聯方不存在與發行
人進行交易而導致發行人在申報期內最後一年收入、利潤出現較大幅度增長的情
形。
(五)體外資金核查
保薦機構進行了以下核查:對發行人報告期主營業務成本、毛利率及現金流
分析,核實是否存在異常的情況;查閱報告期銀行流水單,核實是否存在與實際
控制人關聯的異常帳戶往來;訪談核查實際控制人原始積累、民間借貸等事項及
其資金用途的情況,獲取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人民銀行徵
信報告、個人帳戶流水,核實是否存在與發行人或客戶、供應商往來的異常情況,
要求實際控制人出具承諾書,承諾其不存在與發行人進行體外資金收付、任何形
式的利益輸送的情形。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不存在利用體外資金支付貨款,少計營業成
本,虛減當期成本,虛構利潤的情形。
(六)網際網路虛假交易
發行人不存在網際網路銷售的情況。
(七)將本應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支出混入存貨、在建工程等資產項目
的歸集和分配過程以達到少計當期成本費用的目的
保薦機構進行了以下核查:核查發行人的收入、成本的數據分析,確定是否
存在毛利率異常波動的情況;分析發行人非流動資產的變動情況,核實是否存在
異常增長的情況;抽查研發費用憑證,核實是否已在當期費用化。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不存在將本應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支出混
入存貨、在建工程等資產項目的歸集和分配過程以達到少計當期成本費用的目的
的情形。
(八)壓低員工薪金,階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飾業績
保薦機構進行了以下核查:查閱發行人員工管理的有關制度;對發行人員工
訪談關於工資發放、社保繳納情況;查閱部分月份的員工工資表,查閱是否存在
異常;對報告期各期的員工工資計提進行憑證抽查。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不存在壓低員工薪金,階段性降低人工成本
以粉飾業績的情形。
(九)推遲正常經營管理所需費用開支,通過延遲成本費用發生期間,增
加利潤,粉飾報表
保薦機構進行了以下核查:分析期間費用構成及變動;與同行業上市公司的
期間費用水平進行比較分析;訪談財務負責人關於期間費用的歸集情況;對報告
期內各期銷售費用、管理費用進行截止性測試,核實是否存在大額費用跨期情況。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不存在推遲正常經營管理所需費用開支,通
過延遲成本費用發生期間,增加利潤,粉飾報表的情形。
(十)期末對欠款壞帳、存貨跌價等資產減值可能估計不足
保薦機構進行了以下核查:查閱發行人應收帳款和存貨明細表,獲取發行人
對應收帳款壞帳和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情況,分析報告期各年度減值計提的變動
情況;抽查主要欠款的相關合同,了解主要欠款單位的經營情況和信用記錄,估
計壞帳發生的可能性,分析壞帳計提是否充分;分析發行人報告期存貨構成,抽
查庫存商品入帳憑證,分析發行人產品銷售價格和主要原材料市場價格變動,評
估存貨跌價的可能性,分析存貨跌價準備計提是否充分;收集整理同行業上市公
司的壞帳和存貨跌價計提的情況,分析發行人減值計提是否不足;查閱發行人報
告期固定資產明細表,分析發行人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是否充分。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不存在期末對欠款壞帳、存貨跌價等資產減
值可能估計不足的情形。
(十一)推遲在建工程轉固時間或外購固定資產達到預定使用狀態時間等,
延遲固定資產開始計提折舊時間
保薦機構進行了以下核查:查閱發行人固定資產明細帳,取得報告期外購固
定資產清單,核查固定資產開始計提折舊的時間,覆核報告期各期折舊計提金額
的準確性。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不存在推遲在建工程轉固時間或外購固定資
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間等,延遲固定資產開始計提折舊時間的情形。
(十二)其他可能
導致公司財務信息披露失真、粉飾業績或財務造假的情
況
保薦機構進行了以下核查:獲取並查閱發行人報告期內主要產品銷售價格,
抽查報告期後的銷售合同,分析期後銷售價格與報告期對比是否大幅下降;取得
發行人報告期內主要原材料的採購價格,抽查期後採購合同,了解發行人主要原
材料的價格走勢,分析發行人是否存在主要原材料價格期後大幅上漲的情況;訪
談發行人相關負責人,了解發行人報告期後銷售價格、主要原材料採購價格是否
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導致財務信息披露失真、未
來期間業績大幅下降、粉飾業績或財務造假的情形。
綜上,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首發申請文件中披露的報告期財務會計信息真
實、準確、完整。
二、
保薦機構
關於
實際控制人及其他
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說明
本次公開發行無發行人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情形。
三、
保薦機構
對發行人
及
其
控股股東
等責任主體所作出的相關承諾的
說明
東莞證券嚴格遵照《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
(證監會公告[2013]42號)中「強化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等責任主體的誠信義
務」的有關要求,勤勉盡責,審慎執業,對發行人及控股股東等責任主體所作出
的相關承諾進行了核查。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等責任主體對如下事項作出了相關承諾並制定了未能
履行承諾時的約束措施:
序號
承諾
/
約束措施
承諾出具主體
1
股份鎖定的承諾
(
1
)發行前全體股東;
(
2
)實際控制人;
(
3
)間接持股的董事、
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
;
(
4
)間接持股的實際控制人親屬
2
持股及減持意向的承諾
(
1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
2
)發行人持股
5%
以上股東;
(
3
)間接持股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
關於穩定股價的預案及承諾
(
1
)發行人;
(
2
)發行人控股股東;
(
3
)
董事(獨立董事除外)
、高級管理人員
4
關於信息披露的承諾
(
1
)發行人;
(
2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
3
)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5
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填補被攤薄
即期回報的相關措施及承諾
(
1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
2
)全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6
關於利潤分配的承諾
發行人
7
關於五險一金的承諾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8
關於規範
和減少
關聯交易的承諾
(
1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持股
5%
以上股東
;
(
2
)全體董事、
監事及
高級管理人員
9
關於未能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的約束
措施
(
1
)發行
人;
(
2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
3
)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10
關於
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
(
1
)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
(
2
)持股
5%
以上股東
;
(
3
)
實際控制人近親屬
11
關於避免資金佔用的承諾
(
1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
2
)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12
關於欺詐發行上市的股份回購和股
份買回的承諾
(
1
)發行人;
(
2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各方出具的上述承諾及約束措施內容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並履行了相應的決策程序。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等責任主體所作出的相關承諾
已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承諾的內容合法、合理,失信補救措施有效。
四、
保薦機構
關於發行人股東私募基金備案事項的核查說明
根據中國證監會2015年1月23日發布的《發行監管問答——關於與發行監
管工作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問題的解答》,保薦機構對發行人股東中是否存
在私募投資基金,該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
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登記備案程序
進行了核查。
截至本保薦書出具之日,發行人共有六名法人或合夥企業股東,分別為慈谿
市耀創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耀創電子」)、寧波杭州灣新區鼎耀企業管理
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下稱「鼎耀合夥」)、寧波杭州灣新區東恩企業管理合
夥企業(有限合夥)(下稱「東恩合夥」)、寧波杭州灣新區澤銳企業管理合夥
企業(有限合夥)(下稱「澤銳合夥」)、寧波元澤企業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
夥)(下稱「元澤合夥」)和上海平常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下稱「上海平常」),
保薦機構就發行人該六名法人或合夥企業股東私募基金備案事項核查如下:
經查閱耀創電子、上海平常的工商登記資料、公司章程及財務報表;鼎耀合
夥、東恩合夥、澤銳合夥、元澤合夥的註冊資料、合夥協議及財務報表,該六名
股東均系以其自有資金投資於發行人,均不存在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
的情形。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耀創電子、鼎耀合夥、東恩合夥、澤銳合夥、元澤
合夥和上海平常均不屬於《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規範的私募投資基金,
不需要履行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程序
。
五、
保薦機構
關於聘請第三方的核查說明
保薦機構接受發行人委託,作為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保
薦機構,按照《關於加強
證券公司在投資銀行類業務中聘請第三方等廉潔從業風
險防控的意見》(證監會公告[2018]22號),就保薦機構和發行人是否聘請第三
方及相關聘請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進行核查。具體情況如下:
(一)
保薦機構有償聘請第三方的情況
保薦機構在本次保薦業務中不存在直接或間接有償聘請第三方的行為。
(二)
發行人有償聘請第三方的情況
保薦機構對發行人有償聘請第三方等相關行為進行了專項核查,發行人本次
發行中聘請的主要證券服務機構為:1、保薦機構(主承銷商):
東莞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2、律師事務所:北京雍行律師事務所;3、會計師事務所:中匯會計
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4、資產評估機構:中銘國際資產評估(北京)有
限責任公司。除上述中介機構外,
迦南智能不存在直接或間接有償聘請其他第三
方機構的行為。
(三)
核查結果
經核查,本次發行中,保薦機構不存在直接或間接有償聘請第三方的行為;
發行人除依法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間接有償聘請其他第三方
的行為。
第四
節
對本次證券發行的推薦意見
東莞證券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原則,按照《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等
中國證監會對保薦機構盡職調查工作的要求,對發行人進行了全面調查,充分
了解發行人的經營狀況及其面臨的風險和問題後,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符合
《證券法》、《註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發行條件,並確信發行人的
申請文件真實、準確、完整,同意作為保薦機構推薦其在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
票並在創業板上市。
一、本次證券發行的相關決策程序
(一)發行人有關本次證券發行並
在創業板
上市的董事會會議
2019
年
2
月
28
日
,發行人召開了第
一
屆董事會第
十
次會議
,全體董事出席
了本次會議。會議在保證全體董事充分發表意見的前提下,逐項審議並通過了《關
於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並在創業板上市方案的議案》、
《關於審議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議案》、
《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並
在創業板上市相關具體事宜的議案》、《關於審議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
股(A股)前的滾存利潤分配方案的議案》、《關於審議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
幣普通股(A股)並在創業板上市後三年股東未來分紅回報規劃的議案》、《關
於審議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並在創業板上市後三年內穩定股
價預案的議案》、《關於審議公司就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並在創
業板上市事宜出具有關承諾的議案》、《關於審議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
股(A股)並在創業板上市攤薄即期回報、填補即期回報措施及相關承諾的議案》、
《關於制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並在創業板上市後適用的<
寧波
迦南智能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議案》、《關於提議召開公司
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等議案
。
2020年2月28日,發行人召開了第
二
屆董事會第
四
次會議
,全體董事出席
了本次會議。會議在保證全體董事充分發表意見的前提下,逐項審議並通過了《關
於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並在創業板上市方案的議案》、
《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並
在創業板上市相關具體事宜的議案》、《關於審議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
股(A股)並在創業板上市攤薄即期回報、填補即期回報措施及相關承諾的議案》、
《關於提議召開公司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等議案
。
(二)發行人有關本次證券發行並
在創業板
上市的股東大會會議
2019年3月15日,發行人召開了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並通
過了《關於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並在創業板上市方案的
議案》、《關於審議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的議案》、《關於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並在
創業板上市相關具體事宜的議案》、《關於審議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
(A股)前的滾存利潤分配方案的議案》、《關於審議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
普通股(A股)並在創業板上市後三年股東未來分紅回報規劃的議案》、《關於
審議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並在創業板上市後三年內穩定股價
預案的議案》、《關於審議公司就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並在創業
板上市事宜出具有關承諾的議案》、《關於審議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
(A股)並在創業板上市攤薄即期回報、填補即期回報措施及相關承諾的議案》、
《關於制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並在創業板上市後適用的<
寧波
迦南智能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議案》等議案
。
2020年3月14日,發行人召開了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並通
過了《關於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並在創業板上市方案的
議案》、《關於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並在創
業板上市相關具體事宜的議案》、《關於審議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並在創業板上市攤薄即期回報、填補即期回報措施及相關承諾的議案》等議
案。
發行人律師北京雍行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雍行律所」)出具《北京雍行
律師事務所關於寧波
迦南智能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普通股(A股)股
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認為:發行
人本次發行上市已獲發行人內部批准及授權;發行人本次發行尚待深交所審核,
並報中國證監會註冊。
通過對上述會議程序及內容的核查,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股東大會已經依照
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發行上市的決議;上述決議的內容和程序符合《公司法》、
《證券法》、中國證監會、深交所的相關規定和發行人公司章程,決議合法有效;
發行人股東大會已經授權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上市相關事宜,該項授權範圍、程
序合法有效。
二、發行人符合證券發行條件的說明
(一)發行人符合《證券法》和《公司法》規定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
在
創業板
上市的條件的說明
保薦機構依據《證券法》和《公司法》相關規定,對發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
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條件進行了逐項核查,核查情況如下:
1、根據中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中匯」)出具的
中匯會驗
[2016]4741
號
、
中匯會驗
[2017]4299
號
及
中匯會驗
[2017]4928
號《驗資
報告》
,發行人改制設立及之後的歷次增資均已足額繳納。發行人的註冊資本已
足額繳納,股東出資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
在重大權屬糾紛,符合《公司法》第八十條規定。
2、發行人規範運作,已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
事、董事會秘書等公司治理架構,制定了《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
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發行人設立以來,
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能夠依法召開,規範運作;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
會決議能夠得到有效執行;重大決策制度的制定和變更符合法定程序,相關人員
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自身的法定義務和責任,相關機
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符合《證
券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3、根據中匯出具的中匯會審[2020]0100號《審計報告》,截至2019年12
月31日,發行人總資產為62,400.58萬元,總負債為33,910.33萬元,股東權益
為28,490.26萬元;報告期內,發行人淨利潤分別為2,940.16萬元、5,561.76萬
元和7,415.04萬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發行人資產負債率(母公司)為
54.56%;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具有持續經營能力,財務狀
況良好,符合《證券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4、根據中匯出具的中匯會審
[2020]0100
號
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發行人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編制,公允反映了發行
人報告期內的財務狀況;根據中匯出具的中匯會鑑
[2020]0103
號
《內部控制鑑證
報告》,發行人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及相關規定於2019年12月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與財務報表相關的有效的內部控制,符合《證券法》第
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
5、根據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稅務局、國土資源局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
明,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的身份證信息、徵信報告、無犯罪記錄證明,雍行出具的
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
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符合《證券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
6、發行人符合《註冊管理辦法》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發行條件,
符合《證券法》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
7、發行人與
東莞證券籤訂了本次發行的《寧波
迦南智能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與
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寧波
迦南智能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
民幣普通股(A股)並上市之保薦協議》及《寧波
迦南智能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與
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寧波
迦南智能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
幣普通股(A股)並上市之主承銷協議》,符合《公司法》第八十七條和《證券
法》第十條規定。
8、根據發行人股東大會決議,發行人本次擬公開發行不超過3,334萬股,
全部為發行新股數量,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發行後發行人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五,符合《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9、發行人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9號-首
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
容與格式準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等法律法規的要求製作了首次公
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符合《證券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10、本次募集資金將投資於年產350萬臺智能電能表及信息採集終端建設項
目、研發中心建設項目和補充流動資金項目,發行人將嚴格遵守有關監管部門對
募集資金運用的規定;同時,發行人也制定了《寧波
迦南智能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符合《證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11、本次發行人報送的申請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發行人已就申請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出具了聲明;本次發行保薦機構東莞證
券、發行人律師雍行律所、審計機構中匯及資產評估機構中銘國際資產評估(北
京)有限責任公司均就申請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出具了聲明,符合《證
券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二)
本次證券發行符合
《註冊管理辦法》
規定的發行條件的說明
保薦機構經過充分盡職調查和審慎核查,認為發行人符合《註冊管理辦法》
規定的證券發行條件:
1、經核查發行人工商登記資料,發行人系由迦南有限以經《審計報告》(中
匯會審[2016]4469號)審定的,截至2016年8月31日的淨資產為基礎折成
50,000,000股,整體變更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8日,發行人取得
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302827133274413的《營業執照》。發行人自設立以
來,經營狀況良好,運行正常,是依法設立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持續經
營時間在三年以上。
發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
等公司治理架構。發行人設立以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能夠依法召開,
規範運作;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決議能夠得到有效執行;重大決策制度的
制定和修訂符合法定程序。發行人相關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
法規,知悉自身的法定義務和責任,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符
合《註冊管理辦法》第十條的相關規定。
2、保薦機構查閱了發行人的相關財務管理制度及財務報表等資料,根據中
匯出具的標準無保留意見的中匯會審[2020]0100號《審計報告》,發行人財務報
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編制,公允反映了發行人2017年12
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的財務狀況以及2017年度、
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
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
量,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由中匯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符合《注
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保薦機構查閱了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文件,根據中匯出具的中匯會鑑
[2020]0103號《內部控制鑑證報告》,確認發行人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
以及其他控制標準於2019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與財務報表編制
相關的有效的內部控制。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
有效執行,並由中匯出具了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鑑證報告,符合《註冊管理辦
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
3、保薦機構查閱了發行人公司章程、工商登記資料、相關內部管理制度、
關聯交易相關資料、財務會計資料、開戶憑證、稅務登記資料、三會資料,並訪
談了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資產完整,
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
不存在對發行人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不存在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
公平的關聯交易,符合《註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的相關規定。
保薦機構查閱了發行人的公司章程、三會資料、工商登記資料、發行人財務
報告,訪談了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核查,保
薦機構認為:發行人主營業務、控制權和管理團隊穩定,最近二年內主營業務和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
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最近二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
更,不存在導致控制權可能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符合《註冊管理辦法》第十二
條第(二)項的相關規定。
保薦機構查閱了發行人主要資產產權權屬資料,進行網絡公開信息檢索,查
閱了雍行出具的律師工作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發
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資產、核心技術、商標等的重大權屬糾紛,重大償債風險,
重大擔保、訴訟、仲裁等或有事項,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要發生重大變化等對持
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符合《註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的相
關規定。
4、保薦機構查閱了發行人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所屬行業相關法律法規、
發行人生產經營所需的資質證書,取得了相關部門出具的合法合規證明。經核查,
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符合《註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保薦機構進行了網絡檢索、查閱工商登記資料,取得相關部門出具的合法合
規證明,並訪談了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最近
三年內,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
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
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
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符合《註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最近
三
年
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犯罪
正在
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
違法違規
正在
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且
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等情形,符合
《註冊
管理辦法》
第十
三
條第三款的相關規定。
(三)本次證券發
行符合《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的規定
根據《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規定施
行前已向中國證監會申報在創業板發行上市的無需按照規定執行。發行人首次公
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已於2019年5月29日獲得中國證監會行政
許可申請受理單,受理序號為191246。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在《申
報及推薦暫行規定》施行前已向中國證監會申報創業板發行上市,無需按照《申
報及推薦暫行規定》執行。
三
、發行人存在的主要風險
(一)科技創新失敗風險
智能電錶廣泛應用於國民經濟的民生領域,是經濟發
展、科技進步的基礎性
工具,在相關產業研發、
生產
中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隨著電力物聯網的發展,
新應用場景將不斷出現,對智能電錶的技術和性能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滿足市場
需求,智能電錶企業必須加大產品研發力度,提升工藝技術水平,不斷開發新產
品及集成解決方案。未來如果公司的研發能力不能持續提升,不能通過技術創新
把握市場需求,則可能造成公司無法及時、有效地推出滿足客戶及市場需求的新
產品,從而會對公司市場份額和核心競爭力產生一定影響。
(二)經營風險
1
、
對電力系統行業依賴的風險
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智能電錶、用電信息採集終端及電能計量箱等系列產品
研發、生產、銷售的高新技術企業。報告期內,公司來源於電力系統的收入佔總
營業收入的比重較高,公司業務發展和電力建設投資規模、發展規劃密切相關。
如果未來國家宏觀政策、電力產業政策、電網發展規劃發生變化導致電力建設投
資規模下降,公司業務發展將受到較大影響。
2
、
招標量下降導致的銷售收入波動風險
公司主營業務收入主要源於國
家電網、南方電網的招投標。報告期內,招投
標收入佔主營業務收入比重分別為95.91%、98.27%和98.59%。公司銷售收入與
國
家電網、南方電網每年的招標規模密切相關。報告期內,受益於智能電網建設
處於持續投入階段,電力設備需求維持在較高水平,公司業績也呈現持續增長態
勢,未來如果智能電網投資規模下降,不排除國
家電網、南方電網的招標量縮減
從而對公司銷售收入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公司業績增速可能下滑甚至出現業績下
降的情況。
3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可能對生產經營造成不利影響
2020
年
1
月國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爆發,致使諸多行業均遭受了不同
程度的影響。因隔離措施、交通管制等防疫管控措施的執行,公司的生產和銷售
環節在短期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響。目前,國內疫情已趨於緩和,但是部分行
業
尚未全部復工復產,如建築施工等行業的復工復產仍受一定限制,這可能會影
響國
家電網、南方電網的招標需求,從而對公司的業績造成不利影響。
4
、
市場競爭風險
2017年度~2019年度,公司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超過20%,營業收入合計
超過12億元。在智能電錶、用電信息採集終端等產品的市場競爭中取得了一定
的市場份額,但是與行業內上市公司相比在規模上仍存在差距。如果公司未來在
產品技術升級、產品質量管理、銷售策略等方面不能適應市場變化,將有可能在
市場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
5
、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攤薄即期回報的風險
報告期內,公
司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分別為
20.
07
%
、
29.
77
%
和
29.
92
%
。
若公司股票發行成功,發行後淨資產將有較大幅度增長,雖然本次募集資金投資
項目均經過科學論證,預期效益良好,但本次募集資金投資的新項目從建設到達
產需要一段時間,而且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由於存在項目實施周期,在短期內難以
完全產生效益
。如本次公開發行後遇到不可預測的情形,導致募投項目不能按既
定計劃貢獻利潤,公司原有業務未能獲得相應幅度的增長,公司每股收益和淨資
產收益率等指標有可能出現一定幅度的下降,請投資者注意公司即期回報被攤薄
的風險。
6
、
募集資金
投資項目達產後新增產能難以消化的風險
本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已對項目市場前景進行了調研和論證,項目實施後預
期財務運營狀況良好,具有較好的盈利水平,但未來客戶可能根據市場情況調整
產品招標採購意向,公司在拓展新客戶的過程中也會面臨不確定因素,從而可能
導致募集資金擬投資項目投產後,產能迅速增加而訂單不足以消化新增產能的風
險。
(三)技術風險
1
、
產品質量控制風險
電力行業對電力設備的安全運行情況、設備可靠性、穩定性及售後服務要求
很高。智能電錶具有量大、面廣、可靠性要求高的特點,電網公司對參與投標的
智能電錶企業有較高
的資質要求。為此,國
家電網、南方電網針對電力設備採購
建立了嚴格的合格供應商資質能力核實標準,對供應商的資質情況、設計研發、
生產製造、試驗檢測、既有業績、交付及時率、運行合格率等方面進行核實評價。
因供應泉州地區的電能計量箱經抽檢發現簡支梁缺口衝擊強度不合格,公司
被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暫停電能計量箱中標資格,
截至本發行保薦書出具之
日
,中標資格尚未恢復。公司與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籤訂的電能計量箱合同
已履行完畢,報告期內的交易金額分別為
676.42
萬元、
838.78
萬元和
103.59
萬
元,佔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
分別為
2.14%
、
1.92%
和
0.21%
,佔比較小。
未來如果公司出現產品質量控制不到位,發生產品質量事故,可能會失去市
場認可
,
或者出現失去中標資格的情形
,致使中標金額下降,從而
可能會
對公司
的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2
、
核心技術人員流失和核心技術洩露風險
智能電錶產品的研發生產涉及微電子技術、計算機技術、通信技術、自動控
制技術、新材料技術等多領域技術以及電子裝聯、計量檢測等先進的生產、檢測
工藝,對核心技術人員存在依賴性,掌握行業核心技術與保持核心技術團隊穩定
是公司發展的關鍵因素。
隨著下遊市場對智能電錶計量精度、功能、技術先進性、運行穩定性、可靠
性、壽命周期等要求不斷提高,產品的升級更新依賴公司自主培養的富有項目實
踐經驗的管理和技術團隊。特別是隨著智能電錶行業競爭加劇,行業內企業面臨
人員流動率高、知識結構更新快、人力成本持續上升的問題。雖然公司與核心技
術人員籤訂了《保密協議》,但若未來發生較大規模的核心技術人員流失或核心
技術外洩,將對公司產品的研發進程、
技術領先地位及生產經營活動產生不利影
響。
(四)財務風險
1
、
應收帳款餘額較大的風險
報告期各期末,公司應收帳款餘額分別為
19,515.90
萬元、
26,140
.51
萬元和
24,074.90
萬元,佔總資產比例分別為
52.
26
%
、
50.04
%
和
38.
58
%
,佔比較高;公
司對應收帳款計提的壞帳準備分別為
1,448.93
萬元、
1,789.17
萬元和
1,781.30
萬
元。隨著業務規模的擴大,公司應收帳款相應增加,計提的應收帳款壞帳準備金
額相應增加。報告期內,公司主要客戶為國
家電網、南方電網及其下屬的網省公
司,這些公司資金實力雄厚、資信情況良好,因客戶自身經營不善或財務支付困
難而導致貨款無法收回的可能性較小。
未來,隨著業務規模的進一步擴大,公司應收帳款可能進一步上升,由於
應
收帳款餘額較大,存在因貨款回收不及時、應收帳款周轉率下降引致的經營風險。
2
、
主要原材料價格波動風險
報告期內,公司生產所需的原材料主要包括模塊、貼片
IC
、電阻電容電感
等。報告期內,公司直接材料成本佔主營業務成本比重平均分別為
91.37%
、
93.53%
和
92.68%
,原材料價格對公司主營業務成本的影響較大。未來,若公司
主要原材料價格發生不利波動,會對公司毛利率產生直接影響,從而影響公司業
績。
3
、
稅收政策變化風險
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
法》
(
國科發火
[2008]
172
號
)
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
國科發火
[2008]362
號
)
文件,公司於
2012
年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根據國科發火
[2015]262
號文件及國科發火
[2016]32
號文件,公司分別於
2015
年、
2018
年通過
高新技術企業覆審。報告期內,公司適用
15%
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公司享受
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金額佔同期合併淨利潤的比重分別為
11.9
6
%
、
9.4
1
%
和
9.9
8
%
。未來如果公司不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條件,無法繼續享受稅收優惠
政策,將對公司經營業績產生不利影響。
4
、
季節性風險
公司下
遊客戶主要為國
家電網、南方電網及其下屬網省公司等,這些客戶一
般根據產業政策、預算規模等情況在上年末或本年初公告本年度的採購計劃,然
後通過招標形式確定供應商和具體的採購數量,收入較多在下半年實現。因此,
公司的銷售收入呈現一定的季節性變化。
(五)
實際控制人控制風險
公司實際控制人為章國耀先生、章恩友先生,截至本發行保薦書出具之日,
章國耀及章恩友通過耀創電子、鼎耀合夥合計控制
迦南智能75%股權。章國耀現
任公司董事長,章恩友現任公司董事、總經理。雖然公司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
法人治理結構,但仍不能完全排除實際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通過行使表決權
及其他直接或間接方式對公司的發展戰略、生產經營決策、人事安排、關聯交易
和利潤分配等重大事項進行控制,從而影響公司決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並有可
能損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
(六)發行失敗風險
公司本次擬申請在深交所創業板公開發行股票,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
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
2020
年修
訂)
》等有關規定,公司須滿足相應的上市條件,本次發行上市相關文件須經過
深交所審核,並報送中國證監會履行註冊程序。本次發行能否通過交易所的審核
並取得中
國證監會同意註冊決定及最終取得同意註冊決定的時間存在一定不確
定性。同時,本次發行的發行結果也受到證券市場整體情況、投資者對本次發行
方案的認可程度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公司存在因發行認購不足等情況導致發行中
止甚至發行失敗的風險
。
四
、
東莞證券對發行人發展前景的評價
(一)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發展前景
1、泛在電力物聯網建設推動智能電錶的發展
智能電錶作為泛在電力物聯網建設的關鍵終端設備之一,對於電網打造狀態
全面感知、信息高效處理、應用便捷靈活具有重要支撐作用。泛在電力物聯網擁
有巨大的應用潛力,未來還將繼續升級。根據國
家電網數據顯示
,目前國網系統
接入的終端設備超過
5
億隻,
國
家電網規劃預計到
2025
年接入終端設備將超過
10
億隻。到
2030
年,接入的終端設備數量將達到
20
億隻,整個泛在電力物聯
網將是接入設備最大的物聯網生態圈。
數據來源:國
家電網當前智能電錶主要通過低壓集抄方式進行計量採集,集中器通過運營商無線
公網回傳至電力計量主站系統,以天、小時為頻次採集上報用戶基本用電數據,
數據以上行為主。未來在現有遠程抄表、負荷監測、線損分析、電能質量監測、
停電時間統計、需求側管理的基礎上,將擴展更多新的應用需求,例如支持階梯
電
價等多種電價政策、用戶雙向互動營銷模式、多元互動的增值服務、分布式電
源監測及計量等。
2、國內智能電錶市場滲透率已達到較高水平
國內智能電錶市場需求主要來自國
家電網和南方電網的招標,其中國
家電網統一招標金額佔據市場主導地位,國
家電網智能電錶歷年招投標金額情況如下:
數據來源:國
家電網招投標金額整理
第一階段:2009年至2014年,智能電網規劃開始實施,國
家電網智能電錶
招標金額逐年上升,智能電錶行業進入快速發展期。
第二階段:2015年至2017年,由於國
家電網用戶覆蓋率的全面提升,智能
電錶招標金額逐年下降,至2017年跌入谷底,行業進入調整期。根據國
家電網發布的《社會責任報告》,國
家電網2016年累計實現用戶採集4.1億戶,採集
覆蓋率達到95%,2017年累計實現用戶採集4.47億戶,採集覆蓋率達到99.03%。
國
家電網在2017年已完成智能電錶的全覆蓋,致使2017年智能電錶招標金額減
少,智能電錶安裝量下降。
第三階段:2018年起,行業電錶輪換需求增加。智能電錶市場經過2017年
行業調整後已經平穩回升,2019年招標金額為132.18億元,同比增長38.02%。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檢定規程》,
智能電錶屬於強制檢定設備,到期需要撤回校驗或更換,1級和2級智能電錶的
更換周期為8年。從2016年開始,運營中的智能電錶已經逐步進入更換周期,
2017年至2018年輪換比例較少,2019年開始,智能電錶開始逐漸進入輪換周期
的高峰。
數據來源:電力喵、北極星輸配電網
未來國內智能電錶需求主要來源於:①國
家電網從2009年開始安裝的智能
電錶均已到輪換期,需逐年進行大面積輪換;②新增用戶的需求逐年增加,包括
新增城鎮住宅的安裝需求、新增農村住宅安裝需求、新增工業用戶需求;③智能
電錶
新能源領域的應用需求,包括充電樁和分布式光伏發電等。
未來,隨著泛在電力物聯網的加速推進、智能電錶
「
IR46
標準
」
的推出、
國
家電網智能電錶與用電信息採集系統
2.0
版本的建設以及智能電錶計量自動
化,智能電錶的市場份額預計將保持穩定;同時,隨著
4G
、
5G
通信技術的發展
也會拉動智能電錶市場的增長
。
3、產品應用領域不斷拓展帶來廣闊潛在市場
(
1
)智能電錶參與高耗能企業排汙處理設備監控
為了解決傳統的定期巡檢和群眾舉報難以有效對排汙單位汙染物治理設施
進行監管的難題,株洲市從
2017
年末開始建設
「
網際網路
+
」
技術監控
汙染物治理
設施項目,該項目通過在企業汙染物處理設備上安裝單獨的智能電錶,實時記錄
汙染物處理設備的用電情況,這些電量數據,通過另一套智能設備的採集,傳輸
到環保局的後臺終端,通過終端的電腦以及手機
APP
,環保執法人員可實時掌握
該汙水處理站的運行情況。根據電量異常情況全面掌握汙染企業環保治理設施的
運行狀況,確保重點汙染企業的汙染物達標排放,為汙染治理設施監控管理提供
了新的路徑和管理模式。
(
2
)智能電錶在
新能源汽車中的應用
近年來
新能源汽車成為未來發展趨勢,智能電錶作為充電樁中電池儲存與管
理的關鍵部件,隨著充電樁
的普及,應用也更為廣泛。根據國家四部委聯合印發
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
(
2015
-
2020
年
)
》,到
2020
年我國要建成充
換電站超過
1.2
萬座,分散式充電樁
480
萬個,以此滿足
500
萬輛電動汽車的充
電需求。充電樁的發展為智能電錶的應用帶來新的機遇。
4、產業政策將推動智能電錶行業持續發展
為推動我國智能電錶產業健康快速發展,近年來國家相關部門不斷加大對智
能電錶產業的扶持力度。國家能源發展戰略規劃(
2014
-
2020
)、可再生能源
「
十
三五
」
規劃、能源發展
「
十三五規劃
」
、新一輪電改方案等,從不同領域明確
配
用電環節的重要性。國
家電網在
2019
年
「
兩會
」
工作報告中提出
「
三型兩網、
世界一流
」
的戰略目標,系統闡明了
「
一個引領、三個變革
」
的戰略路徑,堅定
不移做強做優做大,力爭通過三年的不懈努力,初步建成具有全球競爭力的世界
一流能源網際網路企業。國
家電網在
2019
年
1
號文件指出推動電網與網際網路深度
融合,著力構建能源網際網路,充分應用
移動互聯、人工智慧等現代信息技術和先
進通信技術,實現電力系統各個環節萬物互聯、人機互動,打造狀態全面感知、
信息高效處理、應用便捷靈活的泛在電力物聯網,為電網安全經濟運行、提高經
營績效、改善服務
質量,以及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強有力的數據資源
支撐。在上述產業政策的推動下,智能電錶行業將保持持續健康發展
。
綜上所述,發行人所處行業具有較廣闊的發展前景。
(
二
)發行人發展前景
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智能電錶、用電信息採集終端及電能計量箱等系列產品
研發、生產、銷售的高新技術企業,主要產品包括單相智能電錶、三相智能電錶、
用電信息採集終端及電能計量箱等。
近年來,公司一直專注於為國
家電網、南方電網提供智能用電系列產品。公
司擁有省級高新技術與企業研發中心、浙江省博士後工作站,是國際
DLMS
協
會、
STS
協會、
中國儀器儀表協會會員,擁有
1
1
項發明專利、
31
項實用新型專
利。公司核心技術及產品重點應用於國內智能電網建設,公司作為主要成員參與
國家住房和
城鄉建設部
「
民用建築遠傳抄表系統
」
和
「
住宅遠傳抄表系統
」
標
準的制定,參與國
家電網基於用電信息採集系統的
「
四表合一
」
採集系統建設。
公司承擔的
「
單相(遠程
/
本地)費控智能表產業化項目
」
被國家科技部火炬高
技術產業開發中心評為
「
國家火炬計劃產業化示範項目
」
。報告期內,公司產品
被評定為
「
寧波名牌產品
」
,並多次獲得寧波市人民政府頒發的寧波市科學技術
獎。
經過多年發展,公司已經成為擁有
自主智慧財產權並具備一定生產規模和品牌
知名度的專業智能電錶製造商。截至目前,公司業務已覆蓋北京、上海、重慶、
浙江、江蘇、安徽、山東、湖南、四川、福建、新疆、西藏、黑龍江、內蒙古等
國
家電網網省公司,廣東、貴州、雲南等南方電網網省公司。
本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圍繞發行人主營業務展開,有利於增強發行人的盈利
能力和持續發展能力,進一步提升其核心競爭力。
綜上所述,發行人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五
、保薦機構推薦意見
綜上所述,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運作規範,具有較好的獨立性;發行人主
營業務突出,盈利能力較強,具有較好的發展潛力;發行人已經具備了《公司法》、
《證券法》、《註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
上市的基本條件。本次發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圍繞發行人主營業務展開,符合發
行人的發展戰略,有利於提高發行人主營業務盈利能力,增強發行人持續發展能
力和綜合競爭力。為此,保薦機構同意保薦寧波
迦南智能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申請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
附件:保薦代表人專項授權書
(本頁無正文,為《
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
寧波
迦南智能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之發行保薦書》之
籤署頁)
東莞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
寧波
迦南智能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保薦代表人專項授權書
深圳證券交易所
: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及有關文件的規定,我公司授權
邢
劍琛
、
潘雲松
兩位同志擔任
寧波
迦南智能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
在創業板上市的保薦代表人,負責該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盡
職保薦及持續督導等保薦工作事宜。
特此授權。
法定代表人:
陳照星
被授權人:
邢劍琛
潘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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