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導讀:今年兩會上的一大亮點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通過。這部法典具有劃時代意義。當然在某種程度上講,這也是一部充滿人文關懷、具有人文特點的法典。其中規定了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這些條文是對民法總則的進一步完善和升華。
一、業主的綜合性權利
第271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這一條體現了業主的綜合性權利,明確告知業主的權利類型。
二、業主權利的約束
第272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這一條對業主專有權的規定既體現了對我們業主權利的保障,同時也是我們業主的約束,是權利行使邊界的體現。我們在行使自己合法權利的同時,不得損害他人合法的利益。
三、業主履行義務
第273條第一款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第二款規定「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這一條中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是對現實中出現的一些業主買房投資不居住,因此不願意履行更多的義務作出的強有力的回擊。不論你是否放棄你的權利,該履行的義務是必須要履行的。第二款中的一併轉讓也是對實踐中共有權和共同管理權出現的五花八門的轉讓,導致法院同案不同判的現象產生的同一規定,不僅對法院是一種指導,也是對各位業主權利的保護。
四、利害關係人
第279條中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致同意。這條中要注意的是,利害關係人指的是本棟建築物內的業主,沒有層數的限制,並且有利害關係的業主無需進行舉證。如果是其他棟樓的業主是要提供證據證明因果關係的。
以上簡單的梳理了一下《民法典》中有關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規定,該法典在更大程度上保護了業主的權利,一定要好好的研讀一下,在未來權利受到侵害時,拿起法律的武器維權。
本文作者:京雲房產律師團 王彩霞
本文審閱修改:京雲房產律師團 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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