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報記者4月24日從裁判文書網獲悉,4月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服刑男子在監獄中故意殺人案件進行了判決,一名因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而被判死緩的男子,在服刑期間持紗剪故意殺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法院認為判決生效後,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被告人陳某應當執行死刑。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陳某,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2005年11月因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2012年3月8日刑滿釋放。2016年6月20日因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年12月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核准,2017年4月1日被移送至江蘇省浦口監獄服刑。2018年9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浦口監獄隔離審查,當日被立案偵查。
而據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陳某自投送江蘇省浦口監獄改造以來,對監獄改造要求極不適應,兩次因違反監規受到監獄處理。2018年9月17日中午12時30分許,陳某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監區車間勞動時,因瑣事懷疑同車間服刑人員李某對其辱罵,遂手持私藏的紗剪,竄至被害人李某機位對其後頸部、面部進行戳刺,導致李某人身多處受傷,後陳某被在場人員控制。經鑑定,李某鼻部遺留的瘢痕及右側鼻骨骨折均已構成輕微傷,李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據被告人陳某講述,其因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於2017年1月投改至鎮江監獄,同年4月1日分流至浦口監獄,開始在六監區服刑,本案案發時在十監區服刑改造,從事服裝加工機縫勞動。2017年5月初的一天,其因講:「弄死一個算一個」,被監區認定意圖襲警,給予警告處分。投牢以來,沒有親人來探過監,又對服刑改造不適應,感覺太壓抑,覺得活不下去了,就想隨便殺個人,以求死刑。2018年6月28日,陳某得到一把紗剪,就用磁鐵吸附在行棉機面板下面,這把剪刀是從車間流水線拿的,可能是以前老犯留下的。陳某稱,這把剪刀藏了兩個多月,其也沒有想去針對固定哪個人,只要別人不來惹其,其就不會主動攻擊。直到2018年9月17日與被害人李某因瑣事發生矛盾而傷人,而在此前,其與李某甚至都不認識。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持銳器多次刺戳被害人後腦、頸部、面部等要害部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在因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刑滿釋放後,不足三年,又再因販賣、運輸大宗毒品而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其在該次死緩刑入監八個月內即因違反監規,兩次被處理。本次又因瑣事而動輒實施故意殺人的嚴重暴力犯罪。綜上,足以說明被告人陳某人身危險性大、抗拒改造、不堪改造,且屬情節惡劣,依法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其執行死刑。
據此,經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陳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本判決生效後,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被告人陳某應當執行死刑。
(北青報記者 付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