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16歲少年拋屍公廁案 被告人改判死緩

2020-12-25 中國新聞網

  安徽16歲少年拋屍公廁案 被告人改判死緩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安徽省高院委託再審宣判;此前曾被撤銷死刑釋放43天,雙方家屬均表示不服將申訴

  新京報訊 (記者薄其雨)12月23日,安徽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安徽省高院委託,對13年前16歲少年周楊被拋屍公廁一案進行再審宣判。

  法院認定,被告人左德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該案在10年裡,接連經歷了7次審理,其中6次左德剛被判死刑。有兩次安徽省高院在向最高法報請死刑核准時,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撤銷,發回重審。

  對於此次判決結果,雙方家屬均表示不服,將進行申訴。受害者母親說,希望法院能判處左德剛死刑並立即執行。左德剛的妻子則稱,左德剛堅稱自己沒有殺人,是被冤枉的。

  16歲少年被拋屍公廁

  案件發生在13年前,被害人周楊16歲,曾為安徽潁上縣江店中學的學生。

  周楊的母親楊中芬回憶,2007年春節前,周楊失蹤。節後不久,她接到警方通知,得知周楊的屍體在江店孜鎮一處公共廁所的糞坑裡。

  根據刑事科學鑑定書顯示,周楊死因系機械性窒息死亡。

  直到2010年,一起盜竊案嫌疑人向司法機關舉報,其同夥左德剛、陳永宣、楊士慶三人涉嫌殺害周楊。

  2010年,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之一左德剛死刑。一審判決後,左德剛提起上訴,安徽省高院發回重審。

  此後10年時間裡,該案又因4次發回重審,接連經歷了6次審理,其中5次左德剛故意殺人罪成立,被判死刑。有兩次安徽省高院在向最高法報請死刑核准時,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撤銷,被發回重審。

  死刑撤銷後再次被捕

  2020年5月25日,安徽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

  判決文書顯示,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左德剛等三人實施故意殺人的證據主要依靠言詞證據,但左德剛等人的有罪供述之間在關鍵情節上存在矛盾,關鍵證人的證言前後不一,存在矛盾,疑點未得到合理排除。故撤銷左德剛的死刑判決,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年。

  此後,左德剛刑滿釋放。

  楊中芬多次申訴,請求法院立案審查。2020年7月6日,楊中芬收到安徽省高院的立案審查通知書,周楊被殺一案將啟動再審,左德剛被釋放43天後再次被捕。

  今年11月25日,安徽高院對左德剛故意殺人案進行再審開庭。

  楊中芬委託的代理人廉波律師表示,庭審中,左德剛堅稱自己無罪,並稱自己在遭受刑訊逼供後作出有罪供述。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相關證據,證明偵查機關未刑訊逼供。

  廉波律師表示,庭審中,他還作為代理人對左德剛筆錄中遺漏的關鍵證據進行質證。他提到,偵查機關對左德剛所作的訊問筆錄與同步錄音錄像存在出入,筆錄中遺漏了「左德剛親口承認用繩子勒周楊的脖子」這一關鍵證據。

  再審改判死緩

  昨日上午,阜陽中院受安徽省高院委託,對左德剛案再審宣判。

  法院認定,左德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與原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判決書顯示,2007年1月13日晚,左德剛因懷疑周楊盜竊其網吧的空調外機,邀集陳永宣、楊士慶一起到江店中學門口找到周楊,將他帶至江店孜鎮原區政府附近逼問他,並對他拳打腳踢,楊士慶持木棍對周楊擊打。

  周楊被打後逃至江店孜鎮原區政府的公用廁所旁被三人追上。左德剛採用繩勒、手掐周楊的頸部,陳永宣繩勒周楊的頸部,致周楊死亡,後三人將周楊屍體拋入廁所糞坑內逃離現場。

  判決書顯示,法院經再審認為,左德剛與陳永宣、楊士慶共同故意非法剝奪周楊生命的犯罪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左德剛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本案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左德剛的行為積極主動,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主觀惡性大,且作案手段殘忍,後果特別嚴重,應當依法嚴懲。鑑於本案現有證據尚達不到判處左德剛死刑立即執行的證明標準,最高法曾兩次裁定不核准對左德剛的死刑判決,遂作出上述判處。

  兩方家屬均不服判決

  判決後,楊中芬對這個結果並不滿意,「但我依然相信法律是正義的,我將繼續通過法律途徑申訴,希望法院能判處左德剛死刑並立即執行,還我兒子一個公道。」

  左德剛妻子表示,他們家屬都對這次判決結果不服,會堅持為左德剛申訴。

  《刑法》第四十八條顯示,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表示,在死刑案件證明上,必須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是死刑案件的定罪和量刑的統一標準,也是最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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