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沉屍公廁案當事人被判死緩,律師希望警方繼續偵查

2020-12-24 大白新聞

【撰文/陶新】12月23日上午,少年沉屍公廁案宣判,被告人左德剛被改判死緩。發生於2007年的少年沉屍公廁案案情一波三折,主犯左德剛曾被阜陽中院、安徽高院五次被判處死刑,兩次在最高法不予核准死刑。2020年5月25日,安徽高院作出終審判決,宣告左德剛不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判無罪。左德剛被釋放42天、正在積極申請國家賠償之時,安徽高院又離奇地啟動再審,以同樣的事實逮捕左德剛。今天上午,案件在阜陽中院再次宣判。左德剛辯護律師徐昕認為,被告左德剛無罪理由非常充分,該案必將是一起進入中國法治史的重大影響性案件。

兩次最高法不予核准死刑

徐昕認為,左德剛案不會因本次再審被判死緩而終結。

左德剛資料圖

2007年元月,16歲少年周某被人勒死沉屍公廁,被稱為「少年沉屍公廁案」。案發後,公安機關對周圍群眾數十人進行排查,未能確定犯罪嫌疑人。後周某母親憑手錶、食指特徵、面像被公安機關以5分鐘時長的問話記錄確定屍源。當時,公安機關未對屍體進行毒物鑑定、DNA鑑定,未做屍體辯認筆錄。簡單的屍體檢驗筆錄對屍體客觀狀態描述出現多處錯誤,死亡時間被認定為14-21天前。

該案一直未破。直到2010年5月,阜陽市公安局因被害人周某母親進京上訪而成立「高規格專案組」,公安機關「對羈押在潁上縣看守所的潁上縣江店孜籍的人員逐一進行談話,以期發現破案線索」,一起盜竊案中的嫌疑人劉道勝、石秀建舉報稱,同夥左德剛、陳永宣、楊士慶三人涉嫌殺害周某。隨後,潁上縣公安局即出具「劉道勝的行為屬於立功,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況說明》。

劉道勝稱,其聽說左德剛自述殺人經過;石秀建稱,其目睹左德剛三人與周某發生過糾紛,但未目擊殺人。但隨後劉道勝稱其陳述全憑猜測;石秀建更是直接翻供,並沒有目睹左德剛與周某發生過糾紛,更沒有開車拉著左德剛去找周某。

偵查機關陸續取得左德剛、陳永宣、楊士慶三人殺害周某的「有罪供述」,但三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翻供,稱受到殘酷的刑訊逼供。三人入看守所的體檢記錄都顯示,體表均有明顯傷情,在案的訊問錄像也存在明顯異常。

2011年5月3日,阜陽中院一審判處左德剛死刑、陳永宣死緩、楊士慶10年。同年12月6日,安徽高院發回重審。

2012年10月,阜陽中院再次判左德剛死刑。2013年10月29日,安徽高院維持死刑。

2014年12月,最高法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安徽高院死刑判決,後安徽高院發回阜陽中院重審。

2016年2月,阜陽中院第三次判左德剛死刑。2017年9月,安徽高院再次維持。

2018年10月,最高法第二次撤銷安徽高院對左德剛的死刑裁定,發回安徽高院重審。

2020年5月25日,安徽高院作出終審判決,宣告左德剛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宣判後,安徽高院建議公安機關對周某被害案重新立案偵查,爭取早日破案。

因左德剛案、陳永宣申訴案、楊士慶申訴案未合併審理。期間,陳、楊申訴案先後被維持原判,陳永宣拒絕籤字繼續申訴仍在服刑;楊士慶已刑滿釋放,也在申訴。

律師希望警方繼續偵查

「判死緩,不僅左德剛將堅決申訴,被害人一方也不同意。既然認定是左德剛等三人殺人,我堅決支持被害人家屬的意見,必須判死刑立即執行。但可以肯定的是,最高法不可能核准,所以安徽高院採取這種和稀泥的做法。」徐昕表示,希望偵查機關不因這一死緩判決而中止偵查,還是應該繼續尋找真兇。

徐昕說,左德剛無罪理由充分,如果他和家人堅決申訴,自己也願意一直免費為左德剛提供法律援助,申訴到底。

徐昕從九個方面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一、沒有指向左德剛等三人故意殺人的任何客觀證據。本案從發現屍體到案件偵破長達三年多,公安機關從現場沒有提取到指向左德剛等三人作案的任何客觀證據,根據被告人供述也未發現與本案有關的隱蔽性客觀證據。

二、沒有作案動機。左德剛與周某非但沒有不共戴天之仇,而且二人相識,曾在一起吃過飯,不可能僅因懷疑是周某偷了自己區區幾百元的空調外機,就故意殺人。陳永宣更是和周某同病相憐,他們都遭遇父母離異,都是由爺爺奶奶帶大,兩人私交甚好,常在一起玩耍。楊士慶也與周某相識。依常理,除非有極大的仇恨,否則他們不會去殺人。尤其是陳永宣,一個孤兒,剛剛才結婚,絕對不可能參與殺人。

三、案發原因的相關情節也未能查清。原判認定周某偷了左德剛的空調,後遭報復。計程車司機李治臣反映,2007年1月份周某和兩個小孩曾讓他拉過一個空調外機;收廢品的餘家超證明2006或2007年天冷時,有一個小男孩賣了一個空調外機。李治臣講的兩個小孩是誰、餘家超講的男孩又是誰、偷的哪家空調、與本案是否有關聯性,左德剛家空調外機何時被盜等情節,均未查清。

四、案件偵破極不自然。本案偵破源於劉道勝的檢舉,但劉道勝很快自證其偽,檢舉內容從抽象到具體,從懷疑到明確,多次反覆變化,部分檢舉內容存疑,部分檢舉內容查證不屬實,部分檢舉內容與一審判決認定矛盾。其詳細檢舉了左德剛等人作案的事實,但檢舉內容與各被告人歸案後的供述嚴重不一致。

五、證人多次翻供,理由牽強。「準目擊證人」石秀建證言前後反覆,翻證原因牽強,不足採信。石秀建起初稱,開車帶左德剛等人找周某,目睹雙方發生矛盾的經過;後又否認,稱此前供述是公安人員逼迫、引導的。在監獄以涉嫌偽證將其隔離審查40天後,石秀建再次翻證,稱此前翻證原因是怕左德剛打擊報復。左德剛身在監牢,如何打擊報復?

與陳永宣關押同一監室的張亞亞、張建軍、王樹德,證言明顯不足採信。在偵查期間,張亞亞證明陳永宣對他說左德剛、楊士慶和陳永宣坐一個叫石秀建開的計程車在江店中學附近找到男孩;在安徽高院找其核實情況及二審開庭出庭作證時,又稱陳永宣沒說過坐計程車的情節,該情節是聽其他犯人說的。張建軍、王樹德在偵查階段均證明,陳永宣說過其因故意殺人被關進來,但張建軍在二審開庭時又稱陳永宣沒有告訴他殺人的事,陳永宣殺人的事是管教幹部說的。陳永宣否認向張亞亞、張建軍、王樹德說過殺人的事,依常識也不可能說。

六、連作案時間都無法準確認定。周某的屍體在43天後被發現,屍檢結論推斷死亡時間在兩周或三周以上。原判認定左德剛等人在2007年1月13日晚行兇,但周某爺爺卻證明周某是1月14日下午2點多離家。

多位證人證實楊士慶1月13日晚在家,不可能跟隨左德剛殺人。

七、定案僅靠矛盾百出的言詞證據。而左德剛、陳永宣、楊士慶有罪供述之間的矛盾未得到合理排除,部分情節不能相互印證,與其他證據亦不吻合。

1.三人會面地點、尋找周某的方式、作案地點、過程等方面,左德剛、楊士慶的供述與陳永宣供述存在矛盾。左、楊稱,是坐石秀建的計程車找到周某,後行兇;而陳永宣稱,三人步行到江店中學門口找到周某,將周某帶至老區政府南邊河的北側小樹林處行兇。

2.三人關於行兇的細節的供述,不能互相印證。

3.三人關於行兇毆打的情節,與客觀證據法醫屍檢記載矛盾。三人均供述對周某拳打腳踢、楊士慶用棍子打。而法醫屍檢顯示,周某頸部、頭部有皮下淤血,「胸部、腹部及四肢均未見明顯外傷」。

4.未提取作案工具棍子,未查明繩子的來源、棍子的去向,三人供述不吻合,與證人證言亦不吻合。

八、有罪供述來自於刑訊逼供。左德剛稱,曾被掛老虎凳幾十小時;陳永宣稱,被吊打、針扎、不讓喝水;楊士慶稱,被吊起來,生理、心理都到了極限……他們被偵查人員外提後,看守所民警曾拒絕在他們返回看守所後的體檢表籤字。陳永宣《入所健康檢查表》載明,其左上肢皮膚擦傷、點狀數十個燒傷疤痕,左下肢膝關節傷痕,左足背一傷痕。潁上縣公安局辦案民警出具的《情況說明》也證實,左德剛雙下肢輕度腫脹系被關押體質下降,在審訊時較長時間坐審訊椅形成。這至少說明,左德剛遭受了超過其身體承受能力的審訊強度。

九、有其他真兇的可能。死者周某母親2019年6月發微博稱:因1991年周某之父周廣付與石振龍之父產生糾紛並失手將其打死,兩家就此結怨。2006年2月石振龍放言:等周廣付服刑回來,就把廣付兒子殺了。2006年7月周廣付服刑回來,2007年1月,周廣付兒子周某遇害。

周某生前多次撩撥李成的女友陳雪豔,而在周某屍體被發現後,李成立即外出。本案若死者確定就是周某,也不能排除有其他真兇的可能。【參考資料:澎湃新聞、新華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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