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北青報記者從北京石景山法院獲悉,近日,該法院審結了原告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訴被告北京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餐飲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某餐飲公司侵害某科技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判令某餐飲公司停止侵害並賠償某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7萬元。
某科技公司訴稱,其擁有「望京小腰」(以下簡稱涉案商標)註冊商標專用權,知名度較高。某餐飲公司在其實體店鋪門頭招牌等多處使用了「望京小腰」文字,侵害了其註冊商標專用權,故某科技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餐飲公司停止侵害,賠償某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2.7萬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
被告公司辯稱,其經授權合法享有「大話望京小腰」美術作品著作權及「大話小腰」商標使用權,其店鋪使用的「大話望京小腰」及「大話小腰」標識具有合法來源,不構成侵權。此外,「大話望京小腰」也已經提交商標註冊申請,且與涉案商標不近似。
石景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某科技公司依法享有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某餐飲公司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其店鋪多處突出使用「望京小腰」及「大話望京小腰」字樣,系在相同服務中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近似商標,容易導致混淆,構成侵犯某科技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某餐飲公司雖辯稱其使用的涉案商標具有合法來源,但是其所直接使用的並非「大話小腰」標識,未規範使用。且「大話望京小腰」美術作品創作完成時間均晚於涉案商標核准註冊時間,作商標性使用時不享有在先權利。
同時某餐飲公司未提交有效、充分證據證明「望京小腰」已為通用名稱及不具有顯著性。綜上,某餐飲公司的被訴行為構成侵犯某科技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應承擔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最終,石景山法院一審判令某餐飲公司侵害某科技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判令某餐飲公司停止侵害並賠償某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7萬元。
目前,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提示: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為限。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相同服務中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近似商標,容易導致混淆,構成侵權註冊商標專用權。本案中,被告某餐飲公司雖辯稱其擁有合法來源,但其被訴侵權行為,就註冊商標而言,亦非規範使用;就美術作品而言,創作完成時間晚於涉案商標核准註冊時間,不構成在先權利。綜上,建議應在核定使用是商品與服務範圍內規範使用註冊商標,以避免侵權糾紛風險。
通訊員 張冬 董琪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李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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