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HEYJUICE」商標遭擅用,北京和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聚公司)以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為由,將杭州奇異鳥飲品科技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異鳥公司)、北京茶桔便飲品店(以下簡稱茶桔便店)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0萬元。近日,海澱法院審結了此案,一審判決奇異鳥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200餘萬元。
案情簡介
原告:被告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原告和聚公司訴稱,其註冊了「HeyJuice」商標,包括第32類果汁飲品等商品,第40類茶葉加工、榨水果等服務,第30類的水果醬汁(調味料)、冰磚等商品。奇異鳥公司使用「HEYJUICE茶桔便」商標經營銷售果汁飲品的茶桔便店並招商,銷售的商品為果蔬汁飲料,與和聚公司商標核准使用商品相同,構成商標侵權。
此外,奇異鳥公司和茶桔便店將與該商標近似的標識使用在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上,引起消費者誤認奇異鳥公司和茶桔便店提供的商品為其系列產品,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並未侵權
被告奇異鳥公司辯稱,其獲得第43類上的「HEYJUICE茶桔便」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咖啡館、餐廳、流動飲食供應、茶館等類別。自己的對外推廣活動及加盟商在店面裝潢使用該標識,屬於對註冊商標的合法使用。茶桔便店銷售的產品為奶茶飲料和水果切塊,非果汁飲品。杭州博多工貿有限公司在第21類申請註冊「HEYJUICE茶桔便」商標,核定商品項目為瓶、杯、紙或塑料杯、飲用器皿等類別,後授權奇異鳥公司使用,故在奶茶杯上標註是合法使用。
此外,和聚公司主張的第40類「茶葉加工、榨水果」為飲料加工服務,茶桔便店銷售的飲品大部分系奶茶系列,部分為大果粒茶,呈現為水果塊狀,不以果汁形式呈現,不銷售果蔬汁飲料,系現場加工並銷售飲品。和聚公司在第30類註冊的水果醬汁(調味料)、冰棍等項目也與茶桔便店銷售飲品無關。
此外,茶桔便店通過門店向消費者提供茶飲服務,和聚公司系通過網絡和門店銷售產品。雙方使用的商標和標識從商標構成、顏色、排版、字體、組合結構上看均不相同或近似。此外,自己主張商標權,無權再依反不正當競爭法主張權利,且雙方不存在競爭關係。
被告茶桔便店辯稱,其是奇異鳥公司的加盟店,店鋪所有裝潢和商品包裝均由該公司提供,門店銷售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與和聚公司不同。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和聚公司與奇異鳥公司的經營模式和受眾雖有較大區別,但均涉及果汁飲料等飲品的製作和銷售。和聚公司的商標核准範圍中包含「無酒精飲料、果昔、植物飲料」等多種飲品,茶桔便店銷售的種類絕大部分難以排除在此核定的範圍之外,故可以認定茶桔便店銷售的飲品與和聚公司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相同產品。
奇異鳥公司的網站和微信等均未在其所稱提供茶館等服務中規範使用「H茶桔便圖標」的商標,除將「HEYJUICE茶桔便」作為文字直接使用外,還多處使用了與其註冊商標不同的小寫字母,有幾處直接單獨使用了「Hey Juice」,甚至在自稱品牌時單獨將「Hey Juice」作為代稱。其在店鋪門頭和多處網絡宣傳內容中的顯著位置使用了「H茶桔便圓標」,其形狀與和聚公司商標的排列方式基本一致。
關於茶桔便店的服務模式是否符合第43類茶館等類別的劃分,因其也有店鋪可以購買後落座飲用,法院認為不應僅以其主要提供外銷為理由,對其提供該類別服務進行否定,故認定其可以在店鋪裝潢及內部使用其註冊商標,但應規範完整使用。同時,因茶桔便店絕大部分產品為售出後被消費者帶離店鋪飲用,其在飲品杯等容器及提袋等包裝上使用「H茶桔便圖標」圖標,易使公眾很難將容器及包裝中的標識區分為針對產品還是店鋪,與和聚公司的商品品牌易造成混淆,故亦屬於超出商標核准範圍的使用。
綜上所述,奇異鳥公司與和聚公司製作及銷售同類果汁飲品等產品,在和聚公司申請和註冊了與果汁飲品等內容直接相關的第32類「Hey Juice」商標後,其未考慮可能與同類經營者發生的使用衝突,未給予合理避讓,申請註冊了第43類「H茶桔便圖標」商標,並進行招商和加盟,超出註冊範圍使用和不規範使用該商標,刻意模糊弱化原有的「茶桔便」商標字樣,通過多種方式逐步加強「Hey Juice」在其標識中的比重和作用,並有單獨使用的情形,甚至以此作為品牌自稱,屬於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消費者對二者的商品來源構成混淆。奇異鳥公司的上述行為存在過錯,侵犯了和聚公司享有的商標專用權。
關於和聚公司提出的不正當競爭案由系對商標侵權案由不能獲得支持的補充,和聚公司經濟賠償的訴請亦以奇異鳥公司現有加盟店鋪的數量和加盟費為計算基礎,已覆蓋商標核准註冊前的行為,故不再就該案由單獨進行認定。
最終,法院認定奇異鳥公司的行為構成對和聚公司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因茶桔便店僅為奇異鳥公司的加盟商,現已停止經營,和聚公司對茶桔便店的訴訟請求已經實現,因此不再贅述。
宣判後,奇異鳥公司提起上訴,目前該案尚在二審過程中。
法官點評:本案屬於典型的涉商標侵權類糾紛案件。在判斷被訴行為是否侵害商標權時,一般遵循的判斷方法為:第一,被訴侵權行為是否屬於商標性使用行為;第二,使用被訴侵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是否與註冊商標核定使用註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相同或類似;第三,被訴侵權商標和註冊商標是否構成相同或近似;第四,被訴行為是否導致了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對於在相同商品或服務類別上使用了相同商標的行為,一般可以直接認定侵權,而無需再特別考慮混淆或者誤認的因素。
本案中,和聚公司的商標核准範圍中包含果汁、無酒精飲料、果昔、植物飲料等多種飲品,茶桔便店銷售的飲品絕大部分難以排除在和聚公司商標核定的範圍之外,因此最終認定茶桔便店銷售的飲品與和聚公司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相同產品。
雖然奇異鳥公司主張其在第43類上的「HEYJUICE茶桔便」商標獲得核准,但是考慮到該核定服務項目內容為咖啡館、餐廳、流動飲食供應、茶館等類別,與其實際經營行為中銷售的產品種類存在差距,在此種情況下,可以認定該行為屬於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此外,如果被訴行為屬於使用他人合法享有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且該行為能夠落入商標法予以調整,一般就無需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其進行評判。
原標題:《稱「HEYJUICE」商標遭擅用,和聚公司起訴獲賠20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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