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大餘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網購配件組裝槍枝案,該院以非法製造槍枝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收繳的槍枝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郭某通過網絡平臺購買無縫鋼管、射釘槍等物品後,對射釘槍進行了改裝,用於打鳥。改裝完成後,郭某用該槍打鳥時,因無法精確射擊目標,便將槍枝藏匿於其務工宿舍床底下。2019年8月5日,民警根據線索,找到郭某後,郭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並帶民警至其宿舍找到槍枝。經鑑定,該槍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槍枝,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所規定的槍枝類型。
該院認為,被告人郭某違反國家槍枝管理規定,非法將射釘槍改裝成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非軍用槍枝,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製造槍枝罪。鑑於被告人郭某在公安機關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同時考慮其未將槍枝用於其他違法犯罪,沒有造成社會危害結果,犯罪情節較輕,系初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大餘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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