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近年來,大量自製槍、仿真槍、玩具槍涉案當事人被入刑追究刑事責任,不少案例被媒體報導後,一度引發社會熱議。1月8日,記者從成都雙流法院獲悉一起非法製造槍枝案件。
一男子為打鳥娛樂,在網上購買配件後自製槍枝被判刑。
為打鳥娛樂,袁某某於2019年11月、2019年12月和2020年1月分批次在線上購買了射釘器、套筒等射釘槍配件,在雙流區某包裝廠進行打磨、焊接槍管等,製造出一支火藥槍,後將該槍枝藏匿於其嶽父家中。民警得到線索前往包裝廠調查時,袁某某主動交代事實並帶領民警前去收繳了槍枝。經鑑定,該槍枝具有致傷力,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所規定之槍枝。
雙流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袁某某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製造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枝1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製造槍枝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製造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對扣押在案的火藥槍1支依法予以沒收後銷毀。
庭審中,被告人袁某某自願認罪認罰,表示自己法律意識淡薄,願意接受法律的制裁。該案經審理後當庭宣判。目前,該案已生效。
小貼士:涉槍犯罪中「槍枝」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槍枝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槍枝」作了定義性規定,明確「本法所稱槍枝,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枝。」包括軍用的手槍、步槍、衝鋒鎗、機槍以及射擊運動用的各種槍枝,還有各種民用的狩獵用槍等。
修正後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枝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將槍枝的「鑑定標準」統一規定為如下:
1.凡是制式槍枝,無論是否能夠完成擊發動作,一律認定為槍枝。
2.凡是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枝(包括自製、改制槍枝),一律認定為槍枝。對能夠裝填制式彈藥,但因缺少個別零件或鏽蝕不能完成擊發,經加裝相關零件或除鏽後能夠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枝,一律認定為槍枝。
3.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枝,按照《槍枝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GA/T718—2007)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枝。
4.對制式槍枝專用散件(零部件),能夠由製造廠家提供相關零部件圖樣(複印件)和件號的,一律認定為槍枝散件(零部件)。
5.對非制式槍枝散件(零部件),如具備與制式槍枝專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認定為槍枝散件(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