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日從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了解到,近一年來,該院辦理的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大幅增加,且主要集中於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共辦理217件3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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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受理案件涉及的上遊犯罪來看,主要集中於電信網絡詐騙。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為例,辦理的217件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中,有209件上遊犯罪均涉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串併案情況較為突出。在行為類型上,以提供支付結算幫助為主。從案件辦理情況來看,目前主要集中在販賣銀行卡、對公帳戶、有償提供收款碼後被用於信息網絡犯罪。以販賣銀行卡為例,行為人販賣的銀行卡往往被用於騙取多名被害人,涉及全國各地眾多詐騙刑事案件。
小鍾和小覃是大專在讀學生,2020年3月,因為疫情原因學校尚未開學,兩人便在社會上結識了劉某。劉某得知小鍾和小覃缺錢,立刻建議兩人通過賣銀行卡賺錢,並表示自己一直都在收銀行卡,從未出過問題。雖然問起銀行卡的用途時劉某含糊其辭十分可疑,但小鍾、小覃急於還網貸就答應了,並按照劉某指示辦理了3張銀行卡,出售後共獲利1600元。本以為就這樣告一段落,隨後發生的事卻讓兩人始料未及。3月23日,一女子來到公安機關報案,稱自己被電信詐騙2萬多元。而其中1.8萬元轉入的農業銀行卡,正是小覃出售的那張卡。經查,該卡在全國涉及其他詐騙案十餘起,金額達20餘萬元,卡內進帳流水累計50餘萬元。長寧區檢察院認為,小鍾、小覃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近年來,網絡犯罪蔓延迅速,檢察機關辦理網絡犯罪案件數量逐年上升。網絡犯罪相比傳統型犯罪,具有隱蔽性強、成本低收益高、犯罪鏈條日益成熟等特徵。為了全方位打擊網絡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這個罪名。同時,2019年10月25日,「兩高」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配套辦理此類案件。
「兩高」《解釋》還明確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其中,第十二條第一款明確了「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等七種情形均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下一步,長寧區檢察院將強化提前介入和補充偵查工作,引導調查取證,在辦案過程中加強與公安、法院的溝通協作,更準確地適用該項罪名的相關規定。持續加大對信息網絡犯罪背後「黑灰」產業鏈的打擊力度, 全方位、多維度斬斷犯罪觸角。同時,通過發布典型案例、制發檢察建議等方式,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共同淨化網絡環境。
通訊員 錢宇文 新民晚報記者 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