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8 19:5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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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虛擬貨幣、區塊鏈、ICO的規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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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虛擬貨幣、區塊鏈、ICO的非法集資案例
當前以虛擬貨幣、區塊鏈、ICO為幌子的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案例並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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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虛擬貨幣、區塊鏈、ICO的非法集資特點
國內虛擬貨幣的非法集資,行為人往往是借用比特幣的造富神話展開集資活動的。當前在國內被市場投資者認可的虛擬貨幣交易平臺有OKCoin、火幣網、比特幣中國BTCChina、聚幣網、雲幣網、幣安網、比特時代等。虛擬貨幣交易平臺承擔了虛擬貨幣兌換現金和現金購買的功能。交易市場沒有漲停、跌停限制,槓桿交易倍數不等,因而創造了火幣網最高能撬動5倍槓桿,比特幣中國最高達到過20倍的高收益率。個別非法集資行為人就是借用這高收益率的造富神話,利用了投資者短期套利的心態進行非法集資。因為不少投資者明知項目不靠譜、風險大,也要加入「幣圈」炒幣,賭新手「接盤」。
另外,非法集資行為人還會利用虛擬貨幣發行數量和方式不受限制,算法難於考究,僅以發行者個體的信用作為擔保且沒有準備金的市場業態,在後臺操縱虛擬貨幣市值的漲跌,製造出短期暴漲的假象,以吸引投資。
而對於國內區塊鏈、ICO的非法集資,行為人往往利用包括區塊鏈、去中心化、分布式帳本、非對稱加密、PoW、DPoS等各種普通投資者不熟悉的專業化字眼,營造出高大上的表象,但實際上是打著區塊鏈的幌子,在各地路演或線下見面會,與過往的集資行為如出一轍。實際上,ICO的誕生是源於從事區塊鏈技術創新的極客圈子的社區眾籌,參加者往往是區塊鏈技術的合格發起者和投資者,有認識和判斷項目資質的能力。然而,在中國ICO活動本身就已經變味,個別非法集資行為人將這一技術淪為無門檻的社會眾籌活動。而投資者也似乎不在乎區塊鏈的技術,更多是關心如何在二級市場上拋售牟利。
非法集資行為人會利用ICO較為簡單的發起流程,利用項目的高度不透明性。ICO的發起唯一公開的文件是白皮書。白皮書中的內容一般僅包括項目介紹、運營團隊、技術手段、風險提示。市場上的白皮書質量參差不齊,甚至一些ICO項目立案白皮書都沒有。這就導致項目資金去向不明。
非法集資行為人還會利用投資者短期套利心態。絕大部分投資者對於ICO的態度是認為項目一旦成功,在二級市場上把手中持有的代幣全部拋出,通過向其他投資者轉讓代幣來退出項目。
因此虛擬貨幣、區塊鏈、ICO的非法集資「很有市場」。
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由於當前此領域監管空白,無相關部門批准的環節,一旦被查出屬於虛假項目,就能認定 「非法性」。非法集資行為人一般是通過微信群、QQ群、行業網站等進行宣傳,利用普通投資者對區塊鏈、數字貨幣的新鮮感,誇大技術手段和收益,引起鬨搶效應,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這種情況下即可認定「公開性」和「社會性」。非法集資行為人一般會編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論,有的還利用名人大V「站臺」宣傳,以空投「糖果」等為誘惑,宣稱「幣值只漲不跌」「投資周期短、收益高、風險低」,即符合「利誘性」。
關於集資詐騙罪的認定。部分集資項目中,行為人是以非法佔有集資款為目的,實施虛構項目的手法,騙取資金後逃跑,或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符合集資詐騙罪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及「使用詐騙方法」。
關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認定。行為人以發行虛擬貨幣、區塊鏈、ICO項目為名,要求他人以購買一定數額的虛擬貨幣作為入會資格。同時,通過公司操控虛擬貨幣漲跌的方式吸引大量資本進入公司,進行資本運作,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購買虛擬貨幣作為非法獲利的依據,並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下線,則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認定。
綜上,立法機關及司法機關應及時對虛擬貨幣、區塊鏈、ICO的非法集資問題作出應對,明確金融市場上出現的部分虛擬貨幣類活動並非真正基於區塊鏈技術,而是炒作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只有這樣才能讓真正的技術助力金融發展。
來源:孫律刑辯
原標題:《虛擬貨幣、區塊鏈、ICO,金融新業態下隱藏的非法集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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