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所涉及的法律風險

2020-12-14 騰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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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2日,商務部發布了《關於印發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總體方案的通知》,公布了數字人民幣試點地區,即先行在深圳、蘇州、雄安新區、成都及未來的冬奧場景進行內部封閉試點測試,後續視情況擴大到其他地區。

此通知一出,一些人就在公開交流平臺上歡呼雀躍,覺得自己手裡買的虛擬貨幣如比特幣、以太幣等即將被合法化,被國家認可為流通貨幣,但其實數字人民幣和虛擬貨幣有著本質區別,人民銀行數字貨幣是以國家信用為擔保的一種法定貨幣,等同於現金,具有法償性、強制性等貨幣屬性;而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沒有國家信用,不具有法償性。

No.1

涉嫌刑事犯罪

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就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網際網路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虛擬貨幣本身作為商品自由流通,並不違法,卻因其自身網絡依存的特性可能在某些違法犯罪活動中成為犯罪的工具。

01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2017湘07刑終45號)

2014年11月,劉某與他人合夥收購了美國某公司,利用某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推廣虛擬貨幣「網絡黃金」。2015年10月,被告人冉某與劉某聯繫,請求與劉某合作在中國大陸地區推廣新的虛擬貨幣。同年11月,劉某找美國軟體公司開發出新的虛擬貨幣「天合積分」又稱「天合幣」。劉某與冉某商定,借鑑「網絡黃金」的模式,設定了天合積分的獎勵計劃、銷售模式,以劉某及某公司的名義,在中國大陸地區推廣天合積分。2015年11月20日,劉某以某公司董事長的名義任命冉某為某公司中國大陸地區營銷總監。

天合積分獎勵計劃及銷售模式規定,會員入會至少需繳納人民幣幣種下同1萬元或1萬元以上1萬元的倍數,取得會員資格。會員依照會員及其下線繳納資金的數額區分級別,分為星、金、鑽等十五個級別,繳款數額越大級別就越高,級差獎提成比例也就越高。會員投資分為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其中動態收益又分為直推獎、級差獎、平級獎,按照會員繳納資金的70%計算即PV值。直推獎即直推會員可拿新會員投資額PV值的10%;級差獎即會員發展新會員後,下線會員投資額的PV值與上線會員和下線會員提成比例的差值的乘積;平級獎即直接推薦的下線會員與推薦人屬同樣級別的,推薦人可以獲得該下線會員級差獎的0.5%。會員按照推薦和安置關係形成推薦網絡圖和安置網絡圖,每個會員可以推薦和安置多人,使會員層級呈現「太陽射線」狀的層級結構。為了宣傳天合積分,劉某、冉某鼓吹購買天合積分的利潤,對某公司進行包裝,宣稱某公司擁有五大造血功能等。

案發後,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冉某、孟某、鄧某等個人銀行帳戶及公司銀行帳戶凍結和扣押涉案贓款及孳息共計921187214.91元。

劉某、冉某等以推銷虛擬貨幣為名,要求參加者以交納會員費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和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秩序與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系情節嚴重。

02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20粵刑終624號)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間,郝某、楊某夥同崔某等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天易某影視傳媒有限公司」的名義,通過會議、培訓和發展下線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銷售LCC影視區塊鏈虛擬貨幣,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吸引公眾投資。期間,郝某以香港三道集團執行董事等身份參與LCC影視區塊鏈虛擬貨幣宣傳推廣會議的講課,楊某以天易家禾公司執行總裁「楊舜琂」、「楊明心」等名義參與LCC影視區塊鏈虛擬貨幣的招商會,向社會公眾進行推廣宣傳,並向部分投資者提供收款銀行帳戶以及代為收款購買LCC虛擬貨幣。經司法會計審計,報案的700餘名集資參與人中提供轉帳記錄的85人(部分為集體報案人),經統計投資和損失數額總計人民幣22842621.25元。

郝某、楊某參與推廣虛擬貨幣非法交易,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數額特別巨大,其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03

詐騙罪(2020皖06刑終13號)

2017年9月,萬某成立黃岡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萬某任實際負責人,僱傭人員進行公司化經營,僱傭楊某擔任公司總監,郭某負責公司財務,潘某負責公司考勤、工資發放。萬某為非法牟利,通過他人與曾某聯繫,要求曾某搭建「微交易」平臺,曾某即在網際網路上搭建了後臺可以修改數據的「微交易」平臺提供給萬某,並提供平臺維護等技術幫助。自2018年1月至8月,萬某等人以贏利為誘餌,吸引客戶向平臺大量注資,再通過楊某、郭某從後臺修改數據,造成客戶虧損,以騙取客戶資產,通過被害人的資金虧損實現公司贏利及個人提成的目的,實施詐騙活動。

萬某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組織、領導犯罪集團,利用電信網絡,對不特定人群實施詐騙,詐騙數額753834.35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虛擬貨幣作為犯罪工具,還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非法經營罪等罪名。

No.2

公民之間因虛擬貨幣發生糾紛起訴到法院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委託代理合同糾紛

(2019湘0626民初3449號)

本院認為部分摘錄: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原告口頭委託被告代為購買虛擬貨幣,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明確,原、被告之間系委託合同關係,原、被告委託和接受委託的行為也並無異議。雙方爭議的焦點為被告是否向原告交付了價值13×××00元的虛擬貨幣。本院認為,原告向被告支付人民幣,被告向名稱為「紅福」的霸屏天下帳戶轉入虛擬貨幣均發生在同一天,符合虛擬商品交易迅捷交付的交易特徵。經原告申請出庭作證的證人羅某進證實,名稱為「紅福」,UID為「428536」的霸屏天下帳號系原告所有。而被告提交的轉帳單據、轉帳記錄(帳號名紅福)、聊天記錄可以證實被告在收到原告的13×××00元人民幣轉帳後,已經於當天向名稱為「紅福」,UID為「428536」的霸屏天下帳戶轉入了13×××00虛擬貨幣。因此,應認定被告已經向原告交付了13×××00虛擬貨幣。事實上,根據證人羅某進、張某的陳述,羅某進在交易發生時與原告在同一茶樓,羅某進作為介紹人也因委託購買虛擬貨幣的事項在當天多次通過微信與被告相互發送人民幣轉帳截圖及霸屏天下虛擬貨幣轉帳截圖等信息進行溝通。多次發送轉帳霸屏天下虛擬貨幣到紅福帳號的截圖,按照正常人的語言理解,其已經向羅某進及原告方明示表達完成了購買霸屏天下虛擬貨幣的委託的意思,鑑於虛擬貨幣迅捷交付的交易特徵,那麼如果未到帳,根據正常交易習慣,羅某進及原告必定會當即提出異議。然而原告與羅某進不僅在交易當時未對交付行為、交付虛擬貨幣價值等問題提出任何異議,且在之後較長的一段時間內也未提出任何異議。直到現在霸屏天下APP已經無法登陸,霸屏天下虛擬貨幣無法提現,可能面臨較大損失時才提出一年前沒有收到虛擬貨幣,並聲稱名稱為「紅福」的霸屏天下帳號並非其所有,有違誠實信用,也明顯與虛擬商品交易的正常交易習慣不符。因此,對於原告未收到被告交付的價值13×××00元的虛擬貨幣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被告(受託人)已經完成了原告(委託人)的全部委託事務,即代原告用13×××00元人民幣購買13×××00虛擬貨幣。雙方的委託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因此,原告請求被告返還13×××00元人民幣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虛擬貨幣交易可能還會涉及到民間借貸、不當得利等糾紛。

由此可見,在委託他人代為購買虛擬幣發生糾紛時,如果不涉及刑事犯罪,會按照正常的委託代理合同糾紛進行審理,「誰主張,誰舉證」,證明已經交付或者購買了虛擬貨幣,必須要舉證,起訴前搜集好相關的證據,方能勝訴,一旦平臺涉及違法犯罪活動再次進入困難,要求返還購買虛擬貨幣的款項也會因舉證不能而得不到支持。

No.3

律師提醒

(1)虛擬貨幣與數字貨幣本質上不同,切勿因為商務部出臺的數字貨幣試點通知,而誤以為虛擬貨幣今後可以作為貨幣在市場流通;

(2)代幣發行融資早在2017年就已經被國家相關部門定性為非法融資行為,披著區塊鏈等外衣進行的代幣發行宣傳,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均是不合法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3)雖然虛擬貨幣本身不違法,但很可能會成為不法分子的犯罪工具,一旦構成犯罪,輕則遭受財產上的損失,重則構成刑事犯罪。

張偉律師

曾為深圳數十家銀行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代理銀行案件數千起,在金融貸款及民間借貸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為多家公司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為公司的穩健運營保駕護航。擅長處理:債權債務、婚姻家庭、合同糾紛、小區業委會成立及公司法律顧問事務。自執業之初一直秉承著:「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的理念,以細緻認真的工作態度為當事人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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