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盎格魯-撒克遜晚期英格蘭的遺囑文本 ——以9—10世紀的5份遺囑...

2020-12-17 騰訊網

論盎格魯-撒克遜晚期英格蘭的遺囑文本

——以9—10世紀的5份遺囑為例

孫銀鋼

(華東師範大學 歷史學系,上海 200241)

摘 要:在盎格魯-撒克遜時期英格蘭遺囑文本結構中,立遺囑者的個人意願佔據著重要地位,遺產的分配和見證人的署名亦很重要。在眾多遺囑文本中涉及財產的遺贈中,教會是重要的受贈者。審視盎格魯-撒克遜英格蘭遺囑文本,其中傳遞著重要的學術價值信息,諸如土地、繼承、地方行政和教會等領域。

關鍵詞:盎格魯-撒克遜;遺囑;英格蘭

相比較而言,現存的盎格魯-撒克遜時期的英國文獻非常匱乏,而有關世俗社會生活的記錄亦是如此,其中遺囑文獻是一種非常珍貴的記錄。因此,認識和理解盎格魯-撒克遜遺囑文獻,對我們勾勒當時的社會圖景頗有裨益。

中世紀的文獻多為拉丁文本,然而,盎格魯-撒克遜遺囑的特殊之處在於其書寫語言通常為民族語言(即盎格魯-撒克遜語),因而其未加工的特性能夠更加真實地反映出當時的社會狀況。本文著重對9—10世紀的5份遺囑予以介紹和梳理,以作札記。它們分別為邑長阿巴的遺囑(Will of the Reeve Abba)、艾爾弗雷德伯爵的遺囑(Earl Aelfred’s Will)、阿爾弗雷德國王的遺囑(King Alfred’s Will)、埃塞爾沃爾德伯爵(Earl Aethelwold’s Will)和埃德雷德國王的遺囑(King Eadred’s Will)。

一、有關遺囑文本的結構

前面我們已經提到盎格魯-撒克遜遺囑具有未加工的特性,主要體現于格式和內容的非正式特點。即便如此,我們還是可以通過對這5份遺囑的梳理,對其結構作些介紹。

首先,遺囑的第一部分均為立遺囑者的說明,比如:「我,邑長阿巴,宣布和命令,對我死後之財產處理的意願予以記錄。」[1]40也有以「這是某人的遺囑」開篇,如「這是埃德雷德國王的遺囑」[1]64 。有時第一部分還要加上諸如「這是經由國王、賢人等認可予以記錄的」諸如此類的話語。總體來說,第一部分中立遺囑者著重強調將自己的意願付諸文字形式,鑑於當時文化水平狀況,現存的盎格魯-撒克遜遺囑以貴族為主,付諸文字記錄的普通人的遺囑並不多見。在10世紀,受到本尼蒂克改革的影響,在遺囑中述說自己祖先事跡也成為一種慣例,而此前的遺囑僅有阿爾弗雷德國王和鄧恩的遺囑如此為之。[2]18

接著,立遺囑者對其財產予以分配處理,包括土地和動產,通常以繼承人的親疏關係為序來記錄,同時對可能出現的情況下財產的處理予以說明。比如,艾爾弗雷德伯爵的遺囑,首先將七處共計104海得的土地給予妻子沃伯格(Werburg)和兩人的女兒阿爾斯雷耶斯(Alhthryth),還敘述阿爾斯雷耶斯死後有無子女情況下財產的處置,然後提到給予博西(Berhtsige)、西吉伍爾夫(Sigewulf)和埃德雷德(Eadred)等親戚的遺產。[1]47-48有關自己財產的處理乃是整個遺囑中最重要的部分,有些遺囑還會對這些財產的來源和歷史予以說明。比如,阿爾弗雷德國王的遺囑,在處理財產之前利用頗多的篇幅記述這些財產的來源和歷史(主要是地產),這種記述非常類似於盎格魯-撒克遜時代的那些「地產歷史記錄」,例如肯特的沃德漢姆(Wouldham)、弗克漢姆(Fawkham)等地產記錄。[3]84, 90, 122

遺產分配完畢之後,立遺囑者通常會對繼承者的職責和義務予以說明,而遺囑的最後將會列出見證人的名單,這份名單對以後可能出現的財產爭議之類的訴訟非常重要。

也有的遺囑僅有遺產分配之內容,比如埃塞爾沃爾德伯爵的遺囑。[1]63-64正如普拉克內特所言,盎格魯-撒克遜遺囑有時為便箋式,有時為書信式,有的像發言稿,有的全文均採用第三人稱敘述,遺囑的結構也是可變的。[4]733因此,遺存下來的盎格魯-撒克遜遺囑,僅僅是當時遺囑的一部分,更多的遺囑停留於口頭形式而未能留存下來,加之本地語言的運用,使得這些記錄變得彌足珍貴。

二、遺囑中的財產分配

有關盎格魯-撒克遜遺囑中財產的分配去向,我們至少可由教會和世俗兩類來記述。立遺囑者在遺囑中會直接或間接地提到給予教會的土地和動產,教會轄區和修道院擁有遺贈的主體部分,立遺囑者墓地所在教堂也會獲得遺贈,還有給予教會行救濟之事的遺產。比如,阿爾弗雷德國王於其遺囑中提到「依照我父親的指示,我在肯特、下赫斯特伯恩(lower Hurstbourne)和切斯爾頓(Chiseldon)的全部書田[注](bookland),要給予溫徹斯特(Winchester),將100 馬庫斯[注](mancuses) 給予大主教、伊尼斯(Esne)主教、沃弗斯(Werferth)主教和舍伯恩(Sherborne)主教,將200磅給予為我和我父親向上帝祈禱之人」。[1]51埃塞爾沃爾德伯爵在其遺囑中將位於威爾裡(Wiley)的12海得土地給予溫徹斯特主教轄區,為他們服飾供給之用。[1]63 埃德雷德國王在遺囑中提到,給予溫徹斯特的老敏斯特教堂(Old Minster)和新敏斯特教堂(New Minster)各三塊地產,給予溫徹斯特、威爾頓(Wilton)和薩福茲伯裡(Shaftesbury)的修女院教堂(Nunnaminster)各30磅。[1]63

立遺囑者的墓地所在教堂通常會獲得遺贈,比如阿爾弗雷德在遺囑中就曾給予這種教堂50磅 ,埃德雷德國王的遺囑開頭就提到給予自己的葬身之所兩個金十字架、兩把金柄劍和400磅。[1]51, 63 對社會上窮人的救濟也是教會之事業,國王的遺囑中常提到用於救濟窮人的遺產,而這份遺產通常為教會所保有和分發。比如,埃德雷德國王曾在遺囑中聲明,給予全國需要救濟的人1600磅,其中給予坎特伯雷大主教400磅以為肯特、薩裡(Surrey)、蘇塞克斯(Sussex)和波克夏郡(Berkshire)地區救濟之用,其他的分別給予相關的主教和修道院長,以供所轄地區的救濟之用,埃德雷德國王還要求自己遺囑中提到的每一塊地產均要選定12名受救濟者。[1]64-65

除了直接給予教會財產之外,有些遺產會間接地給予教會。邑長阿巴的遺囑中提到,如果自己的妻子願意保持獨身狀態,之後進入一座修女院(利明奇Lyminge),將獲得2000 磅和一塊土地。[1]41利明奇教區擁有這些之外,還可以獲得50隻母羊和5頭母牛。邑長阿巴遺囑的附加部分中,還對獲得其地產之人需要給予教會的貢物予以詳細說明。

有關盎格魯-撒克遜遺囑中獲得財產的世俗人士,主要有妻子和子女、血緣親屬和沒有血緣關係之人三類。立遺囑者的合法妻子及兩者所生之子女具有優先的繼承權,我們由邑長阿巴和艾爾弗雷德伯爵的遺囑記述得到證實。兩份遺囑均優先將財產給予自己的妻子,而且妻子將來保持獨身與否對財產的繼承也有影響。在艾爾弗雷德伯爵遺囑中,艾爾弗雷德與其合法妻子沃伯格所生之女埃爾斯雷耶斯獲得三塊地產共計38海得的土地,而艾爾弗雷德的兒子埃塞爾沃爾德(Aethelwald,非沃伯格所生)僅獲得6海得土地和100頭豬。[1]63-64

立遺囑者也會給予沒有血緣關係之人遺產,而這些人多為隨從和家僕。阿爾弗雷德遺囑中記述到,給予自己的每一名伯爵100馬庫斯 ,將一柄價值100馬庫斯的劍贈予埃塞爾雷德(Aethelred)伯爵,另外,對自己的那些僕從,阿爾弗雷德贈予200磅 。埃德雷德國王的遺囑中提到,給予每一名伯爵120馬庫斯,而總管、侍衛長和僕役長可獲得80 馬庫斯。[1]64-65

三、對遺囑文本學術價值的審視

這些盎格魯-撒克遜遺囑具有非常重要的學術研究價值,比如它們是古英語研究的重要材料,而這些遺囑記錄的史學價值,筆者認為亦是不容忽視的。因為諸如法典、文書和令狀等其他留存的官方文獻來說,遺囑屬於帶有個人色彩的文本,表達的是個體的願望。[2]11

通過遺囑中有關財產的記錄和動產的構成,有助於我們更好地理解當時的社會生產和生活狀況。比如,邑長阿巴的遺囑中提到「擁有這塊土地的任何人,每年要給予福克斯通(Folkestone)教區50安柏*的麥芽、6安柏的膳食、3韋斯的豬油和奶酪、400塊麵包、一頭小公牛和6隻羊」。[1]41由這些上交之物的數量和種類,我們至少可以對這塊土地的生產類型和產出情況有一個粗略認識。

有關盎格魯-撒克遜時期英格蘭的繼承制度,我們也可以由當時的遺囑材料獲得一些認識。以這5份遺囑為例,其中艾爾弗雷德伯爵的遺囑鮮明地顯示出合法妻子的優先繼承權,然而,阿爾弗雷德國王的遺囑中又提到要按照父系親屬關係來遺贈財產,並且期望自己的親屬去購回任何給予女性的財產。[5]173-178顯然,這兩份遺囑的記錄體現出一種繼承原則的變化。

盎格魯-撒克遜時代地方行政和教會轄區的初建,對諾曼徵服以後英國歷史有重要影響。鑑於遺囑中諸多贈予教會財產的記述,有助於我們了解當時的教會轄區狀況,比如埃德雷德國王的遺囑中有關救濟的敘述,就涉及幾個重要轄區的劃分。同樣,10世紀的遺囑文本中,常常體現出教會制度對盎格魯-撒克遜文化的影響。[2]33

遺囑末尾的見證人名單非常簡單,但是卻非常重要。盎格魯-撒克遜時代流行一種稱之為『borh』的制度,這個『borh』意為「擔保」和「擔保人」。每個自由民都要有一個擔保人,進行交易也要有擔保人,審判之時亦要有擔保人。因此,遺囑見證人名單即是一種擔保的體現,將來如有財產爭議,見證人提供重要的意見。更重要的是,每份見證人名單中都包含不同等級的人,也有很多不同的稱謂,通觀不同時期遺囑的見證人名單中的差異,對於認識各個等級的發展和地位的變遷,亦是一種重要的參照。

對這些遺囑文獻的利用也需要注意兩點:遺囑中充斥著對基督教信仰的頌揚之語,這些文字需要我們注意和考量;此外,由於書寫語言為盎格魯-撒克遜語,同其他類似文獻一樣,不具有系統性,文字含義不明確者甚多,有的出處和日期都沒有,因此,文字的理解方面也需要深思,這也是國外為何難見全面系統的相關整理著作問世的重要原因。目前,諸多盎格魯-撒克遜遺囑散見於各類文獻資料選輯當中,懷特洛克編訂的《盎格魯-撒克遜遺囑》是不可多得的重要輯錄文本。[6]2對於盎格魯-撒克遜時代世俗文獻材料遺存而言,令狀(charters)乃是第一位的,第二位的為國王法典(laws);而後就是那些遺囑文獻(wills)。因此對盎格魯-撒克遜遺囑文本予以審視,為我們透視當時的社會圖景增添了一種重要材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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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D.Whitelock (ed.).Anglo-Saxon Wills [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30.

The Wills in the Late Anglo-Saxon England

SUN Yin-gang

(History department of ECNU, 200241, China)

Abstract:In the structure of the Anglo-Saxon wills, the individual wishes of the testator occupy an important position and the distribution of property and witness are also significant.About the devise of property in Anglo-Saxon wills, the church is always the recipient.Examining the Anglo-Saxon wills, much academic information will be found, such as the materials about land, inheritance, local administration and church.

Key words:Anglo-Saxon; wills; England

作者簡介:孫銀鋼(1983-),男,安徽貴池人,華東師範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研究生,從事歐洲史、中世紀史研究。

中圖分類號:K6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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