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出臺了新的婚姻登記程序規定(以下簡稱「新規」),並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本是為貫徹落實民法典相關規定的常規修改,但是新規中有關「協議離婚程序增加離婚冷靜期」的規定還是引發了網友們的熱烈討論。有人認為離婚冷靜期制度是人為增加不必要的程序障礙,是婚姻自由的「絆腳石」;而有人則認為增設離婚冷靜期恰恰是為了守護婚姻,防止輕率離婚,是婚姻的「守護者」。
本文無意探討離婚冷靜期的制度價值和社會效果,這些待新規正式施行後,自會由時間給出答案。本文的出發點很簡單:就是弄清楚,離婚冷靜期到底是多少天?
看到這裡,有人會說,這還算問題嗎?離婚冷靜期是30天啊,具體規定可以概括為當事人申請離婚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撤回離婚申請。也就是說,只要在這30天裡沒人反悔,就可以離婚了。
然而……
新規中有關「冷靜期」的規定有兩款。上面只是第一款,還有第二款。
第二款是這樣規定的: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什麼意思呢?
2021年的某一天,小明和小紅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被告知需要經過30天離婚冷靜期之後沒人反悔,才能一起來領離婚證。30天很快過去,小紅沒有接到小明撤回離婚申請的消息,心想,這次總該能離婚了。但是,聯繫小明一起去領離婚證時,卻始終聯繫不上。小紅氣不打一處來,找不到你,我自己先去!
來到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問:「怎麼就你自己來了?小明呢?」
小紅:「聯繫不上他,反正冷靜期也過了,我自己先把證領了,不管他。」
「不行。」
「為什麼?」
「你們雙方必須一起來領離婚證才可以,否則,如果小明30天內沒來領證,我們將視為小明撤回離婚申請。」
「啊?那就是說,過了離婚冷靜期,有一方不來領證,還是離不成?」
「對。」
「不是說離婚冷靜期只有30天嗎?」
「是啊,離婚冷靜期是30天,可是還有30天離婚猶豫期呢。」
「離婚猶豫期……冷靜30天,再猶豫30天,離婚好難啊……「
看完上面這個例子,想必大家已經理解,新規「(三)冷靜期」的第一款規定的是「離婚冷靜期」,而第二款規定的是「離婚猶豫期」,期限均為30天。離婚雙方在這60天裡,都可以隨時反悔,撤銷離婚申請。雖然這兩個期限的名稱不同,但是立法的都是相同的,就是為了給衝動「降溫」,避免夫妻一時火起,輕率離婚,從而維護家庭的和諧穩定。因此,無論是「離婚冷靜期」還是「離婚猶豫期」,其實都是給離婚雙方充分冷靜的時期,一共60天。
至於這60天是婚姻的「絆腳石」還是「守護者」,您怎麼看呢?歡迎評論表達您的看法。